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抵押合同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
具有流通性、订立书面抵押合同等是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在设立抵押权之前,债权人必须要确定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并没有被法院被查封、扣押,该担保物也不能是法定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一、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一)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动产为其标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动产才可成为动产抵押设定的标的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这里“交通运输工具、其他财产”应是指特殊的动产和生产资料,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动产,而且这些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必须是抵押人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动产。不享有所有权或无权对之进行处分的,抵押人不得设立动产抵押权,否则抵押关系无效。此外,该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还必须是可以流通的,能够转让并能够变卖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均不得抵押。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这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一个重要特征。动产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二、动产抵押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第六条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虽然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不会必然就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但是没有登记的情形,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故此对于这类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可以会引发多方的纠纷,所以在签署抵押合同之后,最好还是带着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法律主观:
一、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1、抵押合同作为 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遵循《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抵押合同的成立必须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是无法形成意思表示一致的,不能成立合同。
3、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那么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另外,法律允许当事人采用要约、承诺之外的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4、当事人就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5、如果当事人有约定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在履行一定的事项后合同才能生效。比如附条件的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怎么登记备案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合同等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 买卖合同 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三、房产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
1、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2、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5、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6、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7、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二)以单位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书 (需经公证);
3、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6、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由银行出具的价值资料;
7、经主管部门批准、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8、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合同的生效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标的确定与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因此,合同标的应具有确定性、可能性。
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成立时,其内容须确定,否则合同的内容无从实现,合同也就无法发生效力。标的可能则是指合同中的给付可能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标的的确定与可能。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抵押担保合同须要具备哪些条件
抵押担保合同 的生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3、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有:(1)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表达订立和同的意思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3)双方达成订立合同的一致表示,以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做出承诺的方式来表示;(4)合同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5)主合同有效;(6)应当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
但是抵押合同生效并不代表抵押权设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即使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依然不能够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四项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