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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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

试述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14条和38条赋予投保人的权利:"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知对方,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

5.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标的包括投保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以及超出投保财产的价值投保的两种情况。《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合同,如果是出于投保人的欺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包括自己制造事故伤害自身的情况,以及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情况的行为。其中自伤的情况只追究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责任。故意制造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除了追究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责任外,还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变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对方不履行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

法律主观:

一、对方不履行合同能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 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二、合同补充与变更的区别

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内容上,补充协议是对未约定的事项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补充明确。

变更协议,主要对约定好了的事项进行更改,比如更改履行方式,履行地点,数量等等。

其实从名称上,法律上和实践中意义没有区分的意义,也可以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内容进行更改。或者用变更协议的方式,对内容进行补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怎么约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没有通知解除合同能否直接起诉解除

当事人也是可以不通知直接诉讼解除合同的,虽然法律中规定了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前应当通知相对人,但是这只是对当事人表示的一种方式要求,而不是解除合同前必须要进行的流程,也就是说通知对方是解除合同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唯一且必然的前置条件。

一、可以未经通知直接诉讼解除合同吗?

解除权人可以不经“通知”而起诉解除

第一,起诉解除实属解除权人的无奈之举。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合同相对方存在违约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条件影响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其合同义务,即可以很好地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这在大多数一次性合同 中是有效的。但在如案例中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继续性合同中,解除权人往往希望对方停止履行、恢复原状,如果对方置解除通知于不顾,坐收渔利(租金),认为只要我继续履行,你就得照付租金或者报酬。此时的状况对解除权人是不利的,因为其一,解除权人对自己是否正当行使了解除权,还未谓可知,其不敢贸然采取进一步的行为;其二,对方还享有异议权,一旦提出异议,可能会被判决解除不成立,解除人将会受到损失。所以实践中解除人势必不得不提出解除之诉,一并解决善后事宜。

第二,即使已经通知解除,解除人也可以再提起解除之诉。考虑到实践当中,相当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有一个异议期,只是消极地置解除通知于不顾,且三个月的异议期有时对于守约方来说过长,为了尽早结束权利不明的状态,更好地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应当允许其提起解除之诉。

第三,解除权系权利人的一种权利,可以放弃直接行使而以诉权的形式要求法院判决。法定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应当允许权利人采取合适的方式行使,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就应当允许解除权人对自己不经裁判可以直接通知解除权利放弃,因此解除权人可以不通过径行通知的这种简便方式行使其权利,而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除。

综上,解除的意思表示无须以诉讼的方式为必要,但并非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在与他人进行了约定后也是会签订相应的合同的,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有违约或者是有其他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通知合同的另一方解除合同的,如果说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

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辞退员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这种说法本身是不正确的,公司需要提前30天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是非常少的。

一、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预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中的“无过错辞退”劳动者,以及“经济性裁员”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全体职工。另外,违法解除解除劳动合同是随时都可能进行的,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设定通过双方意思自治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只要双方同意即可解除,法律也无过多限制,更不要求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仅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履行预告通知义务,便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履行了提前预告义务,但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但无论是哪种情形,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作作为代通知金。另外,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便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义务,但未履行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预告行为是程序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采取多支付一个月工作来弥补过错。

即使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则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有效,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跟用人单位是否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完全不同,因该解除行为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目前虽暂无相关法律及部委规定,但可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除合同有什么法定情形

只有在发生《保险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可知,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话 我有权终止合同吗?

这样分情况而论。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话可以依照《合同法》行使抗辩权,即你可以拒绝履你的合同义务。当然,如果对方是履行了义务而没有完全履行的话你也不能完全拒绝。举例说就是你和对方签订10万元买10吨货物的合同,如果他只给了你5吨货物,你能拒绝付款的范围也只有5万。

至于说你说的终止合同,是解除的意思么?如果是解除的意思的话要出现以下这些情况之一才可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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