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国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一亩地补偿果树多少钱)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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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征用土地后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支付的补偿费用,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是政府征用土地后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支付的补偿费用,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征用土地后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支付的补偿费用,为保障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相关补偿标准,并在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建议。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拓展资料:

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征用土地后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支付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包括土地的补偿费用、房屋和其它附着物及树木的补偿费用等。不同类型的土地补偿标准不同,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规定确定。

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征用土地后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支付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协商确定,根据土地类型、区位、用途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政府征用土地时,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并给予必要的安置或者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以保障受到补偿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类型的土地补偿标准有所不同。例如,农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瓦砾石料及其它附着物和房屋苗木的补偿费用;而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不仅包括土地补偿费,还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树木、花卉、地下设施的拆除及搬迁费用等。除了土地所有权人外,使用权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也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使用权人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租金补偿或者安置补助,其他合法权益人的补偿标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以保障其合法利益。

如何保障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为保障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相关补偿标准,并在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科学测算,公开透明,确保合理、公正。同时,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披露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及其实施情况,促进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

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是政府征用土地后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支付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以保障受到补偿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科学测算补偿标准,公开透明,确保合理、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政府依照法律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土地补偿费,并给予必要的安置或者补偿。

国家收回土地怎么补偿

国家收回土地的补偿如下:

1、国家收回土地应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予以补偿;

2、对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予以补偿;

3、对被征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

4、对被征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

征用土地的程序: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批准后,公布方案;

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方案。

综上所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相关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 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 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申请 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 违法所得 ,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 拆迁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 强制拆迁 。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的相关内容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由此可见,房屋征收对其房屋拥有人的补偿条件是优越的,但是如果强制征收房屋在其房屋拥有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是要受到法律责任的。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有: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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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产权到期拆迁会给补偿吗

50年产权到期,拆迁时会给补偿。其补偿一般包括: 1、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
2023-12-19 14:13

国家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3最新)

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1、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2、农用地征收补偿:(1)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是,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2、搬迁费和临时安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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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收补偿款应该给谁

林地征收补偿款应该给被征收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此外,征收部门还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 法律依据: 《 ...
2023-12-13 15:32

公益岗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公益岗三年后变为政府购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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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两万元及以上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是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 ...
2023-12-29 14:46

国家征用宅基地怎么补偿(国家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国家修路占用宅基地如何赔偿法律分析:对占地修路补偿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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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林地补偿标准(国家征用宅基地怎么补偿)

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是多少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以下3个方面: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上述三项都是直接补贴给该林地所有权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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