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一、合同规定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1、合同规定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超过该标准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合同的特点如下:
1、合同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法人,另一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经营户或公民个人;
2、合同是以经济业务为内容的。即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法人之间或在法人与个体经营户等之间达成的协议,这是区别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的重要标志;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所达成的协议。
按照什么标准赔偿违约金
违约金赔偿标准:
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是不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在该范围的违约金是合理的违约金,而违约金超过该范围的,当事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地予以增减。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1、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2、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综上所述,在拟定违约条款时,应明确违约损失赔偿的条款,增加关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差旅费等损失由违约方赔偿的责任条款。同时,应对违约可能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进行充分的阐述和释明,以确保在对方违约时,能够保证充分获得违约损失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关于一般的合同违约的相关赔偿标准如下: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先约定好如果一方出现了违约,可以根据到时的违约情况,向另外一方支付具体多少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就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额来制定计算方法,此违约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2、在通常情况下来说,合同上所规定的的违约金一般都有一个上限,它的上限是不能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如果在一方违约之后,合同里面预定的需要支付的违约金太多或者是太少的话,当事人也是可以请求法院进行一定的减少或增加的;
3、一般计算损失额都是根据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作为依据。如果该履行地并没有市场,且难以确定相对客观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之下,通常按照买方在市场中最为容易就能买到的替代品的市场价,然后再加上比较合理的运输费用,来作为计算一方损失额的依据。
综上所述,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标准是:违约金一般是主合同约定的数额比例,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合同违约金没有具体标准,以双方协定而成,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调整
《民法典》对先有法律进行一些调整后被启用,其中有关合同违约金的调整为两方面,一方面是违约金的调增,另一方面是违约金的调减。增加的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自增加后不得再增加。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经过法院衡量后,可适当减少。
一、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1. 关于违约金司法酌增的规则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关于违约金司法酌减的规则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并用的问题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了准确适用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必须厘清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比如当事人关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即违约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否属于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时,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当事人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司法酌减等等。
1.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
(1)民法学理解释
关于约定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民法学理权威解释认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方即应当支付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其适用应当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五版),第664页。)
故此,从理论上讲,如果当事人并未约定违约金用于填补损失,在违约方并未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数额,此时,即使不存在实际损失,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对违约金进行干预,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诉请。
(2)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
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通说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与约定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属于不同的民事责任方式。区分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价值,尤其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居于优势地位并且熟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绕开其关于实际损失举证责任的风险负担。
(3)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预定的损害赔偿额,尽管此种违约金在性质上与预定损害赔偿额略有不同,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计算损失方面存在的举证责任困难而替代损害赔偿发挥作用,此时违约金责任的承担仍然需要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条件。
2. 关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的问题
(1)民法学理解释
民法学理权威解释认为,在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小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即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再主张损害赔偿,因此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并用。应当注意的是,在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由于其本身约定了损失赔偿,故此,守约方不能再另行主张损害赔偿。(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五版),第660页。)
(2)法工委民法典释义中观点
法工委在民法典释义中认为,《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此时并非允许当事人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赔偿损失,增加违约金后,债权人无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根据法工委释义中的上述观点,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守约方只能通过请求调整增加违约金的方式弥补其尚未补偿的损失,不能就不足的部分另行请求赔偿损失,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主张。
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其本意,应是指通过调整增加违约金之后,已经填平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此时由于违约金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在已经完全补偿守约方损失后,其再另行主张赔偿损失,有违违约金的补偿性性质及公平原则,故此,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请。
如果增加后的违约金并未完全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主张赔偿损失。当然,该种情形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会发生,守约方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在其因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而主张增加的,其根本不会以低于实际损失的数额提出请求,增加的违约金数额至少会填平实际损失。
(3)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
关于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或者择其一主张的问题,最高法院在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原则上在出现违约行为时,依据两个请求权指向的利益是否同一来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而言,如果指向利益并非同一,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如果指向的利益是同一的,则不能同时主张,此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二者不得并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合同违约金的调整,一是增加违约金,二是减少违约金。增加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损失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关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同时进行,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给出的判断也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如下: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先约定好如果一方出现了违约,可以根据到时的违约情况,向另外一方支付具体多少数额的违约金;
2、合同上所规定的的违约金一般都有一个上限,上限是不能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3、一般计算损失额都是根据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作为依据。
劳动合同违约的违约金赔偿主要有两种情形:
1、如果劳动者本人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但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而且如果劳动者此行为造成了单位损失,用人单位还可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如果劳动者服务期未满,且并不是根据法律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就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赔偿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标准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1.商定赔偿范围。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特殊法定赔偿范围。基于特殊立法政策的法律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