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及赔偿标准(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及赔偿标准是否适用刑事违法赔偿)
保全错误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保全他方财产就是错误的,并可能造成另一方的财产损失。比如,错误扣押运输工具会减少运输收益错误冻结资金会影响企业生产。因此,申请保全错误,给他方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紧迫的时间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人民法院难以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全面审查,作出准确判断,而只能根据申请马上采取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对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关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2欲追究其侵权民事责任,亦需认定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的四项条件,即损害、损害与行为人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及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认定上并无困难,而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主观过错是否存在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而是通过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来进行推论的,即根据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来推论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严格意义上讲,过错与错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4但是针对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论著皆使用“错误”来表述主观过错,其实质内容仅限于主观范围,等同于“过错”。5基于对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6的分类,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可以划分如下三种类型:1、前提错误前提错误,即诉请错误,是指作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前提的诉请存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7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的执行。诉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基于合法、合理的诉请申请人才可能申请财产保全,而诉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过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来予以确认。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判决的支持,无论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那申请人保全他方财产就没有合法的理由,要么是违法的保全了不应承担实体责任的受害人的财产,要么就多保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保全他方财产就是违法的。如果申请人对于诉请不能到法院支持是明知的或是应当明知的,其基于此诉请再申请财产保全存在就存在过错,给他方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2、申请对象错误申请对象错误指申请人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不应保全的对象,即应申请保全甲的财产却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乙的财产。从财产保全的目的来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应为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当事人,只可能是诉讼中的被告或是承担实体责任的第三人。而申请人由于其主观的原因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与本诉无关的,根本不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无辜的案外人的财产,从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申请金额错误申请金额错误系申请人申请财产的金额超过了其诉请金额。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诉讼制度,人民法院仅在原告的诉请范围内审理案件,被告或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第三人仅可能在原告诉请范围的内承担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被申请人到时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应当超出诉请范围,否则系权利过度行使,侵犯了被申请人应有之权利。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1、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 财产保全 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4、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人民法院对 抵押 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 抵押权 人、 留置权 人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人不服 一审 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 二审 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对 债务人 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8、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债权人 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 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错误赔偿标准
发生民事诉讼纠纷时,作为原告为了确保自己在胜诉之后被告由财产可执行,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诉讼保全,对于符合条件的,法院是可以进行保全的,那么,保全错误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保全错误赔偿标准
1、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
2、如无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可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在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利息损失(依据相关判例)。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诉讼保全的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诉讼保全的解除方法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保全错误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如果因为财产诉讼保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进行处理,法院会依法进行判决的。
如何认定财产保全错误
法律主观:
财产保全错误如何进行索赔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 法院 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 民事诉讼 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 中设立了财产保全制度,其主要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然而,法律在保障权益时是公平的。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防止权利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但在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和把握“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如何正确认定“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以及具体损害赔偿程序及赔偿范围等一系列的问题。调整司法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纵观其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关于财产保全从申请、实施,到发生错误、争议解决,在审理程序,损害赔偿实体标准,程序性权利等很多方面规定粗疏,甚至缺少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通常性地理解,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 侵权 行为,属于《 民法典 》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行为。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负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仅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损害结果并不足以使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当证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错误的申请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关联性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普遍要求。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非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就不能归责于申请人。那么,在实务中如何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结合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要性、充分性和关联性三个角度进行考察,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以避免矫枉过正把本来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亦或是只是损害结果发生一个条件的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实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同时为防止被申请人权利滥用,如果想追究申请人的责任,首先要认定这种错误申请行为具备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损失的存在、损失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实务中,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如果仅仅存在错误申请及损害结果,这并不足以使申请人产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当证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财产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法院应当驳回其要求申请人赔偿的请求。 在申请人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上,法律规定也较为笼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 诉讼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对于损失赔偿的程序及范围均没有作出进一步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保全错误时,在赔偿问题的处理上无章可循,操作不一。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制度的不完善易使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提高诉讼成本,也容易使得被申请人对财产损失的主张难于落实,无法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怎么办
法院保全财产错误后可以提出复议,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并且赔偿损失,如果因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如果损失是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法院保全错误造成的,由法院承担赔偿的责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保全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保全错误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诉前保全后,如果官司打输了,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是因为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了,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如当事人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如错误地申请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等情况,也要负赔偿责任应该在担保中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保全错误如何赔偿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可以直接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或者向法院提出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请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错误是由保险公司赔偿吗
否,财产保全错误不是由保险公司赔偿。
1. 财产保全错误的定义
财产保全错误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最终这些措施被证明是不必要的或过度的。这种错误可能会导致被保全的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
2. 保险公司的角色
保险公司主要提供风险保障,为被保险人在遭受特定风险时提供经济补偿。但是,在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境中,保险公司并没有直接参与法院的保全决策过程。因此,从责任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不应为法院的决策错误承担责任。
3. 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归属
如果财产保全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么提出保全申请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这是因为该方在申请保全时,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如果他们没有做到这一点,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那么他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例外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购买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为被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提供赔偿。但这并不是常规操作,而且具体的赔偿责任和条件都需要参考保险合同的详细条款。
总结:财产保全错误通常不是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并没有参与法院的保全决策过程,而且从责任角度来看,提出保全申请的一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购买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赔偿,具体还需参考保险合同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