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以上工伤赔偿标准(55岁以上工伤赔偿标准9级伤残)
超过55周岁的工伤赔偿金
超过55岁工伤赔偿金标准为:
1、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55岁以上工伤赔偿标准如下:首先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在康复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判定伤残等级,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获取赔偿。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劳务人员的工伤问题要看劳务合同中有关工伤的约定。因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社保已经不能由单位代扣代缴(含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所自然不再对工伤负责理赔。
而劳务合同中双方不一定是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所以必须在劳务合同中有工伤谁来负责的条款,而且不适用于用劳动法来进行裁定,如你的权益如果认为需要维护,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用人单位由法院裁决。当然,这样的工伤赔偿还是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55岁以上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1、丧葬补助金。
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这部分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发放时间为,供养亲属不满 18 周岁的,计算到 18 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 20 周年,但 55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 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按照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比如202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
如果参考2020年的具体数据来看,山东栖霞矿难最低将可以获得876,680元一次性补偿,另外再加上丧葬补助金以及抚恤金,至少达到90万以上。
以上是针对遇难矿工的补偿标准,当然具体到不同的地方补偿方案有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最近几年时间我国发生困难的案例相对比较少,所以最近几年没有找到相应的参考案例。但之前在部分地区发生矿难的时候,是有一些标准可以参考的,比如2011年河南千秋煤矿矿难,矿工赔偿标准不低于40万元。
除此之外,对那些生还的矿工来说也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但至于这个标准是多少,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所以最终都是由各地方自行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55岁以上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在康复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判定伤残等级,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获取赔偿。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5岁工伤十级伤残能赔几万
法律主观:
【 伤残赔偿标准 】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 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十级 伤残等级鉴定 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十级伤残的有51种情况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amp;lt;30%; (5)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6)双眼矫正视力≤0 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amp;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88 88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amp;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amp;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amp;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amp;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0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02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地厨师买菜回工地途中突发脑益血死亡,55岁,怎么样赔偿?
该厨师如果与工地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则买菜回工地途中突发脑益血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但如果该厨师与工地没有劳动关系,而是与包工头等形成雇佣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可要求与厨师形成雇佣关系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55岁女职工工伤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女职工超过五十五周岁(含55周岁),就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了,但是这种情况女职工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工单位索要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我先向您咨询一下男59岁,工伤十级残疾,能获多少赔偿金
很少了,因为男士满55岁后,每增加一岁补偿金就会相应减少百分之几,具体以各地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有个,所以建议直接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咨询,顺便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工地受伤单位没有买保险。答应私了并且但应按照二级工伤的方案来作赔偿。现在55岁当时工资是100块一天
1、无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都应当到按照工伤申报流程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注意:单位申请时效为30日,个人或亲属申请为一年),待伤愈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和后续治疗待遇。只是参加社保的由社保局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未参加社保的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2、如果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二级的,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伤残2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本人工资,并由单位按月支付本人工资85%的伤残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3、从受伤害之日起至工伤评定伤残等级止为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4、不建议私了,如果私了将损害自身权益。
5、以上供参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