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30个案例(民间借贷30个案例河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8
613
很多当事人凭借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实则是为索要根据 买卖合同 已经支付的货款、曾经的恋人索要 同居 期间支付给对方的生活费或委托对方理财而支付的理财本金等等,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小卓已经针对阿建的主张提出抗辩,在阿建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与小卓之间就涉案的10万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了阿建的起诉。

最高法关于同居期间只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的指导案例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中,转账凭证可以当做借据吗 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讨论。 案情简介: 小卓与阿建曾经是同事关系。2015年5月,阿建将小卓起诉至 法院 ,要求小卓归还10万元欠款,并向法院提交了阿建向小卓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小卓抗辩称,阿建汇给自己的10万元不是借款,小卓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奔驰车借给阿建使用,阿建支付的这10万元是用车款。阿建认可用车并支付对价的事实,但其表示由于小卓提前收回了车辆,所以应当将10万元返还给自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小卓已经针对阿建的主张提出抗辩,在阿建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与小卓之间就涉案的10万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了阿建的起诉。 律师说法: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 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依据《规定》,出借人需要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当事人像该案中的阿建一样,对于民间借贷的性质存在误解。 《规定》第一条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据此,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资金融通行为。很多当事人凭借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实则是为索要根据 买卖合同 已经支付的货款、曾经的恋人索要 同居 期间支付给对方的生活费或委托对方理财而支付的理财本金等等,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民间借贷“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驴打滚”,法律术语称为复利。复利只要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受法律保护的。今天,“四哥有法说”模拟一个案例,给大家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

一、案例:

1、2012年2月4日,借款25000元。

2012年2月4日,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三分,超期不还,利息按月息四分计算。

2、2014年12月19日,“利滚利”为40000元。

借款到期后,张三未归还借款本息。2014年12月19日,张三重新向李四出具借款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一张,利息为月息三分,超期不还利息,按月息四分计算。到期后,曹某仍未归还借款本息。

3、2018年2月16日,“利滚利”为100000元。

2018年2月16日,双方经计算,张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在农历5月至6月还款20000.00元,年底还款30000元,2019年农历5月至6月还款30000元,年底还款20000元,未按时付清,按3%计息。

这次逾期后,李四无法联系上张三曹某,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对于借款金额的认定,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确认:

自2012年正月初十(2012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16日(重新计算之日)期间的利息为36213.70元(24%÷365×2203天×25000元),再将利息36213.70元计入最初25000元的借款本金,本案的借款本金为61213.70元。

故郴四要求张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61213.7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三支付的逾期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张三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利滚利”法律关系的认定:

从上述判决来看,法院似乎不支持“利滚利”,但有的人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利滚利”,这是为什么?要想搞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利滚利”法律关系的认定,再熟悉一下有关法律规定:

1、“利滚利”中出现的借条、欠条称为“转条”。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经过双方协商,未还本金和利息作为下期借贷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欠条”。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借条、欠条在法律上不能等同于最初的借条、欠条,称为“转条”。

2、“转条”与“借条”两者区别。

首先,“借条”系证明债权债务的产生,“转条”系证明债权债务的延续;

其次,“借条”是以出借款项的交付作为生效条件,“转条”是以原借贷关系的生效作为生效条件;

最后,“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仅限于出借的本金,“转条”记载的借款金额含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

四、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

1、法律认可“利滚利”产生的“转条”。

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法律允许将未还本金和利息作为下期借贷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多次将利息计入本金,最后产生的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最初本金的年利率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上述案例案件的理解。

2012年2月4日,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2018年2月16日,双方经计算,张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一张。这十万元的借条,其中25000元是本金,75000元属于“利滚利”计算出来的利息,但这个利息超出原本金(25000元)年利率24%的标准,所以法律不保护超出部分。

4、需要注意的证据问题。

从以上解说大家明白了,“利滚利”产生的借条与最初书写的借条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因此产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时,出借人为了谋取高利,会说“转条”是原始借条,而借款人就需要举证借条是“转条”。如果这种借贷关系有见证人或者其它证据进行证明,还好说。如果借款人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是“转条”,虽说在法庭上可适用举证倒置,但也会不利借款人。所以说,官司打的是“证据”。结束语:

民间借贷比较方便、快捷,但产生的“利滚利”也是很吓人的,这也是让一些人陷入“校园贷”“网贷”“学生贷”等借贷陷阱不能自拔的祸根所在。在此奉劝有些朋友,量力而行不要盲目借贷!

民间借贷情侣纠纷案例汇总

现在夫妻互赠财产已经很普遍了。当他们关系密切时,他们并不在意频繁的经济往来。甚至,为了校准互信和感情的深度。一旦情绪发生变化,往往会爆发财产纠纷。

为提醒夫妻双方理性对待感情,减少夫妻间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市二中院对近年来涉及夫妻间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概况、特点、原因及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三年来,二中院审理的夫妻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数量稳步上升,2017年15件,2018年16件,2019年21件,共计52件。其中,由男方提起公诉的案件21起,占全部案件的40.4%;该妇女起诉了31起案件,占所有案件的59.6%。请求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有38例(其中完全支持29例,部分支持9例),成功率达到全部病例的73.1%。

上述案件中,主张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转账方式支付贷款的有38起(占比73.1%);主张现金交割的有9起,占17.3%;既主张转账又主张现金支付的有5起,占9.6%。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应支出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而发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联络感情而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有的案件涉及其他经济往来。此外,涉案当事人中存在明显婚外情的有7起,占全部案件的13.5%,少数案件甚至涉及婚外生育子女。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1.诉讼标的相对较少。与其他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同,夫妻之间借贷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少,近六成案件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下,有的案件甚至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只有5起,占比不到10%;最高涉案金额200万元。

2.关于借钱的事实争议很大。60%以上的案件没有借条、借条、还款协议等书面借款凭证。多数情况下,原告主张借贷关系建立在各种电子转账凭证的基础上,而对方往往辩称涉案款项是赠与或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由于涉案金额往往被分成几笔甚至几十笔支付,有些支付金额较小甚至是奇数,很多案件涉及到彼此之间的金钱往来,因此对于是否建立借贷关系,哪些支付属于借贷关系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

3.大部分贷款都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有借条、欠条、借款协议、还款承诺等书面文件的20起案件中,明确约定利息的只有4起;此外,32起无书面借款证明的案件无法提供约定借款利息的证据。52起案件中,仅有13起(占25%)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且多为有书面借款凭证的案件。

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未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债权人在借款期间主张利息。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对借款期间的利率和逾期利率没有约定的,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主张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由于大多数案件既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只能从催促对方还款时起支持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部分案件起诉前未明确催告,相应违约责任的时间点只能从起诉状送达被告时算起。

4.金钱交易与违反公序良俗交织在一起。案例中,有的当事人直接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育婴费、忠诚承诺等不同形式给付金钱。而其他人以名义签署贷款合同

在一些案件中,婚外情人以告知对方配偶婚外情、揭露婚外情并损害对方名誉和社会地位相威胁,迫使对方承诺支付各种形式的赔偿费用或写下欠条,进而起诉要求偿还相应款项。

三。案件的起因

1.诉讼便利。夫妻之间的金钱转移主要包括现金交付、各类转账、信用卡还款、支付货款等。除了现金交割,其他方式都可以很容易获得资金交割的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信用卡还款记录、购物小票、发票等。

此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放宽了对出借人的举证标准,对于夫妻之间的纠纷,更多的原告会选择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尤其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在没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只能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的抗辩不是借条,应该举证。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原告对借款协议的举证责任,增加了诉讼的便利性和胜诉的可能性。

2.财务混乱。有些案件名为“借款”,但借款协议的形成和支付的事实很难查清,与正常的借款纠纷明显不同。由于关系特别亲密,夫妻之间经常会在经济上产生困惑。共同生活和其他经济往来的必要开支往往混在一起,甚至互相告诉对方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自己的银行卡。一旦分手,一方往往会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后悔不已,甚至会在小额支出上斤斤计较,所以争执在所难免。声称欠钱的一方往往会把双方沟通过程中的所有费用都算到欠钱的数额里。双方对债务是否存在及具体数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只能诉诸司法途径。

此外,情侣在微信上联系频繁,通过微信转账借钱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微信不要求实名注册制度,微信账号或昵称是否为当事人所有,在一些案件中引发了争议。

3.爱情是功利的。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没有劳动收入,靠爱人供养日常生活费用,他认为理所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一方想尽一切办法向另一方索要

其买房买车,并登记于自己名下;有的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恋人购买奢侈品衣物、饰品、鞋包等,并以之作为对方表达爱情诚意的方式。以利聚必以利散,当各怀目的的情侣发现对方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后,对于曾经的付出就想实现对价。

大部分案件是大额支出较多的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还款,但也有部分案件反而是另一方以其他较小数额的账目提起诉讼,而对方以曾支出更大额的金钱予以抗辩,或是主张抵销。

4 . 感情破裂。几乎所有案件起诉时双方均已结束恋爱关系。往往是一方在恋情结束后依据交往期间的金钱往来主张结算,而对于账目性质、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使得矛盾激化,并在讨要欠款中加剧矛盾升级,最后彻底失去耐心而对簿公堂。

四、防范和处理纠纷建议

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特殊影响。其意义主要在于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而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确认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为防范和妥善处理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1 . 忠诚对待婚姻。部分当事人对待婚姻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在结婚时仓促、草率,发展婚外情时随意、任性。一旦婚外恋情面临东窗事发危机时,往往无法理性处理,冲动许诺各种具有封口性质的补偿费用,甚至写下数额不低的借条、欠条。而所谓的婚外“第三者”往往基于数年感情无法修成正果、让步于对方配偶而心有不甘,便破釜沉舟执念于金钱补偿来平衡内心。所谓“分手费”“补偿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难以得到支持,双方恩怨实难通过诉讼平息。任何一方为彻底避免陷入如此窘境,都应当以社会基本道德约束自身,提升道德感、边界感、敬畏感,不给纠纷发生提供可能。

2 . 注意留存借贷证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时,一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二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根据前述借贷要件保留证据。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此外,相关案件审理也会审查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相关证据的留存有助于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的实际存在。

3 . 不存在借贷慎重留痕。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接受款项的一方,若确实是受赠或有其他经济往来,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担的债务。

4 . 积极应诉和谐为上。由于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昔日恋爱期间的部分隐私内容公之于众,对双方及其家人的公众形象和情感均会造成伤害。故建议纠纷发生后,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可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双方的影响。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说清情况,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

四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未能证明转账为共同生活支出,且曾有同意还款的表示,被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8月间,唐先生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肖女士转账6次,数额从500元到5万元不等,共计7.6万元。2018年10月双方分手后,唐先生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肖女士偿还该7.6万元,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肖女士确认收到上诉款项,但仅认可其中6000元转账为借款,并抗辩其他款项都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女士对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举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表明,2018年10月开始,唐先生多次催还款项,肖女士要求唐先生出具明细,且对于唐先生微信发送的对账明细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支持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后肖女士上诉至二中院,经承办法官对本案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答疑,肖女士撤回其上诉。

典型案例二

被告抗辩转账系赠与,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认为借款关系成立。

基本案情:

徐先生在与安女士交往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安女士的银行卡内转账12万元,并附言:借给安女士付按揭款。分手后徐先生起诉安女士要求其还本付息,安女士抗辩其未看到转账附言,且该笔款项性质应为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徐先生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安女士支付12万元的转账凭证,且附言写明:借给安女士付按揭款,上述事实能够初步证明涉案款项系借款。现安女士抗辩涉案款项系赠与,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安女士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此予以证明。结合涉案款项的数额,仅依据双方之间曾存在交往关系,法院难以认定涉案款项系赠与,故判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三

购车登记于对方名下且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出资人需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否则难以认定为借贷。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李先生仅依据其为宋女士名下的小客车刷卡消费的单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购买车辆发生在李先生与宋女士恋爱同居期间,且购买车辆后由双方共同使用,李先生此后均未要求宋女士向其出具借条直至双方分手。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李先生仍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李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四

双方经济往来众多,仅针对其中一笔提起民间借贷之诉,难获支持。

基本案情

卢女士、赵先生于201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1月6日,卢女士向赵先生转账7.5万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卢女士以该笔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返还款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赵先生辩称该笔款项系用来偿还赵先生提前垫付的租房及购买家具的费用。

裁判结果

因一审中赵先生未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证据,故一审判决支持了卢女士的诉讼请求。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并提交了其与卢女士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款项往来,在卢女士向其转账7.5万元之后,赵先生还陆续向卢女士转账多笔,数额达17万余元。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双方相互之间存在数十笔汇款,涉案7.5万汇款发生前后双方亦存在多笔汇款,现卢女士单就涉案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赵先生否定该7.5万元汇款的性质为借款,转账记录中亦未显示该笔汇款为借款。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就单笔7.5万元汇款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如就往来款项存在争议,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卢女士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一、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1、此案件发生在2015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前,适用当时的规定。

2、那时候规定,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率,不保护。不保护,并不意味着非法。4%或5%的月息,被告自愿支付,无论是否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不做处理,视为该行为有效,被告不得主张抵扣或者往回要。

3、未付利息和本金的问题。未付利息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4倍予以支持,本金予以退还。鉴于原告只主张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元(计算自x年x月起至×年×月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后续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支付本金和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罚金?

二、民间借贷(案例很复杂)

这位朋友请问像这么大一笔钱是不是对你很重要?不重要的话你也不会上了对吧?可是我感觉你是有病乱投医。你怎么能来网上问案呢?你的人是干啥的你知道吗?是啥人你知道吗?可以说只要比你懂可以给你建议。但是这种案是不庭机会就一次,可不是说这次说错了下次再说。像这么专业而且钱数也不小的情况下你为啥不找一个有经验的而只相信网民?还打官司涉及自己的师费是不是就降低你生活水平了?如果降低不了你的生活水平你就找一个律师就行了。把你的情况给律师详细说一下看律师什么意见。你别以为律师可以信口开河,律师是要负责任的,到时候不是他说的那样你会给他钱吗?另外但凡这种专业的事,可以说很少有人用你这律援助,也有爱心不收费的律师,你怕花钱也可以求助当地媒体帮忙介绍法律服务咨询。总之但凡有生活阅历和思想成熟的人都不会用你这种方法。因为网民可以胡说八道反正你又不懂,懂的话你也不来不会问了。建议你不要心利益最大化。

三、组织借贷案例?

民间借贷包括法人、自然人,还有一部分叫特别法人,也就是政府或者非盈利组织,村集体组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也存在着民间借贷的情况,如果村集体为了自身建设发展,向民间借贷,如果出现无法清偿或者其他情况,该如何划分责任呢?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二_二_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朱某实、朱某章民间借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判决结果

一审认定事实:朱某章与朱某实系临沭县玉山镇朱黄峪村居民,朱某章任村会计,朱某实任村支部书记。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期间,朱某实多次向朱某章借款,双方经过结算。朱某实于2018年4月份向朱某章出具借条两张。第一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24900元;期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第二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148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并备注借村用,10000元加利息4800元。朱某章陈述上述借款均系现金交付,并自认朱某实出具借条后已偿还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6700元经朱某章催要,朱某实未予清偿。

一审认为,朱某实向朱某章借款的事实,与其本人签名的借条、还款事实相互佐证,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已经生效,一审予以确认,朱某实未按照借条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清偿剩余借款267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朱某章之日即为其要求朱某实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朱某章主张利息损失,可自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朱某实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一审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被告朱某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章借款26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朱某实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还偿还过6000元,偿还给被上诉人朱某章妹婿袁迪,被上诉人朱某章不予认可,且袁迪当庭亦说明该6000元是上诉人朱某实偿还的其与袁迪之间的其他债务,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为村委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某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民法典把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2.上诉人想辩称为村集体组织借款而非本人,但是从借贷关系来讲是双方签字,只是备注了村用,但是没有举证证明。缺少有力证据,如果主张集体组织借款,那么应该提供村集体组织使用该笔资金的证据,却没有提供,所以没有得到的支持。

3.按照法律规定,村集体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村主任作为村集体的代表人,可以代表村集体组织借款,但是借款需要用于村集体组织,否则不能认定为村集体借款。

4.再一个,因为没有约定利息,认定为不支付利息,但是从之日算起,按照当时银行利率进行结算,直至还清贷款,这是自然人之间借款。

5.法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6.利息是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是放贷人对自己作出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之前不收回贷出货币的承诺的补偿,利率是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视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利息真正的来源为经济体的实际增长。

7.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不应予以支持。因为,与自然人比较,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行为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对于市场预期判断能力普遍较高,企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为取得利息,应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未约定,视为出借人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合意。

8.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利息约定不明,就其实质而言,应为合同漏洞补充,按照如下顺序和标准处理:

9.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另外注意适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的三个条件限制:①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②主观条件而言,为交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③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

10.如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进行判断。即在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就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以民间借贷合同订立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1.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不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12.双方在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即使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下面我整理了民间借贷十大案例,供你参考。

民间借贷案例一

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例二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至。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案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民间借贷案例四

必须明确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法官陈桂艳: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间借贷案例五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

[案情]2003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例六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民间借贷案例七

动产质押有说法

[案情]2002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案例八

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

[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对向某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案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

[案情]小荣和小明是同学,他们都只有13岁。去年3月22日开始,小明陆续借给小荣2800元。但当小明要小荣还钱时,小荣却无力还钱。没有办法,双方只好找家长出面商讨此事。但小荣家长认为,借款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拒绝还款。判决小荣返还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审判长明月: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荣、小明,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2800元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故小荣应返还借款。小明和小荣向学校老师反映了他们间的借款,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

民间借贷案例十

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案情]王某于2003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诉至。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

[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

[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银行借贷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借贷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为,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 ...
2023-11-17 16:21

正规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民间借贷协议书合同范本)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正规民间借贷合同范文3贷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 ...
法律
632热度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如何处理?

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2023-09-05 16:46

关于民间借贷最新法律规定(关于民间借贷最新法律规定2023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 ...
法律
554热度

长期公开从事民间借贷是否构成犯法

长期公开从事民间借贷不构成犯法,因为民间借贷是合法行为,但是借贷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
2023-11-22 16:37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法律主观: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 ...
法律
213热度

借贷法院具体该怎么强制执行

对于借贷纠纷,法院可以通过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方式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依然拒不履行其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 ...
2023-11-07 15:54

民间借贷案例的判决书(民间借贷案例的判决书2021)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缪忠恩于本判 ...
法律
142热度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的条件包括,出借人与借款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等凭证,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2023-11-07 16:04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法律主观 ...
法律
562热度

人民法院支持民间借贷利率是多少

人民法院支持民间借贷利率是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了该范围,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 ...
2023-11-22 16:37

2024民间借贷最新规定(2024年民间借贷新规定)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 ...
法律
175热度

借款成立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

借贷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法律
970热度

民间借贷用无产权证房子抵押(民间借贷用无产权证房子抵押有效吗)

因此,专家建议,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在发生借款时,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如果申请人只是暂时没有房产证,如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房产证抵押 ...
法律
218热度

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的区别(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款的区别1、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纠纷的区别法律分析:借款合同一般签订即生效,从最高法院 ...
法律
432热度

民间借贷30个案例(民间借贷30个案例河南)

很多当事人凭借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实则是为索要根据 买卖合同 已经支付的货款、曾经的恋人索要 同居 期间支付给对方的生活费或委托对方理财而支付的理财本金等等,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法律
613热度

民间个人抵押房产借贷(民间个人抵押房产借贷合同)

拿房产证做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拿房产证做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拿房产证做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有房产证是可以抵押贷款的,但是借款人按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条件,四、个人的名义给公司贷款需要抵押房产证,有什么后果,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房产证 ...
法律
448热度

民间借贷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民间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法院承认吗)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第十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高密市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 ...
法律
429热度

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信赖占有而接受动产设质的善意第三人,即使处分人无处分权,也应可以取得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 ...
法律
34热度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三)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新增内容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法律主观:借款合同中以下条款约定是无效的: 1、合同中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无效,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 ...
法律
215热度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要点(民间借贷5种情况不用还)

【延伸阅读】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 ...
法律
522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