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要点(民间借贷5种情况不用还)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律主观:
具有以下情形的 民间借贷合同 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你好,当民间借贷发生纠纷,我们都想着努力解决纠纷,但是并不是努力就可以完全解决。通过借助法律途径解决的,要向法院出示证据,那么民间借贷应该怎么举证呢,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第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第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延伸阅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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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如何认定民间借贷案件的争议焦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不论是哪种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是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在法庭辩论时的争议焦点往往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属实?是否成立并生效?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确定?
一、民间借贷关系怎样算属实?成立并生效?
对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果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后,仅是借贷关系的成立,当出借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才开始生效,而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从合同生效开始。
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
出借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出借人提供相关的债权债务凭证证明借款的金额以及是否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因此,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有约定的:不要年利率不超过24%,法院会予以支持,而对于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会被认定无效;约定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法院不保护也不会干涉,借款人自愿支付后若后悔要求出借人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我是担保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下落不明,开庭审理程序
一、法庭调查顺序
(一) 法律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
(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二)实践中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
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
当事人的意见。
6、 当事人举证 质证( 包括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7 证人出庭作证
8 、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质证
7、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8、专家辅助人出庭
(三)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顺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
2、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质证后,法庭才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四)质证的技巧
1、 听的技巧
1)聚精会神
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2、看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4、对质的技巧
1)证据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质。
2)证据片面的,以全面对质。
3)证据谬误的,以真理对质。
4)证据矛盾的,以借言对质。
二 法庭辩论问题
●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 , 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1、争议焦点是什么?
有争议的事实。
有争议的理由。
2、 在辩论中,如果出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即会予以制止。
3、法庭辩论即将完结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会明确表示: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如果,当事人均表示没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布: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4 最后陈述: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 最后陈述: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调解: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顺序与辩论顺序相同)是否同意调解?
如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 调解的会有二种可能性:
● A、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当事人签收后,立即生效。)
● B、调解未达成协议。
● 调解不成的,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外。)
● 如各方当事人中有一方表示不同意调解,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布: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外。)
7 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注意仔细阅读,有错误和遗漏处要求书记员纠正或补记。)
(三)其他的问题:
1、关于变更诉讼请求问题:
●由谁提出?何时提出?
a、 法官不会主动提出。
b、 当事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应自己主动提出。
c、 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关于恢复法庭调查的问题
由谁提出?何时提出?
A、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动提出;
B、当事人申请,请求恢复法庭调查。
a、 要说明理由。
b、 是否同意恢复法庭调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3、辩论的目的是什么?
● 是让法庭接受你的观点,采纳你的意见
● 怎样才能让法庭接受你的观点,采纳你的意见?
● 要紧紧围绕事实和证据,紧紧扣住法律的规定和相关依据,有针对性的说理与论证。
4、不纠缠枝节问题,要有利于庭审效率。
● 要特别注意语言的表达方式。
● 法庭辩论不同于一般的“辩论赛” 、“抢答” 。
● 发言要让法官听得明白,发言要给法官(及其他听众)留下反应的余地。
●●要让书记员准确无误地记录你的意见。
● 第一轮发言应对全案进行综合性发言,称为发表代理词。
● 第二轮(及以后几轮发言)应根据新问题,提出新的观点,作为前一轮(或前几轮)发言的补充。
● 在庭审前,对几轮发言设计方案。预测、分析对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能要反驳的问题,制订对策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反驳。
● 法庭辩论中,如何运用证据?
● 法庭辩论中,如何运用法律?
● 如何才能避免每一轮的发言内容不会重复?
● 怎样才能做到每一轮的发言内容重点突出?
● 应注意的问题:
● 正确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 当事人与代理人要尊重法官,服从法官裁决,不能与法官发生争执。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有啥要求?
8月12日,最高法下发通知要求,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发现交易平台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坚决予以遏制。
最高法下发的这份通知名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通知》指出,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强调,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针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通知》强调,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通知》强调,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通知》要求,要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一、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一、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书面约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金额、币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凡合同中无特殊约定的,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利率、期限、用途和还款方式等。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很少有人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简化为借条,只要借条中能体现出借贷的内容,借款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借贷双方无论是怎样的关系,出一份书面的借条还是很有必要,既然借条都出具了,那么在借条中再多写几行字,把还款期限(如无还款期限的约定,则允许借款方随时返款)、利率等约定一下,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产生很多无谓的麻烦。二、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怎样约定利率和计算利息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民间借贷带有一种投资性质在里面,如果利率约定不清,则容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十分必要的。关于利率的约定,我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我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给借款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利滚利”。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见,计算复利一旦发生法律,吃亏的只能是出借方。另外,合同到期时如发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一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行说明或者同出借方协商一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方式计算。如果先归还本金,则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先归还利息,则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继续计息。三、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担保很重要四、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不要忽略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只要出借方在债权到期后的两年内向借款方主张权利,就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实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复杂,只需要求借款人在催款单(或者借条)上签字确定催款时间就可以了,如果借款人拒绝在催款单上签字,那就要考虑及时诉讼,以免因证据不足而超过诉讼时效。当然,在注意借款人的诉讼时效时也别忽略了对担保人的诉讼实效。
二、民间借贷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民间借贷需注意什么问题(一)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二)利息约定要合法。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予以保护。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5、当事人因借贷、台币等发生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储蓄利率计息。(三)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四)处理方式灵活。处理民间借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二、民间借贷需注意哪些问题(一)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二)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间借贷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签订书面合同。
(二)利息约定要合法。
(三)注意诉讼时效。
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四)处理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