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婚后共同债务如何认定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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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解释》共4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这条规定既充分尊重了民事商事法律确定的一般交易规则,又对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给予了充分关注。夫妻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解释》第一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这一概念,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得到了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的普遍支持和认可。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参考学理通说,《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也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相一致。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

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问: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适用婚姻法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本《解释》?

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总共82个条文,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解释》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共债共签”原则实现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机衔接。

虽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故应优先考虑。事实上,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还可以减少事后纷争,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解释》第一条规定在现行婚姻法规定范围内,实现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保护的双赢,体现了二者权利保护的“最大公约数”。

问: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答: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的结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问: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问: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答:《解释》前三个条款虽然分别规定了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但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上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一脉相承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恰恰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上述区分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形成债务的不同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突出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

问:法律制度是如何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

答: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转让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明显不利于举债一方,导致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本《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本《解释》配套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离婚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张权利。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一张法网,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有所规定。婚姻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表明对于处分共同财产包括较大数额举债等重大事项,夫妻应当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又向全国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7个要求,对于司法实践甄别和排除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具有重要意义。在《补充规定》和《通知》的基础上,本《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二张法网,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

问: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

答:《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1、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确认: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孙庆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慎凯悔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宽正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

离婚牵扯的事宜,除了感情的纠纷,财产上的拉锯也十分难解,为了婚姻反击战的有效攻守,法律武器要握牢, 婚姻法修改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

离婚后的拉锯战无法避免,打响婚姻反击战,婚姻法修改后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婚姻法修改及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于1月18日正式实施,之前备受争议的二十四条同时取消,必须要符合这些条件的,才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这两种情况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形成的债务:夫妻一方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用于还贷、医疗、教育、购房等家庭大额消费的;

但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释把举证的责任给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则除了共同生活的基本开销以外的债务推断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分手后如何快速有效挽回?极速10s预约 情感挽回方案点这里!

怎么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双方事后确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是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勾结第三人的一方补足债务,而第三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一、 夫妻共同债务 怎么认定 下列 债务 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 债权人 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 分居 ,但一方确因履行 抚养 子女、 赡养老人 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 非法经营 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二、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1、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2、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 向 债务人 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我国相关的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根据双方在共同生活时,和共同产生的债务我国对这类债务认定为相关的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进行偿还,对这类债务及时的进行清理。维护我国的相关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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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16:37

男方婚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男方婚前债务,婚后女方是不是要承担

3、法律分析:婚前个人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是不具有偿还义务的,婚后除另一方自愿共同偿还的情形外,另一方是不需要和配偶一起承担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也不能够就婚前个人贷款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偿还权利,6、法律分析:婚前一方贷款一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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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债权人怎么去主张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债权人可以向生存一方主张债务的偿还责任。法律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 ...
2023-11-03 15:30

婚后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婚后共同债务如何认定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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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夫妻共同签字的,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以下两种情形认定为共同债务: (1)债务人的配偶事后追认; (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 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2023-09-12 18:11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夫妻共同经营的定义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是什么1、法律主观: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名义还是个人名义所借的,被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根据《民法总则》,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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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认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去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不予分割的,双方都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 ...
2023-10-13 14:49

婚后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后买房贷款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当然需要双方一同签字确认,婚后贷款买房是夫妻一起还房贷吗1、婚后买房贷款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签字,买房贷款产生的债务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管买受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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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两年要不要提供证据证明

夫妻分居满两年要提供证据证明。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自己在外居住的租赁合同、夫妻双方的微信、QQ中关于分居事宜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夫妻二人已经分居满两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
2023-11-06 15:33

婚前个人债务会执行婚后共同财产吗

法律主观:用婚后 夫妻共同财产 来偿还夫妻一方婚前 债务 这一行为在执行实践中也是被允许的,主要是因为这样能更好地保护 债权人 的债权得到实现,但是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 向 债务人 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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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两年以上,需要提供证据么

夫妻分居满两年以上,需要提供证据。夫妻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自己在外租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夫妻的邻居、同事等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二人已经分居满两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
2023-09-27 14:15

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是怎样的(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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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举证需要的证据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需要的证据如下: 1、婚后家庭生活支出的发票,证明该该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家庭生产经营所负。 2、负债时签订的借条,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所负,且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3-10-30 15:02

婚后买房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婚后买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因为夫妻贷款买房是共同购买,属于婚后财产,而产权也属于共所有,所以房贷自然也是需要一起还,不过是用主贷人的账户还款就好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贷款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贷款用途明确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活动的,就是夫妻共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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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流程有哪些

当事人起诉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流程是: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2023-11-07 16:14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

法律主观: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下:,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合意,法律主观: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下:,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合意,2、法律主观: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下:,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合意,夫妻共同债务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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