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刑事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什么时候放人)
刑事拘留期限从何时起算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从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时起算,同时要以公安机关送达的《拘留通知书》注明的时间为准。刑事拘留是在对犯罪分子审判前的一种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临时剥夺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怎么算时间?
法律主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时间的计算:一般是在十四天至三十七天,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是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即使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也不得做任何延长。公安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到四天,法定情况的延长到三十天。检察院七天内决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拘留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时间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期限从《拘留通知书》上的时间开始算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事拘留起止时间怎么算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拘留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
拘留从被拘留的当天开始算,刑事拘留从宣布刑事拘留之日开始算。刑事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一、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二、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可以有以下方法:
1、找当地公安机关询问情况,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仍在邮寄途中,还是邮寄地址错误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机关涉嫌非法执法的,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找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被刑事拘留家属应当知晓以下内容:首先要知道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不能探视。可以做的包括给行为人准备基本的换洗的衣物,第一次往看守所送钱物要带上《拘留通知书》。如果是行政拘留,必须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三、以下几种情况在拘留后不通知家属:
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没有家属的;
3、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拘留是从派出所抓的那天算起的还是送到拘留所时开始算的
正常拘留时间是从进拘留所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时间,从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派出所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派出所就应当折抵拘留期限。1日折抵1日。没有超过24小时,则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算。到派出所的这段时间属于调查核实的时间,不属于拘留的时间。
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2日即为1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拘留时间是以裁决书上面书写的时间为准,以1天24小时的计算方法计算,如当天下午13点至第2天下午13点就是1天。如果行为人是上午传唤到了派出所,而裁决书上面书写的是下午13点,那就是下午13点开始计算。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最高期限为15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