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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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连带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连带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以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给付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2.目的不同。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3.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乃法律规定而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规定,而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约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内部分摊关系,据此关系存在着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摊关系,即使其内部互偿也非分摊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债务人内部求偿不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如下:

1、责任人为多人时,债权人可申请任意的一个人承担,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2、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债务人不得以连带之债无效为由予以抗辩或异议;

3、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4、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连带清偿则的特点如下: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连带清偿责任指的是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连带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连带保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债务人,其所负的债务为从债务而非主债务,与主债务并非同一层次的债务关系,而连带债务人承担的债务皆属主债务,效力层次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债权人之间债权的份额怎么认定如果一个连带债权人实际受领了债权的是否有义务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法律主观:

一、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不明确时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但是,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在扣除该连带债权人的份额后,不影响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

二、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从什么时候算起

连带责任保证 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八十八条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三、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谁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效力上,且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共同债务人一般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连带债务人只对保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二者的债务人都有两人以上。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贷款到期,债权人没有通知连带保证人,造成贷款损失,债权人是否有责任

1、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

(1)连带保证是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

(2)而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应是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在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2、法律还规定:如果在签担保合同时,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所以,你说没有明确说明是什么保证的,按连带保证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到期你叔叔不偿还,信用社可以选择是起诉你叔叔还是起诉你们全部6个担保人、还是只起诉其中一个担保人来偿还全部债务。

3、“我和我父亲只签名,其他的都没填写”:

(1)在担保人处签名、或是在担保合同中签名,是有效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

(2)其他的什么都没写,应是连带保证了,对你不太有利。

4、“我叔叔不还,我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 ?”:

(1)你叔叔不还,你家应你对你叔叔的全部贷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至于你家会承担多少,要看信用社如何选择,如果选择起诉全部6个担保人,你和你父亲可能承担全部债务的各1/6,你们父子总共承担全部债务的1/3。如果银行只起诉6个担保人中的一个要求承担全部债务,也可能要承担全部债务。

5、“如果我叔叔有意不还,或者银行有意帮他隐瞒财产?我家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他和那个信用社主任的关系不错!”:你家可以向信用社提供你叔叔的财线索,并且最好留下证据,如果信用社在你提供你叔叔的财产线索后怠于对财产采取保全并诉讼执行措施,你家可以主张在你们提供的财产线索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7、“现在找我担保,因为他是我叔叔,我又没办法说不!因为我家和我叔叔的关系,银行会不会让我家承担全部责任? ”:

(1)没办法说“不”:那就有可能要因为你的顾面子承担责任和损失了。

(2)银行不能因为你和你叔叔的关系而要求你承担全部责任,只应因你在担保合同中的作用要求你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是连带保证,即使他不是你叔叔、而是你两不相干的人,银行也一样可以要求你承担全部责任。

(3)当然,你和你父亲以及其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为你叔叔还债后,可以在所偿还债务的范围内向你叔叔追偿。

8、“担保人里有我叔叔的二儿子,可以不可以要求让他全部承担?”:你无权要求,但银行有权要求他二儿子全部偿还。

9、“如果银行让我和我父亲承担,我可不可以要求法院检察贷款人的财产?如果我质疑他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1)法院不会主动去“检查”他的财产,即使你要求。如果你认为他有财产,可以将财产线索提供给银行和法院。但如果是连带保证人,只要银行起诉了你,你无权要求在没有就你叔叔的财产起诉或仲裁前不得让你还债,就因为这是连带保证。

(2)在债务到期后,可以将你叔叔的财产线索提供给银行,如果银行在接到后不及时采取措施,你可以向法院提交你已经及时通知银行债务人财产线索的证据,从而主张在你所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免除你的担保责任。

10“财产申请保全,向法院申请还是向信用社?如果他们之间有沟通,申请会不会被扣?”:

(1)财产保全,是原告或反诉人的权利。如果你是被告、且是连带保证人,无权申请财产保全。

(2)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只能向法院申请,银行无权接受保全申请或是采取保全措施。

11、“如果银行要求我家全部承担?我可以不可以申请承担部分?几率多”:

(1)如果你是连带担保人:不能申请,没有可能。

(2)如果合同中明确写明你是一般保证人:在银行没有就你叔叔的财产起诉或仲裁、并执行前,不能让你家承担责任。

12、建议:

(1)下次再担保,无论如何要想清楚、要写清担保的性质。

(2)如果可能,可以要求你叔叔为你担保反担保,以房产或车辆等给财产给你抵押或质押。

(3)平时注意查清你叔叔的财产线索,以备不时之需。

(4)不确信时,最好不为他人担保。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法律主观:

一、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关系

1、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关系

(1)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履行其债务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为必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在 连带责任保证 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

债权人的权利的行使因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而有所不同:

第一,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对此《担保法》的规定是: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具体包括:

第一,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所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上述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主张,因为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并非代为主张,而是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独立行使。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权利有撤销权和抵销权。

第二,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学者认为,应将“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解释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包括执行结果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债务诸情形,例如拍卖主债务人的财产无人应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仅能清偿一部分债务,或者主债务人虽有财产却不知其所在等。

先诉抗辩权既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行使:

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此处所谓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住所变更的时间,必须是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后,而不能是成立之前或当时。

其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债权人于此期间不能从主债务人处获得满足,甚至将来也是如此,只有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才会实现债权,于是法律不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其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第三,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应有的权利。保证人是债务人,因而应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例如,保证债务已经单独消灭时,保证人有权主张;保证债务未届清偿日期,保证人有权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保证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有权主张不负保证责任;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保证人亦可拒绝负责。

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求偿权,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对此需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另外必须是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那么保证人就没有求偿权;

(2)保证人的求偿权为一新成立的权利,应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并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

(3)主债务人破产时,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

(4)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是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对于数个保证人为同一个债权提供保证的求偿权问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只应就其保证责任份额向主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如果保证人履行的债务大于其应负担的保证债务数额,其大于部分不得向主债务人主张追偿。

(2)如果各共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就该债务对保证人的均等份额向主债务人求偿,剩余部分则向其他保证人求偿,其他保证人对该剩余部分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不是特定的

不是,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的,所以债权人债务人也是相互的。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买乙的货物,此时站在交货的角度看,乙是债务人,甲的债权人;站在付款的角度看,此时的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指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_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简单地说,债务人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第十二条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在 连带之债 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法院判决债务由某二人偿还,但另一人负连带责任,怎么执行?

连带责任的执行是可以被执行人的无差别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任一人要求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可同时执行两人,同时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执行方式,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判决书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问有连带关系。

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

扩展资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

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债权。

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算结束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根据其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接受其债权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以便清算组进行审核,为清偿债务作准备。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规则

法律主观:

一、连带债务的基本概念

连带债务(contingent debt),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二、 在连带债务中,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包括哪些?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 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

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 民事权利 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三、连带债务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

3、债务标的须为同一。

4、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

简单来说, 连带之债 就是存在连带关系的债权或债务,一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后,他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同时归于消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以上是 在连带债务中,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包括哪些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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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起诉维权如何确定被告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要起诉维权的,可以起诉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因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 ...
2023-12-14 16:35

当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名下没有财产,债权人如何解决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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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决定后允许撤销吗

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的决定后一般不允许撤销,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则该部分债务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且该部分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消灭,债权人免除债务的行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 ...
2023-11-30 15:42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还能起诉债务人吗

若原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不能基于已经转让的债权起诉,法律规定,因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约定的原债权人因为债权转让行为丧失了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对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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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转移的债权人要如何维权

债务人财产转移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撤销权的方式维权,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处分自己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 ...
2023-11-22 16:17

债权人是否能要求第三人替代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

关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法律后果不同 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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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关押的诉讼时效会中断吗

债务人被关押的诉讼时效不会中断,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一般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 ...
2024-01-03 15:29

讨债时债务人威胁要怎么办(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犯法吗)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律规定,对于威胁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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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可以免除生前债务吗

债务人死亡不可以免除生前的债务,其生前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但是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也不需要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
2023-11-30 15:22

债务人和债权人是什么,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区别是什么呢1、定义不同,债权人指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债权人则是指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是指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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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坐牢了债务要怎么偿还

债务人坐牢了其债务还是由债务人偿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之后,判决书生效了,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来折抵债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
2024-01-03 15:29

债权人死亡该如何起诉(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债务人无偿还能力)

债权人死亡如何起诉债务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债权人 死亡的,可以由债权人的 继承人 代债权人提起民事 诉讼 ,请求 债务人 清偿 债务,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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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破产有区别吗

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破产是有区别的,债如果是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的,还应当提交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料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2023-12-14 16:18

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是欠款方,债权人是欠钱人吗

债务人是在合同中对债权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 债权人 负有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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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查债务人的房产吗

债权人自身没有权利,但是法院有,但法院不一定愿意查。法院可以出具协助调查令,你拿着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协助调查令,去当地查询即可,去之前问清楚当地房产登记部门还需要什么材料,因为各个地方规定不一样。 法律依据:《中 ...
2023-11-03 15:30

债权人威胁债务人,债务人应该怎么办(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义务,但是不能通过恐吓或者其他方法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会对债务人进行处理,治安处罚,法院做出判决后,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欠钱受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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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还能不能撤销呢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一般不能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 ...
2023-12-14 16:35

债务人是欠钱的吗,债权人是指债主吗

债务人是在合同中对债权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是在合同中对债权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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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还款

债务人可以提前还款,但是如果债务人提前还款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 ...
2024-01-03 15:53

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吗

债务人不可以部分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其债务,部分履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 ...
2024-01-03 15:37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连带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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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是否一起中断)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诉讼时效法律主观:对于 连带责任担保 的 诉讼时效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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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人是否有代位权

债权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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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可以一人吗,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

连带担保责任更大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更大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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