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借条和旧借条的哪个有效(老借条到期换了新借条有效吗)
原协议上的欠款和新协议的欠款一样吗
那就要看新旧借条之间的关系了。
新欠条如果是仅仅是旧欠条的补充条款或者是增加条款,那么原条款还是合法有效的,各方仍然需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新欠条如果是对旧欠条的替代,那么就是旧欠条失效,新欠条生效。
如果旧欠条还生效,那么担保人就在旧欠条的约定范围内,继续有效。
如果旧欠条无效了,那么担保人没有在新欠条签字,自然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中最新欠借条和旧借条区别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中欠条跟借条的有效期分别是多久
民法典规定,欠条跟借条的有效期是3年,有效期从欠条或者借条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如下: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七十五条 【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欠条和借条哪个更管用
欠条和借条哪个更管用,不能简单的比较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需要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而借条一般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只需要证明借款的事实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借条和欠条都是有诉讼时效的,一般时效都是3年,但是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有效的期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老借条到期换了新借条有效吗
借条到期后,债务人不归还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重新出具欠条,在重新出具欠条时注意一下内容:第一,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情况;第二,债务产生的原因,时间;第三,写明该借条是后来补充的借条。借条到期续签范本:甲方xxx(身份证号:*****)于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xxx(身份证号:*******)人民币*****元(大写****元)。原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清,现因某某原因无法按期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还款日期到某年某月某日。借款利息为:**。借款人:签名盖章。日期。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重新写借条旧借条是否还有效
法律主观:
重新写借条和旧借条对比都是以最近的时间为准的,同时还可以在借条上加以说明。当事人提出哪一张借条有效的,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金与利息合并成一张新的借条,与老借条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借贷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达成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是有偿合同,利息及利率的标准应按照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双方约定“利息转入本金计付”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与一般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无差异。如果对方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出借人完全能够将该借款本息重新投资获取正当利益。
二、借贷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若违反法律规定即为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三、借贷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也并非一概予以支持。前述司法解释确立了合理利率原则及适当保护复利原则。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理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民间借贷纠纷中“前期利息计入本金”并非一概无效。其成立条件为:1、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达成一致;2、应以年利率24%为界限,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否则,超出年利率24%以上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老借条到期换了新借条有效吗
法律主观:
新借条和旧借条之间应当是新借条有效,只要签订该借条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该借条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老借条到期换了新借条有效吗
如果借贷双方协商一致,重新写借条是可以的,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比较有利。这样重新换了借条之后,原来的诉讼时效就会中断,诉讼时效就应该从重新写借条的日期算起。债务人也可以有一个新的资金安排。在重新出具欠条时注意一下内容:
第一,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第二,债务产生的原因,时间;
第三,写明该借条是后来补充的借条。
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旧借条人名更变为新借条人名,旧借条的复印件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通常是以最近的时间为准的。可以在借条上加以说明。新的借条代替了原来的借条,原来的借条还是有法律效力,但是要有证据证明,之前的借条已经作废。原借条应该收回,不然对方可能会主张两次的借款。只要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就是属于合法有效的。
法律分析
相当于是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以最新的借条或欠条为准。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欠条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就是有法律效力。借新还旧的借条如果是双方当事人都协商一致予以同意的情况之下,是属于合法有效的。“借新还旧”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具有的。那么一般而言,合同有效应该具备的以下四个要件有: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第四,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