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管辖法院)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可能涉及到诉讼,那么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多数情况下,破产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而人们有时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经营也叫作破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管辖法院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管辖法院: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
当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债务人住所地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标准上,在实务中,一般根据与营业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管辖权审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到债务人的住所地的确定问题。债务人的住所地应当首先判断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不能确认”、“无法查明”、“没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形下,方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作为其住所地。
扩展资料:
破产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职权,是专属管辖权,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及移送管辖。
在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由该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辖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管辖的破产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百度百科-破产管辖权
破产案件由谁管辖
法律主观: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企业有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案件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是指债务人注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法律分析: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级别管辖。三、移送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诉讼由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破产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下面由为您详细解答。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有哪些
1、地域管辖
(1)《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最高院在《破产案件若干规定》中也曾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因此,如果对公司申请破产,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对级别管辖明确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2)我国级别管辖主要以破产法人所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不同级别进行划分。
二、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在确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同时参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三、破产程序的种类
1、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2、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案件管辖规定
破产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衍生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一、破产案件的立案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破产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庭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移送民二庭听证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通知申请人。
3、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的登记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等内容;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名单,应包括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
(4)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应列明企业职工的人数、名单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对职工将进行如何安置;
(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近年来的经营状况,亏损原因以及亏损程度,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情况、和企业投资的情况;
(9)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册证明,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
(10)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
(11)企业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开户时间、开户金融机构等
(12)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3)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4)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对外为其他债务人担保的情况,应当列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企业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担保的性质、保证期间等;
(15)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应当列明企业正在进行诉讼的案由、审理法院
(1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三、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