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生效要件(债权质押生效条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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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是什么法律分析: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一,质押合同成立要件(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质押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效力为以动产作抵押的,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以不动产作抵押的,抵押权在进行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质押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在现在签订合同频繁的经济时代,不少人还是把两者没有弄得很清楚,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面就有的为您讲解两者的不同,希望您可以参考。

一,质押合同成立要件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质押合同生效要件

1、主体适格:质押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质押人与质押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应当表现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并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而签订*抵押合同。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质押财产应当是流通物和可转让财产,禁止流通物和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质押,如毒品、枪支弹药,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4、标的确定与可能:合同成立时,内容须确定,合同中的给付可能实现。

三,质押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

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有些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成立的质押合同不一定生效,但是生效的质押合同一定成立。所以对于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定要分开理解。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果您还有这方面的疑惑欢迎咨询律师为您专业的解答。

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将占有的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一)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债权质押怎么办理

摘要:在现实中,常常会因为借钱而产生各种纠纷案件,不管是在他人向自己借钱还是自己向他人借钱时,首先就是一定要有借款和收款凭证,最好是能有同等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是通过债权质押的方式设定质权。债权质押是什么意思呢?债权质押怎么办理?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债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即为债权质权之设定。

我国《担保法》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

债权质押怎么办理

1、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权利质押贷款,须持银行定期存单或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向贷款行开办该项业务的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客户经理调查、审核同意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质押止付手续,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3、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4、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5、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质押权利解除止付,并退还给客户。

债权质押登记部门

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一般是工商局,但是若属于车辆、船舶等的到相关的管理部门)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抵押登记书(双方签字或盖章)。

债权质押生效要件

1、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4、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债权质押如何实现

1、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诉讼实现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押要交付才生效吗

质押要交付才生效。

质物未交付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质物没有交付的,质押合同尚未生效。以有价证券出质的、以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预期违约特点:

1、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

2、 预期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3、预期违约侵害的合同债权是期待的债权;

4、预期违约不是仅有一种救济手段, 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承担实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待履行期届满之后再主张实际违约责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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