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供述罪行”的内涵界定
什么是如实供述罪行
如实供述罪行就是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罪事实。供述内容和犯罪人主观记忆相符。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即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仍属于如实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法律主观: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这一条件包括: (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支实践中,对犯有数罪的 犯罪嫌疑人 如果仅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一种特别情况,被 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自首,其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法的罪犯,既包括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既包括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这些罪行必须是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正在审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不能只是补充自己已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 我国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处罚自首犯罪的原则和基本的出发点。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对犯罪人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首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什么
法律分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具体认定是怎样的?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3、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刑法》第67条对自首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其后关于自首的最高法两个主要文件《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自首构成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首,只具备其中一个的,不成立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所犯罪行,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应如实全部供述交待,不能有隐瞒。结合前述两个最高法规定,其具体内容为: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这里讲到的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即为数个罪名,不包括同罪数个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应当认定为自首。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5、根据刑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6、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什么是如实供述罪行
如实供述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一、如何认定主动供述罪行
1、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如果投案人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2、投案人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也包括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3、投案人必须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投案人应当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虚构、不伪造、不避实就虚、不避重就轻、不推诿塞责,否则不构成如实交待,也不能认定自动投案,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的司法认定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狂飙中高启强犯了哪些罪
剧中,高启强认罪伏法,被依法判处死刑,法庭上列出的高启强罪行多达11项,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放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等。
狂飙高启强结局
黄瑶实名举报高启强,最终高启强、唐小龙、赵立冬被判死刑,杨健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高晓晨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最大的保护伞何黎明落马,孟德海受处分被降职。
《狂飙》展现了高启强“崛起”全过程,他从最初的京海市旧厂街菜市场的鱼贩,“借势”收服唐家兄弟,斗倒白金翰老板徐江,娶白江波的妻子陈书婷,认兼具黑帮大佬与商人身份的泰叔做干爹,并最终取代泰叔,成为京海市黑社会中的强盛势力。随着势力的发展,高启强又成为政协委员踏足政界。
结尾处,高启强与满头白发的安欣隔着铁窗,安欣面对高启强的假设说出那句“哪有那么多如果”的场景,让许多观众唏嘘。
在这场扫黑除恶的斗争中,正义的一方也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李响、陆寒、谭思言等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另外,从剧中徐雷和小弟在电鱼过程中不幸死亡的结果可知,电鱼行为不仅危害水生生物,也极易让行为人以及其他涉水人员陷入危险。如果电鱼人明知会有电死他人的风险仍在鱼塘电鱼,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会被认定为间接的故意杀人罪;如果电鱼人在电鱼过程中因过失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2
安欣卧底黑帮,赢得“疯驴子”信任后,他们一起骑乘摩托车回帮派。摩托车可以载人吗?最多可以载几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摩托车可以载一个,但不能载不满12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允许摩托车驶入的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准载人,载人时驾驶员和乘员都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3
白金瀚夜总会老板徐江,误以为儿子徐雷是被唐小龙、唐小虎两兄弟所杀,派手下将唐小虎绑走并殴打数日。徐江“报私仇”的行为已触及哪些法律红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首先,将他人绑走并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其次,徐江经营夜总会并组织其手下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能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外,如果徐江非法拘禁唐小虎后有进一步向其亲人勒索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嫌绑架罪。
4
高启强和唐小龙为救出唐小虎,答应徐江帮其除掉手握徐江犯罪证据的陈书婷。不料行动时出现意外,二人开车将刑警安欣撞晕,唐小龙趁机拿走了安欣的警枪。唐小龙的行为有何后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唐小龙临时起意拿走安欣警枪的行为,应当属于盗窃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
因高启盛小卖铺经营不善,他开始在赌场偷售彩色“麻古”,以此来获取高额利润。“麻古”是什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麻古是泰语的音译,其主要成分是冰毒,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外观与摇头丸相似。服用后会使人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
高晓晨搭着妹妹黄瑶飙车,冲红灯、高转翘头.....交规是怎么规定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冲红灯、高转翘头等驾驶行为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7
在医院,警察安欣警戒线一步步逼退“黑老大”高启强,深谙逢场作戏之道的高启强对手下说:“这叫警戒线。你们只要不碰到警戒线,永远都是安全的”。什么是警戒线?警戒线的作用有哪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警戒线也叫警戒带,根据《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警戒带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禁止进入范围的专用标志物。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带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带。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主观: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
1、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确定。
2、一般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情况,前科情况,犯罪经过,犯罪后果,同案犯情况等各种与案件事实相关、定罪量刑相关的案件事实情况。
3、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对一些次要情节记不清楚,或者没有如实供述的,也可以认为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