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工程款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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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的矿产等自然资源是怎样的?

鲁甸县金属矿主要有铅、锌、银、白云石镁矿、铝土矿、铁等十余种,其中开发中的银矿金属储量大,品位高达500克/吨;已探明可露天开采的金属镁储量高达4220吨,回收率90%,金属镁含量99.95%,属特大型高品位白云石镁矿床。非金属矿主要有水泥石灰岩、玛瑙、硅石、煤等。小寨自然铜矿金属储量高达3.48万吨。此外还有重晶石、方解石、粘土、高岭土、硅藻土、磷块岩、冰洲石、水晶、石英沙等等,具有丰富的亟待开发的矿产优势。

鲁甸县有森林3.6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4.5%。有树种200余种,主要有云南松、华山松、马尾松、滇杨、花椒、生漆等。被列为“长防”、“德援”、“水保”、“天保”工程建设县。

鲁甸县水能蕴藏丰富,主要集中在牛栏江、沙坝河、龙泉河和黑石河,已开发8000千瓦。全长101公里的牛栏江水能资源蕴藏量达74万千瓦。泉水有30多处,其中出水量在1立方米/秒左右的有陆家龙潭、许家龙洞、四方井、龙泉和大龙树等。温泉主要有牛栏江边的南筐、甘田两处,水温均在43℃以上。

鲁甸有桃源牛干巴、砚池山苹果、小寨樱桃、黄梨、龙头山辣椒、乐红板栗、薄壳核桃、梭山花椒、云香瓜子、优点牛奶、圣崴麦芽糖、金江魔芋、铁厂黑山羊等名优特产品。

太阳湖位于县城南郊,东临巧威公路过境线,西接鸣楼自然村,占地面积320亩。园区整体布局主要由水体湖面、小岛屿、环湖公路和商业区四个部分组成。太阳湖呈蝴蝶型镶嵌于城郊平坝中央,水体面积为16万平方米,湖面水深2.2米。湖畔有岛屿3个,在岛上设置了八角亭及长廊等江南风格园林设施,拱型廊桥将孤岛与小岛连为一体,形成湖中有岛、小岛四面迎水的秀美景观。

崇文阁位于县城南郊,建于2005年6月,占地面积35亩,主要建筑由崇文石阶、崇文牌坊、泮池、状元桥、儒园、先师殿、中和堂、学问堂、明伦堂、邑文堂、砚池斋、墨客轩、尊师坊、观景台组成。这里地势高昂,平坝中突起一峦,蜿如卧龙,得名“卧龙山”,崇文阁正居龙头。

云南鲁甸地震灾后重建政府部门怎么办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充分借鉴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成功经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创新体制机制,把恢复重建与生态修复、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输血”和“造血”结合起来,优先解决受灾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科学评估、科学规划、科学重建,力争使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一个新的提升。

(二)基本原则。

参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受灾地区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

一是中央统筹,总量包干。根据灾害损失规模、灾后恢复重建需求和地方财力、捐赠资金等情况,统筹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对地方实行总量包干,同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和重建规划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二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和产业等恢复重建,兼顾一般受灾地区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修复和重建。

三是地方为主,各方支援。发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群众互助、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群众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努力形成灾后恢复重建合力。

四是精打细算,注重实效。统筹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合理安排各类资金,创新体制机制和思路办法,把钱用在刀刃上,不搞超国情、超标准建设,确保产生最大效益。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规合理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统筹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按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并考虑鲁甸地震受灾地区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安排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包干给地方,由云南省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云南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各类捐赠资金要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云南省统筹安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引导红十字会和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将所接受的捐赠资金认建或承建重建规划内项目。通过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多渠道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二)税收政策。

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三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的耕地,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因地震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5.促进就业。

(1)鼓励受灾地区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云南省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水资源费中央分成部分三年内不上缴。云南省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1)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对受灾地区信贷需求优先支持。

(2)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及时增加对受灾地区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在正常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下调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3)对受灾地区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类贷款,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

(4)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三农”和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

3.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1)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帮助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

(3)充分利用柜台、媒体等有效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还款意识,使受灾群众充分认识到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与重建补助的本质区别,积极引导受灾群众树立“谁贷款、谁还本、谁付息”的理念,增强借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观念。

4.实施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

(1)国家开发银行可将受灾地区城镇居民住宅区重建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贷款支持。对受灾地区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的本金偿还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

(2)城镇受灾地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首付款比例最低可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5.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1)鼓励上市公司参与受灾地区重建,支持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的公司融资申请。

(2)引导、指导有关保险业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保险资金的投资力度。

(五)土地政策。

1.对受灾地区及非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损毁,需要在原地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规模不超过原有规模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2.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或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经营用地,其使用的原国有建设用地经政府收回后,可按相应的标准、用途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予以公示;对按规划需要异地重建的村庄确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被搬迁村庄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复垦为耕地或由政府收回。

3.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报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

(1)优先核定受灾地区重建用地规模,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决原地重建、异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如确有需要,可适时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耕地及基本农田布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2)重建用地报批时,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有关部门备案后,采取边占边补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由云南省统筹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的占补平衡任务。

(3)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

(4)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5.根据受灾地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及时高效用地。

6.支持受灾地区开展土地整治,统筹安排灾毁土地的整理复垦,地方可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重点开展灾毁耕地复垦。

7.在做好生态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国家规定的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半年内再补办手续。所需林地定额不纳入“十二五”期间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灾后恢复重建民生项目、农林生产设施项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1.加大就业援助。

(1)将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岗位,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地震灾害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云南省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须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就业。云南省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对长期在外务工和转移就业的受灾地区劳动者,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补助。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受灾地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受灾地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底。

(10)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11)受灾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到企业恢复生产当月,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对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2)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2.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认定为工伤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3.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2)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受灾地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受灾地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支持受灾地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参保居民因灾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

4.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1)抓紧恢复受灾地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2)伤员应急救治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3)今年内可在受灾地区实行过渡性医疗卫生措施,向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治疗、传染病防治和卫生防疫。

(4)2014年至2015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5.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七)产业政策。

1.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结合受灾地区特点,优化产业布局,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支持受灾地区消纳留存电量和中小水电,减少弃水,规划建设水电铝等清洁载能产业,促进矿电结合。

2.支持恢复发展规模化种养业、设施农业、特色经济林及林下经济、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产业,支持恢复发展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强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发展特色农业和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3.对受灾严重地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

4.支持云南省将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留给云南的枯水期54亿千瓦时留存电量留给受灾地区使用,鼓励符合条件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电价结算方式实现留存电量补偿;支持受灾地区建设中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及符合产业政策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

(八)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

1.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受灾地区的航空遥感及地质灾害调查、排查、重大地质灾害点勘查和危险性评估工作。支持重点地区和流域地质灾害监测与综合治理工作。

2.有关部门要重点开展受灾地区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部署典型地区地质条件调查。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成灾机理和模式研究。开展当地断裂带的专题调查研究和监测,对地震活动带的活动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等。支持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和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3.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耕地优先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对因灾损毁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补植补造种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扶持。

4.对已经享受集体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农户,因灾造成公益林面积损毁,进行补植补造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继续享受生态补偿政策。

(九)其他政策。

1.将受灾地区作为乌蒙山集中连片扶贫的重点地区,对受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给予支持。

2.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受灾地区群众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3.组织力量支持帮助受灾严重地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简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由云南省自行审批。

4.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开辟环评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协调相关环评机构开展支援。

5.支持受灾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指导云南省编制的灾后交通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原则,加快实施有关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确执行期限和适用地区范围的,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地区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

云南昭通鲁甸县铁厂乡农村现在修房子政府需要什么条件

以下供参:【农村盖房申请有哪些手续】

一、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四、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五、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六、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 理;

八、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九、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 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十、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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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税率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税率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税率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税率25% 法律依据:《中华 ...
2023-11-0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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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诉讼时效为几年(诉讼时效3年和20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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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甲乙工程款承诺书(项目工程款结清后的承诺书)

为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树立施工单位良好形象,乙方向甲方项目部做出如下承诺:一、 服从项目部的统一指挥,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以及国家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有序施工,项目部拟定分项工期,确保完成,达不到要求自愿接受处罚,安全责任人签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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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起诉多久能拿到钱(工程款拖欠起诉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工程款起诉多久能要回来工程款起诉多久能要回来需要依据具体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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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起诉费用(拖欠工程款起诉费用由谁付)

二、拖欠工程款纠纷需要哪些证据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一、拖欠工程款起诉的费用是多少到人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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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老板拖欠工程款应该怎么办(工地上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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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固定单价)

法院认为:①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二、规则详解01 .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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