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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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内容包括:计算与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符合性(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列举、项目特征、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是否与历次工程量计算有重复④对承包人所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造价和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意见,监理工程师1、检查承包人(总包、分包)当月实际工程进度,并与计划进度进行比对,对偏差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审查意见:2、对承包人申报的“计量月报”的工程量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意见,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要求见后)2、流程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商①②③⑤⑥①②③④⑤支付申请书审查核定意见工程款支付流程式①②③④⑤⑥核准意见流程说明:承包商工作:①调查实际形象进度,并填写进度调查表。

项目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各参建方经济利益,规范“月进度款支付”管理,明确各方在进度款支付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依据合约,结合5号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实施负责人:

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直接分包人。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城5号地块商住项目月工程量计量与月进度款支付管理工作。其不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

四、职责范围

承包人、直接分包人:

1、对本月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并与本月进度计划进行比对,

2、对本月完成工程量进行统计与计算(包括合同内、合同外工程)

3、依据***清单单价计算本月完成进度款额度。

4、完成内部审查与签章手续,汇编成册,上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1、检查承包人(总包、分包)当月实际工程进度,并与计划进度进行比对,对偏差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对承包人申报的“计量月报”的工程量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意见,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建设方代表:

1、对所申报“计量月报”的工程量进行调查、分析,并对监理工程师提的意见进一步审定。

2、每月15日前将上月产值审核完成并返还给承包人。

五、管理流程

1、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

a、工程已按本月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完成月进度计划,或进度滞后已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

b、已按本文件要求填报核实当月计量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c、进度款支付所要求的资料是否齐全。(要求见后)

2、流程

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承包商

①②③⑤⑥①②③④⑤

支付申请书审查核定意见

工程款支付流程式

①②③④⑤⑥

核准意见

流程说明:

承包商工作:

①调查实际形象进度,并填写进度调查表。

②按照《江苏省工程基价表》规定及现场调查统计情况进行工程量清单列项(明确特征)和工程量计算。计算书书写工整,格式统一(按规定格式)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准确、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计算后进行汇总,填写**表**表。计算书须附后。

③按照投标报价(或江苏省工程计价表、适期信息价、合同约定取费用等计算出的单价)、江苏省工程计价表等计算当月完成的工程造价。

④填报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⑤内部审核,完善签章手续并汇编成册

⑥于每月25日前将工程款支付申请及所有附件提交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工作:

①调查实际形象进度,并对施工单位所报进度调查表复核,并提出意见。

②对总包单位所报资料进行检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签收,否则,签署拒收意见,退回承包商。

③对承包商所报工程量清单列项(明确特征)和工程量计算书进行认真复核,并提出翔实复核意见。

复核内容包括:计算与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符合性(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列举、项目特征、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是否与历次工程量计算有重复

④对承包人所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造价和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意见。

⑤完善签章手续并于次月3号前提交建设单位

如果承包商①②③④存在问题,需要退回承包人的,须于收到承包商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并提出退回意见。流程时间相应顺延。

建设单位工作:

①调查实际形象进度,复审付款条件的符合性。

②对监量审核的各项内容进行抽检复核,对存在有明显错误、复核不实的不认真的予退回监理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该工作须于收到监理资料后2日内完成。

③完善签字手续并于次月10号完成,并进入“请款流程”。

六、规定

1、承包人应按照实事求是、规范、认真的原则做好工程量计算和进度款申请。

2、填定时须按规定表式填写,否则不予受理。

3、月进度款支付须及时申报,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否则付款时间顺延。

4、承包人必须认真统计每月计量,对漏报项目不予补报,次月再报

5、监理工程师复核的结果需认承包人口头或书面认可。

6、在建设单位代表抽检复核过程中,如有监理审核有明显错误或不认真现象,则可罚款500元/次。

7、当月工程量核定完成后进入我公司工程款支付申请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木萨尔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保证工程款的安全、合理使用,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家、自治区、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吉木萨尔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是由吉木萨尔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包括市政交通、道路桥梁、房屋建筑、景观绿化、水利设施等工程项目及其他配套、属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款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应支付给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及其他中介服务单位的勘察、设计、监理及中介服务费用和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工程进度款及甲供材料款、设备采购款等建安费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审价人员配合财政局财务人员,负责工程款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付的依据与程序

第五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立项批文和工程项目合同是工程审价人员和财政局财务人员办理支付工程款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工程建安费、监理费、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程序

(一)工程建安费支出

在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进度款,先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对监理审核提供的产值进行复核,并提出付款建议,由项目负责人、审价人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提交付款申请,经发改委、财政局核准后,报分管县领导和主管县领导签批,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1.第一次付款需提供资料:

(1)经审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其中项目负责人或审价人员应将合同付款条款及实际工程进展情况详细说明,并提出付款建议;

(2)经监理公司审核确认并盖章(公司公章或技术专用章)的工程支付说明及工程产值报表;

(3)工程合同原件及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4)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发票。

2.以后各期付款需提供的资料:

(1)经审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其中项目负责人或审价人员应将合同付款条款及实际工程进展情况详细说明,并提出付款建议;

(2)经监理公司审核确认并盖章(公司公章或技术专用章)的工程支付证明及工程产值报表。若为各阶段验收支付,则需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

(3)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发票。

项目合同范围外的进度款,原则上不予支付。

3.工程审计结算付款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审计部门确定的工程造价作为工程款最终结算付款依据,其需提供的资料:

(1)经审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其中项目负责人或审价人员应将合同付款条款及实际工程进展情况详细说明,并提出付款建议;

(2)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原件;

(3)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4)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发票。

(5)涉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新增工程款项,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关支持文件。

4.工程保修金结算付款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予以退还,其需提供的资料:

(1)经审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其中项目负责人或审价人员应将合同付款条款及工程实际情况详细说明,并提出付款建议;

(2)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3)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4)工程保修金支付审批表;

(5)工程往来账款对账单;

(6)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发票。

其中竣工后的最后一次工程款(又称工程尾款)支付,要确保工程均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且相关工程往来账款对账均已核对完成,委托维修、检测、审计及水电等费用和工程违约处罚款均已支付或予以扣除,档案管理人员已根据工程竣工资料存档要求接收相关工程竣工资料,部分涉及移交的工程尚需移交后的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方可提交逐级审批。

(二)监理费支出

参照工程建安费支出执行,监理公司提出申请,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报发改、财政审批后,报县领导审批,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1.第一次付款需提供资料:

(1)经审批同意的监理费支付申请表;

(2)监理公司的工程产值报表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3)监理公司提交的的付款申请报告;

(4)监理合同原件;

(5)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监理费发票。

2.以后各期付款需提供的资料:

(1)经审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监理公司的工程产值报表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若为各阶段验收支付,则需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

(3)监理公司提交的的付款申请报告;

(4)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监理费发票。

(三)其他基本建设支出,包括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勘察费、专家评审费、建设用地费用等。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先由经办人填写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审批表,列明申请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情况等事项,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财政局核准后,报县政府审批,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上述支出需提供相关的支持资料。

第三节 支付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财政局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审批、审核人员,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在保证工程款支付速度不受影响的同时应严格审核,相互监督,确保工程款合理使用、安全支付。

第四节 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 银行贷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 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项目,一般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施工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人将工程部分或专业分包给其他分包人,其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总包人统一向发包按规定办理。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进度付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进度付款管理办法

为严格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实施。

一、工程进度付款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查,工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二、施工单位的进度付款申报程序

1、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月进度报表。报表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清单、甲方供应材料量、工程进度价款。

2、对于工期在一个月以内、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不申报进度付款。

3、申报进度付款的最小限额为20万元。凡当月完成额不足20万元的不予受理,施工单位应将其合并至下月一并申报。合并后的进度付款申报仍不足20万元的,需再合并至下一月;—依此类推,直至办理竣工结算。

4、施工单位申报的进度付款必须是当月完成的合格产品。施工单位应以诚信态度避免超报、虚报。如发现上述行为,将不予办理进度付款。

三、监理单位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进度付款审查

1、监理单位以其质监合格的工程量为依据进行进度付款审核。对于建安工程,监理单位可将工程造价拆分到每个自然层。在每个自然层的基础上再根据具体情况拆分到土建、给排水、采暖、通风、强弱电、消防等相应专业,并能用形象表述进度价款。对于室外配套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区、按施工工艺进行拆分。

2、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审定工程进度价款。

3、监理单位按形象进度审核价款。审核报表及审核汇总表,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完成合格工程量审核)、预算监理工程师(负责预算价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加盖公章于25日前报建设单位工程部。

4、监理单位应根据审核进度付款结果和合同付款规定向工程部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

四、公司及工程部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工程进度付款审核。

1、工程部有关专业管理工程师审查是否有超报、虚报及不合格项目等,并审核形象进度,经工程部负责人签字后,在28日前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核。

2、公司总工程师复核价款,并审查是否在预算控制范围内。

3、经总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支付凭证经总经理确认审签后付款。

4、为控制工程进度款的超付现象,工程进度付款一般应控制在审定工程进度付款额的70%(原来写80%)以内。(合同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5、财务部负责工程款支付凭证台帐。工程款支付凭证及进度报表一式三份,财务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需增加份数的按实增加。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在建设工程结算经常会发生工程结算纠纷,一般是视情况而定:

一、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当时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不需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二、约定对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也就是说,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多少天内对承包方予以答复;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

三、发包方既不作验收,也不签收结算文件,以提交验收报告日为竣工日期;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停工,既未签收验收报告亦未使用,则承包方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申请鉴定,承包方可以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审计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鉴定,或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其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款支付四大注意事项

由于每次的工程费用都会是上百万,上千万甚至是上亿,面对如此大的金额,对于工程款的支付不可能会是一次性付完的,因此会分为十次,甚至几十次。由于工程款支付的次数多了,往往会造成一些财务上的纠纷,因为如果当事人的财务发生了一些混乱,不能够清楚的知道有关款项是否到账很容易发生问题。因此工程款的支付需要很细心,很用心的去打点,是一件很费精力的事情。

一般情况下工程款支付会以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直接将工程款打入承包方的指定账户。第二种是选取承包方的有关人员,将工程款打给这个指定的人。第三种方式是将工程款打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在转打给承包方。第四种方式是在一些企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会使用房屋抵债。

工程款支付的注意事项

1、在使用将工程款直接打到承包方指定的账户时,你需要注意,在每次打款时应该留有票据,在留有票据的情况下,一但出现问题可以根据票据取证。

2、在使用将工程款直接打给个人的请况时,应注意与这个指定的人履行委托授权手续,此手续应咨询有关人员,需要履行规范的手续。许多问题的发生是因为在签署委托授权手续时不够规范,让一些心存不轨的委托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让他们逍遥法外。在这里需要向指定的人员开据规范的收款凭据,并且收款日期、收款金额与实际中的要相符。

3、使用第三方方式支付时,需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每次打款需要有完备的凭据,还需要在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组织协调下进行,以免被第三方恶意诈骗而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4、一些房地产企业在不能够支付资金的情况下会选择使用房屋抵债,只是在使用此方式时,并不是单纯的交换模式,是需要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一些合同并开具一些有效的发票的,只是由于价格上的不能妥协和房屋在开盘后的不定因素容易造成纠纷。

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

1.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并经审价确认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2年),无质量争议一次付清。 特点:付款周期长,发包方愿意采用这种办法,承包方一般不愿意接受,因为他们的资金可能跟不上工程进度。

2..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按2层完毕后开始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进度款,以后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并经审价确认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2年),无质量争议一次付清。

3.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按完成2.8万平方米后开始支付已完工程量80%进度款,以后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并经审价确认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2年),无质量争议一次付清。

4.① 合同内部分:±0.000以下工程施工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产值的60%,其余部分按③支付;±0.000以上工程按当月完成产值的70%支付工程款。

② 承包人:a.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月完成工作量预算书、钢材商砼使用量明细表及形象进度表,一式三份,并应附有进度说明;b.由承包人向监理提交已完成工作量报告,监理在接到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发包人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 c.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在3日内审核完毕并同意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将审核完毕的已完工作量报告移交到发包人成本控制部;d.发包人成本控制部在7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发包人财务审计部,据此支付工程进度款。

③ 变更、签证部分:按当月发生量的50%支付,其余款项在竣工结算完成后按工程款支付比例一并处理。

④ 承包人应在每月、季前5天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季度施工作业计划,一式二份,并应确保其计划的具体实现,计划应注明需要发包人配合的工作和进行施工时将要安装的设备的名称、数量、具体供应时间。

⑤ 工程竣工五方验收后支付到工程合同价款的80%(变更、签证部分价款只支付到50%);交钥匙并交齐所有竣工资料后支付到工程合同价款的85%(变更、签证部分价款只支付到50%)。待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余下结算总价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

对于工程款支付是每项工程的大事,只有钱财及时有效的到位,工程才可以按时完成。对于一项工程来说,时间是等不起的,因此要保障好工程款的到位情况,并且减少有关的纠纷。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赚钱,都不容易,因此希望能够多加细心且小心。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对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九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

省级应当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国家、省、市、县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各地要统筹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八条 已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地区,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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