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价值有哪些)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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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特权给相对方造成损失,使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违背了法治行政和行政合同的宗旨,故而对行政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重心应放在行政主体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政特权是否合法与适当、相对人的权利是否真正得到实现上,违反采购合同的责任原则是指一、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本质和作用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是指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有效的购销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款义务,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原则具体有哪些

行政合同是在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以实现某种行政管理为目的新型合同,它具有合同的一般共性,同时又是行政主体行使的区别于一般权力性质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既要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则,对合同的效力予以审查和认定,以达到最终解决合同纠纷的目的。

1、经济利益平衡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与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来说的。这一原则既维持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衡,同时又维护了双方的经济利益,使行政主体的特权和相对人的权利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宗旨下相辅相成,体现了行政合同的功能与目的,实现了国家或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也适应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需要。

2、调解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依法行政原则并非像自然科学那样客观准确,而是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许多情况下,在法律的范围内,行政主体仍有较大的自由判断余地和裁量空间,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时,应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调解。

3、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单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有共同特点,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价,包括行为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但行政合同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点,如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由于实践中大量的行政合同纠纷都是因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特权而引起的。行政特权一方面使行政合同按照既定的目标顺利有效地进行,为国家实现行政管理所必须;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特权给相对方造成损失,使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违背了法治行政和行政合同的宗旨,故而对行政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重心应放在行政主体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政特权是否合法与适当、相对人的权利是否真正得到实现上。

4、过错责任原则

行政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和民事经济合同中的过错责任是相同的,体现了合同责任的共性,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行政主体因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有过错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大小进行赔偿。如果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又无合法理由,则行政主体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相对方有过错,则可能承担金钱制裁(包括违约金和赔偿金)、强制手段、解除合同等形式的制裁。

违反采购合同的责任原则是指

一、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是指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有效的购销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款义务,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承担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必须有效。

购销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基于合同依法成立。如果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无效,当事人之间就不存在违约和违约责任的问题,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对履行造成的财产后果和履行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违反购销合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合同的明示义务;二是违反合同的默示义务。所谓合同的明示义务,是指合同条款明文规定的义务。合同的默示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但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义务,例如甲方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往往作为默示义务,它要求甲方承担三项义务:(1)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2)保证在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3)保证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如知识产权(沈*明等著《国际贸易法》北**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3页)

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本质是对受损方的补偿。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违约之后,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定金、违约金或进行违约救济。从这些法律后果,特别是从违约金看,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似乎有惩罚和补偿二重性。但是,从根本上说,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本质是其补偿性。因为1、补偿性是购销合同违约责任存在的依据。解决购销合同违约责任问题,自始至终存在至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不论是诉讼、仲裁还是调解都是如此。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不存在惩罚性,却不能缺少补偿性,缺少了补偿性,受损方的请求将因为失去其实际意义而消失,违约责任也就无从谈起。2、补偿性将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区别开来。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直接得以实现,不需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这是由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惩罚性决定的。而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则必须在几方当事人的参加下,通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方可得以实现。

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制度,具有两点最主要的作用:

1、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是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担保。合同法上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合同在于履和行。该原则根源合同的经济目的性,即合同是合同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购销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合同义务,会有经济上的收益;不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则与订立购销合同的目的相反,会有财产上的损失,担保作用是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初层次的作用。

2、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给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中,中心词是“法律后果”而不是“履行义务的担保”这是因为:“履行义务的担保”只是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初层次作用,“法律后果”才是其最终层次的作用,其最终层次性表现在:(1)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将得到补偿;(2)国家强制力保障合同违约责任的实现。

二、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法律对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对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不同的规定。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的傅-统,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法国就是作这样规定的,英美法系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如果作出许诺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使他没有过错,也构成违约,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学理上将前者称为过错责任或主观责任;将后者为原因责任或客观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与英美法系的规定是一样的。此外,根据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从过错责任中又分出一种推定过错责任,按照这种归责原则的要求,责任的成立须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但原告并不负担证明被告对违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使被告负有证明自己对违约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梁*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现代德国法律就是作这样规定的。

过错责任原则是西方民法的三大支柱原则之一。它源于罗马法,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过错,同时也十分注重原告的举证责地。在侵权行为法和违约责任法不分的传统民法中,这条原则发挥过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侵权行为法与违约责任法分离,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已有许多地方需要修改,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言,德国民法实行推定过错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于违约方,既保护了受损方的权利,又给违约方留有证明自己无过错,从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机会,较之法国过分强调契约神圣,一出现违约情况,即使违约方无过错也得承担责任,不留给违约方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机会,这是不合理的。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的举证责任由哪方负担,因此,不清楚我国实行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今后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立法应吸收这一新成果,作如下的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能证明自己设有过错的除外。”

应该说明的是:考虑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必须和法定及约定免责条件相结合。关于免责条件,因属违约责任中比较重大的问题,本文限于篇幅,不作论述。

三、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国家法律规定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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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主要功能有哪些

保护被侵权人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享有合同等债权,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减少侵权行为也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发生侵权行为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损害赔偿等方式,弥补被侵权人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如使受污染的环境得以治理,受损害的健康得以康复。

减少侵权行为,首先表现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一切人遵纪守法,尊重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谨慎行事,避免差错,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减少侵权行为还表现在促使企业和个人权衡得失,不冒险进入可能给公民、法人带来高度危险的行业。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促使侵权人吸取教训,其他人保持警惕,达到减少侵权行为目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规定的责任要有一定威慑力。

扩展资料:

侵权责任法要点:

1、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2、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3、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5、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金融风险的防范原则

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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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子女分割财产的原则有哪些呢

夫妻离婚,子女是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夫妻个人所有。 ...
2023-12-14 16:51

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是)

行政诉讼要遵循的原则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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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最新法规)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怎么分割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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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价值)

当事人、辩护人或 诉讼代理人 对于有线索或材料证明办案单位采取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等可以申请排除,同时,对于不符合法定收集程序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无法补正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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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抵债金额的区别)

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①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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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有哪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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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最新法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最新法规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6.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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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不违反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是(下列行为不违反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是多选题)

国际私法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的三类法律主观: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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