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自认的法律规定(原告自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关于自认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打官司有很多需要注意点,比较怎么打好官司,能够为自己争取到更大权益。当然在打官司之前,最需要注意就是诉讼的时效,因为在很多时候,尤其是民事纠纷之类案件,过了诉讼时间,想要维护好权益就比较麻烦。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二、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过期处理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时会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还会进行基本的实体审查,所以诉讼时效的问题会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会受理,但是会提示当事人,案件进入审判庭以后,法院也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也会主动审查,发现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事由的,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审查,法院不会对这个纠纷再次处理,也不可能申请强制执行。三、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效力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庭审中自认后能否反悔的法律规定
对于自认的效力,我国法律法规主要只对诉讼上和自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结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示承认的,对方当事人无须举主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诉讼上的自认可以使对方当事人免除就该事实的举证责任,成为免于证明的事实,从而对自认的当事人及法院也发生相应的约束力:自认的当事人不能再对自认范围内的事实做出相反的主张,而法院须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自认的范围内不得再进行调查取证。而对于诉讼外的自认,一般认为其为证据的一种,不能直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只是法官形成自由心证的资料之一,法官应结合其它证据对事实加以认定。
民事自认的法律规定
民事自认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某种法律地位或权利关系承认、确认,并自愿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法律上允许民事自认,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民事自认是指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自行认定自己的某种法律地位或权利关系,并自愿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个人认定自己是某公司股东或继承人,然后自愿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这种行为称为“民事自认”。在我国法律中,允许民事自认,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效力。例如,个人如果在家里结婚生子并自愿承认父母关系,这种民事自认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建立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民事自认不是没有限制的。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被认为是无效的。例如,某人认定自己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并没有获得合法的任命,这种自认是无效的。
如果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发生了错误,会有什么后果?如果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发生了错误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种自认行为将被认为是无效的。例如,某人认定自己是某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并没有获得股份,这种自认是无效的。因此,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自认时,必须确保自己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无效认定的情况。
民事自认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关系,允许当事人自己认定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关系。但必须要注意,民事自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自认行为存在违法或错误行为,那么将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民事自认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某种法律地位或权利关系承认、确认,并自愿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民事自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关于民事诉讼自认的规定如下: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民事诉讼自认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自认规定有: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自认的条件
1、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3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4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
自认的这种行为主要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自认一般对对方是有利的,而行为人自认的某些事项对自己是非常不利的。基于这种特殊的情况,对于自认的构成要件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否则,所谓的自认如果是虚假的将会影响法庭的判决。那么,在我国自认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在我国自认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二、自认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没有作明确的、详细的正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5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对自认制度作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再次间接确认了明示自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比较全面、准确地规定了自认制度。从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上来看,当事人自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1、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涉及人身关系的除外)。
三、自认分类
1、纯粹的自认,也叫单纯的自认;
2、附加限制的自认,即自认以后又附加一个条件,但附加限制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3、附加理由的自认,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认,但附加理由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4、拟制的自认,当事人到庭。当事人到庭沉默不语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应当知道或者亲身经历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认定自认,除此之外,不认定自认。另外,当事人到庭,拒绝质证没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认为构成自认,不质证有正当理由的,对方当事人还应继续举证。
5、拟制的自认,当事人不到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看作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允诺,认定自认,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就按撤诉对待,而不是自认。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达等),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自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慎用,一切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上,重视证据的收集,重视证据的运用,在诉讼过程中用证据说话,不盲目自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家能够看出,自认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上四个方面。首先只能是当事人进行自认,而且自认的内容肯定是对当事人比较不利的,并且表示的意识是真实的,针对自认是针对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一些民事纠纷。由于在民事纠纷当中不存在所谓的自首,因此将某些行为就称之为自认。
民事诉讼自认的效力
民事诉讼自认的效力如下:
1、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
2、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
民事诉讼自认的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自认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自认必须是明确的表示。诉讼中的自认,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其为真实,或者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对方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该项事实的表示。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在诉讼以外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其为真实,因诉讼外的自认与证明责任没有直接关联,只是影响法官心证的因素之一,因此诉讼外的自认并不是证据法上考虑的问题。在诉讼中,自认一经作出,就会产生后果: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一经作出承认的声明或者表示,另一方当事人就无须对该事实举证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民诉法中自认的认定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一、自认的构成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二、自认可分为
1、纯粹的自认,也叫单纯的自认;
2、附加限制的自认,即自认以后又附加一个条件;如上所举的例子,甲的自认就是一个附加限制的自认。但附加限制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3、附加理由的自认,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认;如上所举的例子,甲的自认就是一个附加理由的自认。但附加理由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4、拟制的自认,当事人到庭。当事人到庭沉默不语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应当知道或者亲身经历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认定自认,除此之外,不认定自认。另外,当事人到庭,拒绝质证没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认为构成自认,不质证有正当理由的,对方当事人还应继续举证。
5、拟制的自认,当事人不到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看作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允诺,认定自认,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就按撤诉对待,而不是自认。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达等),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三、当事人自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1、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涉及人身关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