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合同的变更(民法总则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合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等方面,同时加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并从制度层面完善了合同的保障机制。
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的规定,《合同》是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民法典对合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订立合同: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真实意思,双方达成协议,确定标的、价格、数量等主要条款,并签订书面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2. 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3. 变更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4. 转让合同:合同权利可以依法被转让,但需要经过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5.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需要根据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等方式进行。此外,民法典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也进行了加强,并在制度层面完善了合同的保障机制。比如,规定了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具体的法律后果,同时还明确了契约自由原则,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有哪些类型?合同类型非常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比较常见的分类方法包括:1. 根据合同的性质,可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2. 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3. 根据合同的对象,可分为国内合同、国际合同等。4. 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等。
合同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法律作用。《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了合同的保障机制,同时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合同协商变更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协商一致的话,就可以进行转让或者是变更。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的变更,具体包括以下含义:,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此,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能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与物权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3.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主体变更,是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协议一般自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成立,字成立起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客观:
《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合同无效调整了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总则共调整了6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规定合同签订后是否能变更
法律分析:合同签订后能变更。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可能由于某些原因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如对原合同中约定不够清楚的部分加以明确、细化,或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或改变。这种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改变就是合同的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法律分析:一、概念:
所谓的合同变更,是指在不改变主体而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合同变更不仅在实践中司空见惯,也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上所述,狭义的合同变更即指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则必须遵循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则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变更合同。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必须遵守这种要求。
三、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1)第543条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条件,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以变更合同。
(2)第544条规定了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约定变更内容约定步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总则可变更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可变更合同主要内容是: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5、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废止)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范围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有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二、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1、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2、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需注意: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三、免责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效力是怎样的1、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合同的效力和解除;
合同的保证和担保;
合同的违约和损害赔偿;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合同的特别规定等。
合同编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合同的定义、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同时,合同编还对合同的保证和担保、违约和损害赔偿、无效和撤销等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此外,在合同编中,还特别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变更合同相关法律有合同法第77条、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与原合同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主要修改内容有
《民法典》合同编与旧《合同法》相比,在总体体例、条款布局上的修改之处。
由旧《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两部分修改为通则、典型合同及准合同三部分。
合同编第一分编为通则部分,对应旧《合同法》总则部分,二者相比,新增:合同的保全,关于什么是合同的保全?我们在后面部分会讲到。删除了旧《合同法》的:其他规定。
合同编第二分编为典型合同部分,对应旧《合同法》分则部分,二者相比新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同时把原旧《合同法》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
合同编新增第三分编:准合同,分为两类: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把原来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两类情形放在了合同篇当中,赋予了在这两类法定情形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了相当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旧《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中部分条款,例如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第一章。旧《合同法》总则第三章部分内容,特别是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等规定,从《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旧《合同法》总则中关于签订合同代理权的规定,放在了《民法典》总则第七章。
以上条款的调整,都是基于订立及履行合同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行为,因此在《民法典》总则部分一并作出规定。
二、特定身份关系的协议,旧的规定是不适用《合同法》,但合同编增加了可以参照适用。
旧《合同法》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对该条增加内容:“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三、《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性规定。旧《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合同作出了严格的相对性原则规定,合同只是在相对人之间有效,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而《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变更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