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转为借款的案例(工程垫资款转为借款的案例)
工程款转借款能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借贷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预支工程款的借条怎么写
一、预支工程款借条上需要写的东西:预支资金的性质:支票还是现金;申请支款的原因;项目的概况:大概支多少钱等;最后写上自己本人的名字,然后提交上报就可以了。
二、预支前需要申请,填写预知申请单,老总签字,到出纳那拿钱,根据申请单付钱。如果还款周期比较快的话,比如近2天即可还款,或者是拿发票来抵消的话,则可不用做账,到时申请单归还他即可,比较方便省事。申请单入账,入其他应收款,该采购人员还款时冲销掉,以发票或者现金直接冲销。
拓展资料:按照一般的经验,预支采购款借条需要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借条是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出差经费预支借条应当写清楚由于出差需要预支金额多少钱,这里的预支金额不仅仅是需要小写,还需要大写。这样的话防止日后关于出差金额问题发生纠纷,主要还是小写,容易被篡改,最后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即可。
拓展资料:写预支条的方法:
1、要写清楚具体事项,涉及到的数据要准确无误;
2、同时自己的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
3、最后就是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通常预支条在职工向公司预支工资时经常用到,预支工资就是工资还没到约定发放日期,提前向用人单位预先支取自己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开发商欠我工程款800万,用一套1600万的商铺抵债,怎么变现?
虽然说现在各个城市里的商铺的存在着商铺过剩的情况,但是如果对半折价销售的话,那么要出手还是很容易的。以你这个案例为例,如果商铺周边所有的铺面价格都是1600万元左右(证明这个商铺有这个价值),那么你标价800万元,肯定一堆人要,根本不愁卖不出去。
不过如果这个商铺真的价值1600万元,那么开发商就不可能抵给你了,因为它完全可以自己出手在归还你800万元的工程款。所以这个商铺所谓的1600万元基本是一个虚价,毕竟价值1600万元的商铺,如果非主要一线城市,那么绝对是各个城市的最核心的地段,在这种地段里,根本不愁出租或者出售。
如何变为流动资金?
要把商铺变为流动资金,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出租出去,当然出租的话,收租有限,回本较慢,可能满足不了你的流动资金需求,毕竟收租的话,一年最多也就是几十万元而已,甚至有可能存在出租不出去的情况,所以这个变现渠道较慢。
最简单的还是抵押贷款,既然是开发商欠你工程款,证明你是一个建筑工程公司,作为一个建筑工程公司,基本的牌照应该都是有的,因此你可以到银行申请授信,以这个1600万元的商铺做抵押进行贷款,商铺的抵押率一般是不可以超过60%的,理论上你可以贷到960万元,不过你这个1600万元应该是虚的,假设实际价值为1200万元,那么你可以贷到的资金就是720万元,这个与开发商欠你的800万元货款就比较想接近了,即使商铺只价值1000万元,你也能贷出600万元出来,比出租能带动的流动资金高。
还有就是开发商肯这么干极有可能已把整个项目抵押给银行贷过款了,抵给你的只是签订了合同佐证,开发商如果一直没能还银行的贷款,你也永远贷不了款,房产证也会迟迟下不来,交付了之后也许运气好你只会得到使用权。
总结
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最后以房抵债的事情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不过现实中更多都是被诉之后,通过法院调解才会舍得以房抵债,不然都是能拖则拖。而且真正的抵债房产,价值也不会相差这么大,一般相差额度与实际的差额都在10%以内。
今借张三十万元用于工程款合法吗
不合法。
我这边又有个工地又遇到了点问题,我找甲方要工程款,他们给了,但是让我给他写个借条,说是私人借款,还约定了利息。现在甲方说要起诉我,要求我归还借款。我是真冤呀,活快干完了,还要把钱还回去,哪有这样的道理?高律师您说我改怎么办呢?答:在工程当中啊,经常发生以借款为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这种案件相对而言比较复杂。目前关于这个问题实际案例中,法院有认定为是民间借贷纠纷,也有认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基础法律关系认定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走向。至于如何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建设工程纠纷,我认为要从以下几点分析。第一:借款双方是否为施工合同主体。如果借款双方合同与施工合同签订主体一致,那么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是工程款。第二:借款内容约定是否明确。一般借款都会注明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信息、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若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缺乏上述基本要素的情形下,裁判机构更倾向于认定当事人之间是支付工程款行为。第三:借款与建设施工合同内容是否有关联。如以约定某工程节点或完工作为支付条件、支付时间的,或者支付对象为施工主体相关的第三方的,那么该款项会倾向于被认定为工程款。问:你给我分析的我听明白了,当时写的借条是我和对方项目负责人签订的,而且明确写了主体结构封顶了,会把钱给我,像我这种就属于工程款了吧?答:你这种情况法官更倾向于认定为工程款。下次对以借代付的情况还是要持谨慎态度。否则可能会承担借款风险,并可能支付利息。而且走账也是个大问题。建议下次还是走正常程序。
甲公司为建造厂房于2011年4月1日从银行借入2000万元的专门借款
甲公司为建造厂房于2011年4月1日从银行借入2000万元的专门借款,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名义利率等于实际利率)。该项专门借款在银行的存款年利率为3%。2011年7月1日,甲公司采取出包方式委托乙公司为其建造该厂房,工期为2年,并于当日预付了1000万元的工程款,厂房实体建造工作于当日开始。该工程因发生劳动纠纷在2011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中断施工,12月1日恢复正常施工,至年末工程尚未完工。该项厂房建造工程在2011年度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 )万元。
A.20 B.55 C.60 D.15
答案:D
由于工程于2011年8月1日至11月30日连续发生非常停工超过三个月应停止资本化,这样能够资本化的期间仅为2个月。2011年度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2000×6%×2/12-1000×3%×2/12=15(万元)。
开发商的工程款用借款形式给建筑商这样违法吗.
你们作为供应商给建筑商供货提供刚材,开发商通过拨付工程款要求建筑商进行施工,对于你们之后订立的三方协议,如果已经明确了由开发商来承担建筑商的债务,你 作为债权人也同意了,那么该三方协议核心约定的内容即应为债务转让,经过你方作为债权人的供货商同意即可生效。因此你有权以次债务人开发商作为被告要求偿还货款。
在诉讼阶段,你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你作为供货商,建筑商拖欠你货款的事实,以及你持有的关于债务转让的三方协议书,要求开发商承担还款义务。至于法院所持的观点开发商与建筑商是否存在关系,你可以要求法院说明理由,以及开发商作为明确的被告,由其承担是否存在关系及何种关系的义务,因此个人认为在选择被告的角度及举证方面都至关重要。
是关于工程款的纠纷
一、规则要述
01 .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其保修义务承担。
02 . 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应依约支付保修金
即使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保修金义务。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不当然继续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一般不继续适用。
04 . 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收取的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05 .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该约定亦有效
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约定有效。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应负的保修义务。
06 . 保修期未满,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二、规则详解
01 .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其保修义务承担。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
案情简介:2011年,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开发公司诉请置业公司偿付。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8600万余元应否返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其中,防水质量保修款335万元尚未到期。
法院认为:①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保修义务系承包人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②本案中,置业公司未依约返还除防水质量保修款以外的质量保证金,应依约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质量保修款尚未到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开发公司主张提前返还理由不充分。此外,对于置业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公司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并不影响质量保修金返还。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开发公司工程款同时,返还开发公司除防水质量保修款之外的质量保修金。
实务要点:质量保证金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保修义务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见《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谢爱梅,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谢爱梅,审判员王友祥、肖峰),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应依约支付保修金
即使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保修金义务。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2年,开发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即将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开发公司反诉请求中提出依约扣除保修金。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业已查明,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开发公司即已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开发公司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故对其以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关保修条款约定,以及基于前述认定,尽管开发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满前,建筑公司无权向开发公司主张返还。经核实,该部分数额应为160万余元,此款应从开发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实务要点: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质量保修金,即使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义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志弘,审判员董华、苏戈),见《本案是否符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以及承包人预留保修金义务应否免除》,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不当然继续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一般不继续适用。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简介:2013年,建筑公司与纸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纸业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返还。2015年,因纸业公司资金困难,工程未能继续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纸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亿余元并赔偿损失。其中2000万余元质保金是否应扣留,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约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条款应不再履行。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情形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则缺陷责任期尚未起算,质量保证金条款尚未履行,此种情形下,如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时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进行特别约定,则法院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项数额和支付时,不宜直接适用原合同中质量保证金条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项认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保修义务系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此无约定,承包人仍应承担,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样不影响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不代表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部分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约定,纸业公司作为发包人返还所扣留质量保证金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但此系针对工程能竣工验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资金问题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审时诉请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纸业公司之间,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满足竣工这一条件,故有关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不能直接适用上述约定。鉴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两年,在此期间,纸业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进行质量返修,故其主张应继续扣留质量保证金无依据,其应按已认定数额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损失费用。判决纸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亿余元及利息并赔偿建筑公司损失1700万余元,建筑公司在纸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对所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不可直接适用原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条款,仅在特定情形下有适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252号“某建筑公司与某纸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能否适用——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李明义,审判员方芳,代理审判员于蒙),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收取的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未依法经招投标程序而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场,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还质保金。原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再由开发公司退还质保金。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亦即,质保金属双方当事人约定范畴。具体到本案中,案涉质保金约定条款亦同时无效。依《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开发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质保金因合同无效,应返还给建筑公司。②原判决在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质保金问题上,增加了一个条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对此,原判决并未说明竣工验收与质保金返还之间关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场,后续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何时完成,亦不完全取决于建筑公司。事实上,即便竣工验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结论。且按原判处理,则建筑公司拿回质保金时间,将可能因竣工验收时间不确定而遥遥无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验收情形下退回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确有缺陷,开发公司有权要求建筑公司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担维修责任情况下,开发公司亦可另寻途径维权。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还建筑公司质保金。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见《施工合同无效,能否直接参照合同约定工期计算相关损失——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盈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柏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颖新,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肖峰),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该约定亦有效
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约定有效。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应负的保修义务。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包含5%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351万元及利息。开发公司以《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未满为由作为抗辩。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资金。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依约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约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期限。②质量保证金并非保修费用,该金额虽由发包人预留,但仍属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经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复,并从中扣除修复费用,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承包人。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并不影响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开发公司返还建筑公司质量保证金。
实务要点: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尽管短于保修期,该约定亦有效。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案例索引: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尊重合同约定》(关丽、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满,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经验收
案情简介:1995年,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经验收情况下,开发公司开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万余元及利息。开发公司以双方系闭口价、1年保修期未满应扣10%工程款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有效。对闭口价合同以外的装修等工程,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虽未达成书面协议,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此项工程进行过协商,开发公司多次出具工程变更单,建筑公司已施工完毕,开发公司已实际使用,该部分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以委托鉴定机构审计确定的工程款为准,由开发公司支付给建筑公司。②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的,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行承担。开发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经验收情况下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合同约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违反合同约定。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万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125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纠纷案”,见《上海福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审判长程新文,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张章),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200102/6: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