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效防范合同效力风险
合同风险如何防范 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法律分析:通过下列措施防范合同风险:1、了解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审查其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2、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施行分级管理。4、实行承办人制度。5、注意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的防范方法有:1、合同施行分级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2、严格合同主体和形式的审查等方法;3、律师负责审核把关。合同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有什么
法律分析: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合同管理的任务
2、制定合同格式文本,掌握文本选择的主动权
3、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做到有规可依
4、重视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5、严把合同审核关,重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该如何规避委托合同风险
规避委托合同风险如下:
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受到损失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透彻了解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带来的损害的情况,明确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措施告知受托方,确保处理委托事务不会给受托人带来损害;
2、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可以在处理委托事务前约定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并约定责任;
3、解除委托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前预知影响处理委托事务的各种因素,并预测各种因素影响程度,建立这样的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处理委托事务,尽量避免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发生事前不能预知的情况,必须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尽量避免、减少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委托合同有任意解除权:
1、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
4、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同的法律风险,当事人需要约定各自承担的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怎样有效防范合同效力风险
法律分析:防范合同效力风险: 一、严格计划和策划招标投标活动,同时也应当做好合同规划工作。 二、对于施工合同的范围、项目管理目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限制约定、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的限制予以明确,避免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采取哪些措施以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国网公司“生产现场作业“十不干””:
1、无票的不干
在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的工作,正确填用工作票、操作票是保证安全的基本组织措施。无票作业容易造成安全责任不明确,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不完善,组织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进而造成管理失控发生事故。
倒闸操作应有调控值班人员、运维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紧急抢修单,并严格履行签发许可等手续,不同的工作内容应填写对应的工作票;动火工作必须按要求办理动火工作票,并严格履行签发、许可等手续。
2、工作任务、危险点不清楚的不干
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操作),做到工作任务明确、作业危险点清楚,是保证作业安全的前提。工作任务、危险点不清楚,会造成不能正确履行安全职责、盲目作业、风险控制不足等问题。
倒闸操作前,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操作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
工作班成员工作前要认真听取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交代,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履行确认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检修、抢修、试验等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详细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交待邻近带电部位,指明工作过程中的带电情况,做好安全措施。
3、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的不干
采取全面有效的危险点控制措施,是现场作业安全的根本保障,分析出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也是“两票”、“三措”等中的关键内容,在工作前向全体作业人员告知,能有效防范可预见性的安全风险。
全体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熟知各方面存在的危险因素,随时检查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到位或完备性遭到破坏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按规定补充完善后再恢复作业。
4、超出作业范围未经审批的不干
在作业范围内工作,是保障人员、设备安全的基本要求。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增加或变更工作任务,将使作业人员脱离原有安全措施保护范围,极易引发人身触电等安全事故。
增加工作任务时,如不涉及停电范围及安全措施的变化,现有条件可以保证作业安全,经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后,可以使用原工作票,但应在工作票上注明增加的工作项目,并告知作业人员。
5、未在接地保护范围内的不干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接地能够有效防范检修设备或线路突然来电等情况。未在接地保护范围内作业,如果检修设备突然来电或临近高压带电设备存在感应电,容易造成人身触电事故。检修设备停电后,作业人员必须在接地保护范围内工作。
禁止作业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高压回路上的工作,必须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应征得运维人员的许可(根据调控人员指令装设的接地线,应征得调控人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6、现场安全措施布置不到位、安全工器具不合格的不干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是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之一。标示牌具有警示、提醒作用,不悬挂标示牌或悬挂错误存在误拉合设备,误登、误碰带电设备的风险。
安全工器具能够有效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是保障现场作业安全的必备条件,使用前应认真检查无缺陷,确认试验合格并在试验期内,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7、杆塔根部、基础和拉线不牢固的不干
确保杆塔稳定性,对于防范杆塔倾倒造成作业人员坠落伤亡事故十分关键。作业人员在攀登杆塔作业前,应检查杆根、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铁塔塔材是否缺少,螺栓是否齐全、匹配和紧固。
铁塔组立后,地脚螺栓应随即加垫板并拧紧螺母及打毛丝扣。新立的杆塔应注意检查杆塔基础,若杆基未完全牢固,回填土或混凝土强度未达标准或未做好临时拉线前,不能攀登。
8、高处作业防坠落措施不完善的不干
高坠是高处作业最大的安全风险,防高处坠落措施能有效保证高处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高处作业均应先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高处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地点过程中,不得失去安全保护。
9、有限空间内气体含量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干
有限空间进出口狭小,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聚集或含氧量不足,在未进行气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冒然进入,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中毒、有限空间燃爆事故。
电缆井、电缆隧道、深度超过2m的基坑、沟(槽)内等工作环境比较复杂,同时又是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容易聚集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在上述空间内作业,为避免中毒及氧气不足,应排除浊气,经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工作。
10、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在现场的不干
工作监护是安全组织措施的最基本要求,工作负责人是执行工作任务的组织指挥者和安全负责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监护。
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变更专责监护人。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并告知工作班成员。
法律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 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是:(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状况。(三)精心准备合同条款。(四)及时、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怎样有效防范合同效力风险
防范合同效力风险:
一、严格计划和策划招标投标活动,同时也应当做好合同规划工作。
二、对于施工合同的范围、项目管理目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限制约定、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的限制予以明确,避免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三、正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委托专业机构测算后合理成本线,便于在合同对价的前提下选择正确的施工单位,而非一味地低价中标,并最终导致品质没有保证。
四、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起草,建议选择法定文本或具有良好交易习惯的示范文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法律分析: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有:1、签约主体无权代理;2、签约主体超越代理权限;3、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资格;4、合同主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防范风险方法有:1、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2、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