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能不能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包括哪些?
现在有很多的夫妻因为感情方面的问题而选择了 离婚,当然在离婚之后还是有很多的问题是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中就包括房子方面的问题,那么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包括哪些?
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抚养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应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在借债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2.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并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该视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所以夫妻双方虽离婚债务其结果还是得一起偿还。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一旦有两人结成了夫妻关系,那么他们结婚之后的财产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都不知道其相关的个人债务该如何处理。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是什么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法院执行机构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二、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三、夫妻共同财产必备要件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第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个人债务的出来是还十分的麻烦的,所以一定要注意了。
夫妻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或妻一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遗产没有权利处理;债权人就该遗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提出分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借钱给第三人借了款并签字盖章后即产生了举债行为。如果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条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1、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在借款的时候没有借条,也不存在所谓的配偶一方知情并同意债务人将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殊约定,也不能作为裁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债权人基于特别约定可以请求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等事由所负的除外。
2、如果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女为债务人。
但是,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生活、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并不能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提供个人财产及其孳息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应当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及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偿债能力进行举证。债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国债为个人债券还是个人非特定物的除外或者能够证明用于家庭共负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共同债务用于偿债能力的除外。
3、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配偶的举债与夫妻共同债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时,债权人有权请求配偶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的基本原理。该制度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国内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间统一的婚姻法裁判规则,因此实务中有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为由,要求配偶共同承担连带债务,是否会影响到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对生活需要支出的费用,双方可以协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平均原则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遵循按份共有的原则。”这就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思想及其立法宗旨所在。
债务是否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
一、 债务 是否关系到 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二、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 结婚登记 前,双方以各自劳动收入,合资筹办的 结婚 用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此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对父母所分给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 继承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继承所得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根据民法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除了另有规定之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 分居 期间一方或双方为 抚养 孩子、 赡养老人 、治疗疾病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 债权人 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由此可见,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债务也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所以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但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债务的偿还方式,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起诉,可以经过共同债务认定是否属于 个人债务 ,如果是个人债务应该由一方承担。
一方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夫妻一方的债务需要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但实践中,若是经过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在偿还一方债务的时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可行的。若是配偶不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此时也可以先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划分,之后再执行属于债务人一方的财产。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
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
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三、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能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吗?
下列情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对于所欠下的债务有着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起承担债务。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要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四、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认定规则
(一)婚后没有约定的婚前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归个人承担。
(三)婚后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五)管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七)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
(八)夫妻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其主要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十)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十一)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可以进行约定,同样,对债务的负担也可以进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十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借款的债务。
(十三)夫妻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债务。如赌博、吸毒等负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