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会使用到反担保函
什么是反担保举例说明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一般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对担保人作出担保或保证,担保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后,如果有所损失,那么债务人或其他人就要对担保人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反担保成立要求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并且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担保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如果依法是需要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就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受益人径向贵行索赔时,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反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向担保申请人追偿。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以对外担保函规定币种或等值人民币清偿贵行保函项下的一切经济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
拓展资料:反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在未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还款协议或反担保证书。贷款反担保方式如下:企业担保反担保;存单质押反担保;存货和仓单质押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专利质押反担保;车辆质押反担保;股票质押和证券账户监管反担保。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函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什么是反担保保函
反担保函是指由反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担保人开立书面反担保文件,承诺当担保人在申请人违约后作出赔偿,且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提供补偿时,由反担保人提供补偿,并赔偿担保人的一切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本担保是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反担保是保证人为保障自身权益,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担保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的方式有:1、保证金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2、保证反担保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的行为;3、抵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4、质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交给保证人占有,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反担保
保函的特征:
1、抽象性。保函是一种抽象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绝,保函一旦开立,该承诺即具有约束力。
2、独立性。表现在:(1)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虽然保函产生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但却独立于该合同。保函及合同项下所分别产生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原则上讲,担保人与基础合同无关。(2)保函独立于委托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担保人无权以委托人违反该合同为由拒付保函项下的索赔。
3、单据化。表现为其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和付款责任的终止,均取决于保函本身条款,及索赔书和其它保函所规定单据的提交。
4、索赔必须与保函条款相符。只有在与保函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受益人才有权得到付款。
5、担保人对于单据的审核责任仅限于表面相符。担保人对保函项下所提交单据的正当性、准确性或真实性不负责任,仅负责审核单据表面是否与保函要求相符。
6、担保人应做到诚信和合理的谨慎。担保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其责任仅限于诚信与合理的谨慎,对于其不能控制的行为不负责任。
7、反担保函独立于保函。与担保函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一样。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比如,甲为债务人乙向债权人丙提供了担保,同时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担保。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作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是保证担保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有效方式,反担保也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反担保是否必须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呢?债务人本人当然可以提供反担保,但并不限于债务人,其他人也可以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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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种类?
大家都知道如果我们需要钱了肯定是要去银行进行贷款的,我们国家对于 银行贷款 方面的规定内容是有很多的。在银行贷款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有东西作为 抵押 ,如果是没有东西抵押则需要 担保人 。 反担保 就是 债务人 给担保人或者别人向债务人进行担保这就是反担保。那么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呢?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 债务 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 保证书 。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 债务清偿 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 债权人 ,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 有: 1、 土地使用权 反担保 土地使用权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2、存单 质押 反担保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3、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借款人的相关联企业即保 证人 和担保中心约定,当借款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联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4、 保证金 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 5、保证反担保 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的行为,可分为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 6、抵押反担保 指 反担保人 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7、质押反担保 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保证人占有,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对于反担保的意思我们国家的规定当中是有详细的说明的,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反担保的意思一般都是指贷款的时候比如说你给我担保了,但是接着我给你当担保人,这样就是反担保。我们也可以从字面的意思上看出,反担保就是反着来进行担保。
担保公司为什么要签反担保协议?
《反担保法》对债的担保制度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对担保制度所衍生出来的反担保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由于学界对反担保这一担保制度中的特殊问题研讨不足,国外立法中亦乏更详尽的规定可资借鉴,人们对反担保中的诸多问题尚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 \x0d\x0a\x0d\x0a一、反担保的概念 \x0d\x0a\x0d\x0a《担保法》颁行后,通说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或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从此观点看来反担保是担保之一种,债务人是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第三人为担保权人。从此原理剖析,我们只能认识到,反担保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说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即相对于原始担保(第三人就主债权设立的担保)而言的。反担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权、从权利以及价值权和变价权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笔者认为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言之,也就是担保的担保。\x0d\x0a\x0d\x0a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莱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入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正如债权人因担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一样,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会虑及其期待的追偿权成为既得权后能否实现的问题,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他可以根据情况事先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权利的实现。 \x0d\x0a\x0d\x0a二、反担保法律关系 \x0d\x0a\x0d\x0a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是以本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主合同,这是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这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分别有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三方当事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这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在反担保合同中,分别有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三方当事人。在这里,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实际上就是担保合同,只不过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主合同下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而已。因此,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履行为前提。 \x0d\x0a\x0d\x0a三、反担保的特点 \x0d\x0a\x0d\x0a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x0d\x0a\x0d\x0a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入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并由各当事人签章的情况中,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仍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而存在的。 \x0d\x0a\x0d\x0a同理,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该两方当事人的担当者却与本担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x0d\x0a\x0d\x0a3、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 \x0d\x0a\x0d\x0a反担保也是担保,因而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担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现。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但其相对于反担保合同而言又处于 “主合同”的地位。反担保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并不直接决定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对反担保合同可能有间接影响,)而是决定于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入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入之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方负代为清偿责任。 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其原因无非是债权人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权,质权等繁琐手续和麻烦而要求主债务人向其提供其认为满意和更快、更好实现债权的保证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一个担保的前提和基础上,又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设定一个担保的情况。本担保与反担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故反担保也是担保,或者说反担保就是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应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中反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才能使反担保发挥其更大作用,促进我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市民们增进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