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错误或过失导致患者出现身体伤害或经济损失时,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人身损害赔偿:这包括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畸形等人身损害,其中赔偿标准主要考虑患者的年龄、职业、收入和家庭情况等因素;
2、财产损害赔偿:这包括因医疗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例如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赔偿标准主要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失和医疗责任方的过错程度;
3、普通损害赔偿:这包括因医疗事故对患者生活的影响,例如疼痛、烦恼、恐惧、不安等,其中赔偿标准主要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失和医疗责任方的过错程度。
医疗纠纷的调解方法如下:
1、行政协调:如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医疗机构应当给予赔偿,并在约定时间内履行;
2、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如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仲裁:医疗机构在仲裁中应当遵循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
综合上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对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和普通损害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除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普通损害之外,还需要考虑责任认定、证据保全、赔偿方式和赔偿程序等因素。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
对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了结。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类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类型:
1、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遇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或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产生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3、医疗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或违反法律。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践中,因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与医院与医生发生的纠纷。患者遭受人身伤害后可要求医院、医生赔偿,此类纠纷就是医疗损伤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新规定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最新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
三、医疗损害纠纷主要分为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找法网提醒您,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一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医疗行为 侵权责任 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医疗纠纷责任划分标准
医疗纠纷责任划分为以下四种:
1、完全责任;
2、主要责任;
3、次要责任;
4、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具体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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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的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一、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二、出了医疗事故怎么赔
出了医疗事故的赔偿有: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医疗事故赔偿主体包括哪些
1.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
2.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
3.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医疗纠纷赔偿适用法律有: 1、因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行为致患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不当损害,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患者在不同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赔偿权利人起诉就诊的全部医疗机构。
法律客观:
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及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其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他医疗侵权包括非医疗事故侵害和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则是指医疗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合同中侵权损害以外的其他方面而产生的争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讼民事权益争议,是属于医疗侵权纠纷的范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由于《医疗事故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以《医疗事故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处理。陕西省高级法院指导意见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亦明确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52条的规定,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的,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医方是否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是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客观标准。它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第五条患方以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为由,主张医方存在医疗过失,构成违约的,应当举证证明:(一)双方存在有效医疗合同;(二)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不符合医疗合同的约定、未履行其应尽注意义务的事实;(三)具体医疗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所要求的事实。第六条医方否认患方违约请求权的,应举证证明根据医疗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抗辩事由,该请求权已受制、阻碍及消灭的要件事实。
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的区别
法律主观: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都是给患者造成了非正常医疗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伤害,医疗事故一般是过失,而医疗损害的主观形态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两种所要承担的责任存在一些差别。
一、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的区别
(一)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二)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尽管《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不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三)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因素
结合司法实践,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有:
(一)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病人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总希望医生全神贯注,细心倾听病情,以取得理想的治疗效果。但是有的医生即表现为漫不经心,似听非听,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工作很不认真。
(二)工作时存在过错行为,也就是失职。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例如: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或在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
(三)存在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从而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三、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概念
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这里的损害既包括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况,也包括其他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损害应具备如下要件:
(一)损害发生在特定范围内,即诊疗护理过程中。
(二)损害的双方是特定的,加害方为医务人员,受害方为病员亦即患者;任何单位、个人实施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即为医疗损害。
(三)加害方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四)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其他损害后果。综上,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和加害人不同。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遇到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如何处理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一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3、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主观:
患方认为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过错,构成 侵权 的,患方应首先举证证明: 1、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如医疗费单据、门诊病历、挂号单、出院证明等可以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 2、损害事实 3、实际损失范围及数额。 医疗机构否认侵权,应当举证证明: 1、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 2、治疗患者原发性疾病的费用。 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方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只提供患者的病历及医学教科书等资料,没有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据的,视为其没有完成举证义务。 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主张的损害结果无法确定由哪一家医疗机构造成的,由各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各自的诊疗、护理行为不存在过错或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若不能确定的,各医疗机构对患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医疗纠纷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医疗纠纷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即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法律客观: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外,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