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如何认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主观: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是怎样的
(一)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的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原则是以“不”和“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的。
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什么是连带保证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三、连带保证可以只告担保人吗
保证人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或者起诉保证人,要求偿还债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2、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一)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二)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担保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一方,而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是担保人的两种形式。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在担保责任上有很大的区别,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一、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一方,其责任是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一般担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有限的,只限于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而不涉及借款人的其他义务。
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一方,其责任是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以及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义务。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无限的,不仅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还担保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义务。
三、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1. 担保责任不同: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有限的,只限于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无限的,不仅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还担保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义务。
2. 担保方式不同: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是抵押担保,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
3. 担保效力不同: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效力是有限的,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效力是无限的。
四、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适用范围
一般担保人适用于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而连带担保人适用于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以及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义务。
五、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注意事项
1.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在担保责任上有很大的区别,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详细阅读担保合同,了解担保责任的范围,以免发生纠纷。
2.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也不同,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是抵押担保,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详细阅读担保合同,了解担保方式,以免发生纠纷。
3.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效力也不同,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效力是有限的,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效力是无限的,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详细阅读担保合同,了解担保效力,以免发生纠纷。
以上就是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详细阅读担保合同,了解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和担保效力的范围,以免发生纠纷。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和担保效力都有很大的区别,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详细阅读担保合同,了解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和担保效力的范围,以免发生纠纷。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分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属于担保的两种方式。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担保则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要区别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担保的,只要出现债务没有履行或者约定的情形,不需要存在债务人债务履行不能,债权人便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担保的无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1、责任不同:连带担保人比一般担保人承担更重要的责任;
2、享有不同的抗辩权: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有关责任;连带担保人担保的债务未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偿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连带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担保起什么作用?
担保通常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在担保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时会注明只是一般担保,一般担保人意味着责任相对较轻,如果借款人不偿还债务,债权人不诉诸法院审判等,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连带担保是指担保人在担保借款人时签署担保协议,默认为连带担保,如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连带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的连带担保,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由连带担保人补充。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连带责任的不同以及时间的长短要求不同。
第一,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主债务,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具备一定的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连带关系,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即可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那么,无论债权人选择的是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债务赔偿。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同样适用于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并且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着连带债务责任问题,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之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具有求偿权,也就是说,一般担保人仅有求偿权,但并不会担负较大的责任。
第三,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者是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是由当事人两者之间的约定去决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比较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对于保证人来说,他的负担也是相对要沉重一些。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尚且较为弱,对保证人的负担也是较轻的。
一般担保和责任连带担保都处于我们的民间借贷中,担保人是出于面子为自己的合作伙伴去签字,作为担保人而减轻自身的责任,在担保合同中,要注明自己在担保期间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自己才能承担担保责任,这样的话是可以对自己的利益做一个保护的。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一、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1、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最新民间借贷连带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怎么辨别
实际上,在生活一些需要贷款的办理的事情,比如买房贷款,是需要担保的,其中担保也有很多种,有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那么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怎么辨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怎么辨别(一)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是什么意思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二)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三)对保证期间的确定: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三、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借贷双方订立借条第三人签字时应当注意,不能随意签字。如果只是见证人应当写明是见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担保人的话需要写明是一般担保人还是连带担保人,两者需要承担是责任是不同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怎么辨别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了大致的了解,综上所述,我么知道了,关于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怎么辨别有其连带担保责任更大和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
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就是:前者的保证程度没有后者的保证程度强。从保证前面的定语就可以看出来,一般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平时比较常见的,比较平常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责任二字,就说明这个保证是强调责任的。我用例子来说一下他们的区别。签保证必须是三方,甲乙丙。甲是债务人,乙是保证人,丙是当事人。甲乙是朋友,乙丙是朋友,但是甲丙不认识,甲找乙借钱,乙没有钱可以借给甲,于是一起去找丙,因为甲和丙不熟,所以丙不借钱给甲,于是乙作为保证人,写下保证合同。如果写下的是一般保证合同,甲没有按规定还钱给甲,那么丙可以去找乙,让乙去催甲还钱,或者丙可以直接找甲,让甲还钱,但是丙不能去找乙,让乙还了甲欠丙的钱。如果写下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丙可以去找甲还钱,也可以直接去找乙,让他还了甲欠丙的钱,这就相当于甲和乙就是同一个债务人。
另外,不管是一般保证也好,连带责任保证也好,都基于诚信。一旦有人利用诚信去进行不诚信的行为,以此谋取利益,那么肯定会有受害者,由此获得的利益是在欺骗以及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得到的,是损人利己的行为,可能法律没有规定,但这至少是不道德的行为。所以不管是作为保证人也好,当事人债务人也罢,擦亮自己的眼睛,谨慎一点,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