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劳动监察大队怎么处理(拖欠工资劳动监察大队怎么处理公司)
拖欠工资劳动监察大队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劳动监察大队结案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需要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拖欠工资劳动监察的处理
法律分析: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监察大队如何处理拖欠工资个人和单位
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拖欠工资的流程如下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监察大队如何处理拖欠工资个人和单位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监察大队如何处理拖欠工资个人和单位
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拖欠工资个人和单位程序如下:
1、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4、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监察部门如何处理克扣工资拖欠工资
法律主观:
拖欠工资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 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差额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法律客观: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应该说,这是一条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但是,什么叫“克扣工资”?什么又叫“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没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说你当月的工资就不发了,这算不算“克扣工资”?还有的劳动者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就从他当月的工资中扣除赔偿金,这又算不算“克扣工资”?再如有的单位表示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这算不算“无故拖欠”?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有必要再进行一番“刨根问底”。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拖欠工资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一、如果该劳动监察大队还没有对该案结案,那么可以向该劳动监察大队的上级主管部门(该劳动监察大队所属行政辖区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是局法规处负责具体处理)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异议,提供证据,说明情况,要求重新认真调查处理。二、如果该劳动监察大队已经对该案结案(不管是对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未作出处罚或者处理,还是已经进行了处罚或者处理),您可以向本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三、直接向市(或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仲裁的裁决为终审裁决,仲裁结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劳动监察大队分队受理拖欠工资吗?
你好,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受理公司拖欠工资的案件,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工资,逾期还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拖欠工资方法
法律分析: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解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监察手段具体包括:
1、警告
2、责令改正
3、经济赔偿
4、罚款
5、加收滞纳金
6、停产整顿
7、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由公安部门执行拘留
9、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监察大队如何处理拖欠工资个人和单位
1.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2.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至100%的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投诉的范围: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8.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9.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11.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