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的索赔及其争议的处理方法有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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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在工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过程中,一方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则失去了对该双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仲裁与诉讼解决仲裁,是指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依据经济合同仲裁法或规则,对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行为,再有,要着力培养和储备一批熟悉专业,精通法律的人才,在争议出现时,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相关法律条款,结合工程实际问题做出理智和符合法律的判断,并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解决争议,自觉维护各行业的合法权益。

论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和调解解决

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其特点在于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双方的协作。但由于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受到当事人自愿的局限。

2、仲裁与诉讼解决

仲裁,是指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依据经济合同仲裁法或规则,对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行为。双方可以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但仲裁的时间长,费用相对也高。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审判活动。它不必以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管辖区的法院起诉但诉讼。

根据有关规定,在工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过程中,一方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则失去了对该双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另一方面,诉讼对仲裁有监督作用。

为更好的解决建筑工程项目争议,除需要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协力合作外,主要在于建筑各行业本身要强化合同意识,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多花功夫在合同的签约审查和履约把关上,养成以合同来履行义务,要求权力,以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的习惯。

(一)各行业和从业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

各行业和从业人员要树立法律意识,深入学习和理解合同管理中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能力。各行业的领导、各个层面的管理者都应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在单位上下营造一个人人懂法律,人人会用法律的氛围,不断提高整个行业依法进行合同管理的水平,从而增强各行业自主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

要着力培养能够胜任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提高依据合同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尽量避免由于专业水平欠缺和工作疏漏而引起的不必要的争议。即使遇到争议,合同管理人员也能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使争议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

(三)强化企业的诚信建设

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企业的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自身的信誉度,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随赢得了优良的市场信誉,随就能更好地争取客户,进而最大程度地占领市场。所以,企业要做好做大,加强诚信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四)强化合同管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合同不完整及疏漏造成工程经济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事前和事中控制往往比事后弥补更能有效。因此,一方面业主与承包商要在前期签订出较为周严合理规范的合同;另一方面双方要在施工过程中充分依据合同及时处理和解决出现的争议。

(五)增强各行业应诉的主动性

当争议出现时,各行业要养成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问题进行分析,利用有关法律和规定争取自己的权益的习惯;再有,要着力培养和储备一批熟悉专业,精通法律的人才,在争议出现时,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相关法律条款,结合工程实际问题做出理智和符合法律的判断,并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解决争议,自觉维护各行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工程变更的处理

一、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均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工程变更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结构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二、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原则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工程变更价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达不成一致,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工程变更的合理单价或价款,如有异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程序处理。

三、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单会签前实施工程变更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四、项目监理机构评估后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费用索赔的处理

一、涉及工程费用索赔的有关施工和监理文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监理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监理月报及相关监理文件资料等。

二、合同文件是处理索赔的重要依据,处理索赔时,除依据合同的明示条款外,还应考虑合同的隐含条款。在处理索赔事件中,应遵循“谁索赔,谁举证”原则,并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三、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索赔报审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受理索赔的日期,索赔要求、索赔过程,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批准的索赔额及其计算方法等。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

一、项目监理机构在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要求后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处理。

二、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工程延期事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评估意见。

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争议双方出具相关证据。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守客观、公平的原则,提出合同争议的处理意见

解决工程索赔及其争议的新方式?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解决工程索赔及其争议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FIDIC新合同条件对索赔程序及其争议解决方式的改进

尽管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的合同条件,特别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国际上得到业主(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广泛采用,但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并非无懈可击,其合同条件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例如:FIDIC在1999年制订的“新合同条件第一版”中,就对索赔的解决方式作了改进。

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对合同实施管理,且应行为公正;而且还规定若业主与承包商对索赔有争议,首先应提交工程师决定,并将此作为将有争议的索赔提交仲裁的条件。

FIDIC“新合同条件”的《施工合同条件》在其通用条件第20.1条中规定了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程序,即: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规定其有权延长工期或获得额外付款,那么承包商必须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该索赔事件后28d内尽快向工程师或业主发出索赔通知。该条还规定,如果承包商不照此执行,承包商将无权延长工期或得到额外付款。但该索赔通知一般很简短,无须附上详细的支持材料。FIDIC在此前的施工合同条件中对承包商发出该索赔通知的时限并无如此严格的规定,这从提高对承包商在索赔过程中的要求方面,体现了FIDIC新的合同条件“尽快解决工程索赔”的特点,以防止索赔扩大或复杂化。

紧接着,FIDIC新的《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应该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该索赔事件后42d内(比原施工合同条件缩短14d),或在工程师或业主同意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或业主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以及要求延长的工期或额外付款)。工程师或业主在收到该索赔报告或有关支持材料后42d内,或在工程师或业主建议并经承包商同意的期限内,必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若不同意,应详细申述理由。这是FIDIC合同第一次规定要求工程师或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亦即FIDIC新的合同条件提高了对工程师或业主在索赔解决过程中的要求,也体现了FIDIC新的合同条件“尽快解决工程索赔”的特点。如果承包商未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或其他有关索赔的条款的规定,那么在对工期的延长或支付额外付款时,应考虑由于承包商不遵守合同有关索赔的规定而造成的对索赔调查的负面影响,但是承包商并不因此而失去索赔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承包商未在其知悉或应当知悉索赔事件后42d内提出详细的索赔报告,并不影响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权利,只不过在计算索赔补偿费用时应当考虑承包商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费用。

如果承包商对索赔有争议,承包商可将该争议提交DAB解决,DAB将在84d内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该决定的约束力与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决定”相同,对争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承包商和业主应立即遵照执行,除非此后的和解协议或仲裁裁决改变了DAB的决定。如果任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必须在收到DAB的决定后28d内发出不满意的通知。此后若在合同规定的56d的和解期限内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则可将该索赔提交仲裁。

2FIDIC新合同条件中索赔争议解决方式改进的原因

工程师的独立性、公正性无法保证是FIDIC在新合同条件中采用DAB的基本原因。

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框架是建立在存在独立的工程师为前提条件的基础上的,因此原《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赋予工程师在管理合同方面较大的权力,例如:认定工程质量、发出暂停指令、确定工期调整时间以及确定变更单项的价格等等。特别是,原合同条件还规定了工程师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争议的职能,即若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出现争议,则应先提交工程师解决,并将其作为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条件。

尽管承包商可通过仲裁解决索赔,但由于仲裁审理时间较长、仲裁费用也相当可观,故而将金额低于2万至5万美元的索赔提交仲裁解决几乎不会带来收益。因而,工程师的决定的公正性成为保证合同履行的关键。

然而,现实中,由于工程师受业主雇佣并由业主支付酬金,因此工程师在管理合同的过程中其公正性往往得不到满足,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英国里丁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人们将“工程师”列为十大影响工程顺利实施的因素之首,FIDIC的有关问卷调查也有类似的结果。

3采用DAB方式解决工程索赔争议的特点

采用DAB方式解决索赔争议具有如下特点:

3.1公正性

DAB由一位或三位独立的并经承包商和业主双方同意的专家组成,特别是其酬金由承包商和业主各分担一半,因而从制度上保证了DAB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2预防性

尽管FIDIC新合同条件不允许承包商或业主单方面征询DAB的咨询意见,但却鼓励承包商和业主共同征询DAB的意见和建议,这一机制可有效地预防潜在的索赔争议。例如:与DAB具有类似功能的DRB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很多项目尽管设立了DRB,但从未将争议提交DRB,合同双方往往采用协商解决了索赔。

进一步地,由于DAB成员是由承包商和业主共同选定的独立的专业人员,而且对工程情况熟悉,所以合同条款第20.6条规定,DAB的决定可作为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证据。这一规定使得DAB在防止索赔争议方面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促进了索赔的友好协商解决。

3.3快速高效

由于合同文件规定DAB成员应定期考察工地现场,每年不少于三次,所以DAB成员对工程进度、质量等都比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更了解工程的特定情况,因此,与仲裁相比,DAB在对索赔争议的评审、听证过程大大缩短,能更快速高效地对索赔争议作出“准仲裁性”的决定。然而,DAB的决定并不是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的特点。

3.4非正式性

DAB的实质是采用独立的第三方(如:工程专家)解决工程索赔争议,其争议解决过程具有非正式性,没有仲裁或诉讼程序那样正式而严格。DAB成员可自行、灵活地决定对索赔争议的听证程序,因而为低成本地解决索赔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4结论

FIDIC新的《施工合同条件》体现子“尽快解决工程索赔”的宗旨,采用DAB解决索赔争议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创新。采用DAB的基本原因是作为合同条件的前提条件的“工程师的独立性”在现实中受到质疑。DAB方式为快速高效地解决索赔争议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因其公正性所形成的“威慑作用”在预防索赔争议、促进索赔的公平合理解决方面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索赔的分类方式有

法律分析:第一种分类方式:按索赔当事人分类。分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承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索赔,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

第二种分类方式: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分为工期延误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其它索赔。

第三种分类方式:按索赔要求分类。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第四种分类方式: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分为单项索赔,总索赔。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总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这里的医疗费一般是根据所在地的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住院费计算。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包括(  )。

【答案】:B,C,D,E

【解析】根据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不是强制的,也不是最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

(1)友好协商解决;

(2)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3)仲裁;

(4)诉讼。

故本题应选BCDE。

合同索赔的类型和处理方法?

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且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它又可以分为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及费用工期索赔。简言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执行过程中非己方的原因而受到的对合法权利的侵害以及由于侵害而造成损失均可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补偿或者赔偿。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合同索赔的类型和处理方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索赔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二、常见的索赔内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⑴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因为在非设计、勘探、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包商虽有责任全面了解地质资料,但在合同范围内,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地勘的合同义务,其对地质条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赖于工程建设第三方合同――地勘单位所提供地质资料,而对于地质资料的真实性与完备性,地勘单位应当负责,而不应由施工承包商来承担其责任。通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交业主。收到此通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基于此款与前款所述“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的两条并存的合同条款,往往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缘由所在,这一点,在投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投  标方在招标文件澄清资料中应予以提出,以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赔。

例如:某承包商投标一个中型水电站,合同中要求施工方根据已有的资料自行对围堰进行设计和施工,费用总包。从业主发出招标通知到投标截止日不足一个月,承包方根据初设文件资料对围堰进行了设计,围堰总报价77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施工的防渗墙渗水量较大,承包方在已成型的防渗墙上进行补孔补漏,基坑开挖才得以继续进行,但围堰施工成本达到150万元以上。在基抗开挖完成后承包方发现除河床面存在许多大于2m3的大孤石外,实际河床基岩面高程也比大坝初设图纸标示的基岩高程降低2米,承包商以地表以下地质资料存在错误为由要求索赔,补偿围堰施工增加的防渗墙费用和围堰初期渗水严重造成的抽水费用增加共计78万元。业主以招标文件规定“现场资料中所列出的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水力学数据,不应认为是十分完备的,承包人在使用这些数据时应进行论证复合,不能因资料中数据造成损失减轻承包人的责任。”为由不予审核。若在投标时承包方提出合同条款有矛盾之处,地表以下的资料不是本合同的范围,即不影响投标,也给后期因地表以下资料错误造成影响的索赔提供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理的风险预见,即”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见的风险”和针对这种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如最大的免赔雨量,最大的洪水流量等,即对风险因素给予量化,在这种量化的基础上,实施合同索赔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争议.

②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如原投标是机械挖土,而现场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末预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均可提出索赔,当然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原安装或所有单位的设施应例外,即对这些地下情况当知且应知的例外。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例如某大坝工程,招标图纸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C20混凝土,施工图纸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C20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为90%。经查施工规范,大体积混凝土强度保证率达到80%即可,据此,承包商认为设计对工程进行了变更,提高了施工标准,要求对混凝土单价进行补偿,监理工程师批准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3、工期延期的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

提出工期索赔,通常是基于下述原因;

⑴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者相矛盾;

⑵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

⑶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

⑷不利的自然条件;

⑸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

⑹额外的样本与试验;

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工程;

⑻业主末能按时提供现场;

⑼业主违约;

⑽业主风险;

⑾不可抗力。

以上这些原因要求延长工期,必须提出合理的证据,可能获得同意,同时还能获得相应的费用损失的赔付。

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属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一项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业主的原因(例如:该工程已经预售给买主,需按议定时间移交买主),坚持不给延期,迫使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即为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价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建议在合同中予以“奖金”约定的办法,鼓励合同当事一方克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商资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完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讨论。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物价上涨是各国市场的普遍现象,尤其在一起发展中国家,由于物价上涨,使人工费和材料费增长,引起了工程成本的增加,如何处理物价上涨引起的合同价调整问题,常用的办法有以下三种:

①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但这种方法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

②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的价差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即:

⑴材料价调整数=(现行价-基础价)×材料数量

⑵人工费用调整数=(现时工资-基础工资)×(实际工作小时数+加班工作小时数×加班工资增加率);

⑶对管理费及利润不进行调整。

③用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在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人工、材料等的调整数。

7、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①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对承包商由此增加的开支,业主应予以补偿。例如某工程投标日期为2001年12月,在2002年10月施工期间,湖北省发布了一个规定“大中型水电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投标时承包商选定的水泥是当地一家水泥厂生产的立窑水泥,水泥价格较低,后改用另一厂家生产的旋窑水泥,承包商认为施工期由于地方法规变化造成了施工方成本增加,业主应补偿前期已做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和水泥价差。

②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授权机构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总限制,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货支付给承包商,则这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8、业主风险的索赔。

(1)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2)拖延支付应付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3)指定分包商违约。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业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4)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简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哪些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须知:施工合同中常见的8大纠纷和解决方式!

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清楚地明确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工程款结算的主要依据。可在现实操作中,很多工程人容易忽略合同的重要细节、风险点,造成施工期间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施工合同履约率大大降低。今天和大家分享合同中常见八大纠纷和解决方式。

1

涉诉主体问题

(一)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一)无效情形

1、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二)有效情形

1、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认定为无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3

实际竣工日期确定问题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

工程价款支付问题

(一)合同无效、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5

垫资及垫资利息问题

(一)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二)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6

建设工程价款认定问题

(一)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二)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书面确认文件: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四)不予答复情形: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五)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六)固定价结算: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7

工程款利息支付问题

(一)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8

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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