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一般怎么判(偷渡取保候审后一般怎么判)
取保后一般怎么判
取保候审后,一般会判处缓刑或不起诉。取保候审与判刑没有直接关系,定罪量刑还要看案情。但也不是所有的腔配被告人取保候审后都会判处缓刑,需要根据取保的原因,取保后是否发现了漏罪、是否构成新的犯罪等各方面来确定具体量刑。所以在取保后,判决前也应当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尽量争取判处缓刑或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猛圆拆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枝枣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未成年犯罪已经取保候审,象这样的案子通常会怎么判刑?一般多久可以判下来?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还要经过公安局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这个期间应当经过六个月左右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取保候审开庭后,让回家等判决书会怎么判
法律分析:法院有可能会判决缓刑,有可能会判决实刑,具体判决结果需要结合案件的审理情况综合考虑,取保候审的,一般判决缓刑的几率比较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后一般怎么判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本身并不是刑罚,被告人最终的判决结果取决于法院的审理情况,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必然联系。只有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并且做出刑罚判决的,才会要处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取保候审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取保候审办理流程:
1、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之后,在家等结案或判决,下面的流程是如何走的?
取保候审后就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继续生活,取保候审期结束了就解除了,如果案子还需要配合调查,是会通知当事人的;刑事案件判决前需要先逮捕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扩展资料
取保候审案例:
11月24日上午,三门峡市飘着雪花,高炎龙又一次来到三门峡市中院信访大厅,反映自己的案子问题。
23年前,高炎龙在成都听说有警察找他,便主动联系警察询问情况,却被抓,并被诉抢劫杀人;19年前,他被判死缓,不服,上诉;
17年前,河南省高院将案件发回三门峡市中院重审,中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再退给原灵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者给高炎龙办理了取保候审,此案至今未结案。
按照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但直至今日,此案补充侦查及取保候审时间已17年多,仍无新的进展,高炎龙仍然戴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高炎龙的案子发生在1992年1月11日,被杀的是家住三门峡市灵宝县城关镇搬运社家属院的王桂兰。
高炎龙家住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世代务农为生。他和王桂兰家扯上关系,是因为贩卖编织袋。
高炎龙于1986年初中毕业后,先随父辈务农两年多,之后开始和同村村民去邻村给别人盖房子,到了1989年,又去灵宝做建筑。1990年初,经灵宝当地人介绍,20岁的高炎龙开始贩卖编织袋。
刚开始,高炎龙接到别人从外地用货车发来的编织袋后,和同村人丁金刚一起,每人背着400多条近100公斤重的编织袋,从偃师火车站坐4个多小时的火车,到灵宝县的豫灵镇火车站,之后再转卖给当地人。一趟下来,能挣200多块钱。半年内,两人跑了4趟,挣了1000多块钱。
生意慢慢好起来,高炎龙开始贩卖整车编织袋,但利润越来越薄,高炎龙就和村民一起从四川成都进货。
1991年底,同村人结根昌带着高炎龙来到灵宝,介绍他认识了一位姓董的老板,即王桂兰的丈夫。这位董老板带高炎龙和结根昌去了家里,双方吃了饭,商定董老板用4500元购买高炎龙7500条编织袋。
1992年元月初的一天,傍晚6点多,董老板的儿子董群灵和一名司机开着货车来到高炎龙家拉货。高炎龙把两人请进自己房间后,招呼邻居开始装货,董群灵和司机在高炎龙房间内歇着。
一个多小时后,货装好了,董群灵让高炎龙和他们一起到洛阳,到了洛阳后再付货款。3人坐货车来到洛阳轴承厂。当晚,在轴承厂旁边一家招待所的房间内,董群灵买了两个凉菜、一瓶酒,边吃边和高炎龙聊天。
其间,董群灵从怀中拿出一把长20厘米左右的刀子,有弧度。高炎龙一眼就看出这是朋友的东西,自己借来玩,原本放在自己房间的桌子上。他很诧异,这把刀子怎么在董群灵那里?“他开口说,‘你哥成天在外面跑,也没遇到过好刀子,这刀子让你哥先玩玩’。”
高炎龙回忆道,自己告诉对方这是朋友的,“但他说‘让我玩玩,你来灵宝了我还给你’,我也不好意思拒绝,说‘你就先玩玩吧’”。
对于这把刀子的来源,董群灵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是当时和他一起去的司机拿走的,对于其他细节,董群灵没有提出异议。
当晚,董群灵先付给高炎龙4000元,剩余的500元,打算等次日清点完编织袋数量后再付。
但次日一早,清点了好几次,数量都不对,有多有少,“他说等他回到灵宝,点清数量后再把余款给我”,高炎龙说。
几天后,高炎龙准备去成都进货,于1992年1月11日早上找董群灵要账。
高炎龙说,当天早上8点30多分,他乘车赶到董群灵父亲在灵宝县城的门市部,获知董群灵去轴承厂上班了。董父随即骑车到轴承厂喊董群灵。一段时间后,董父先回来了,不久董群灵也骑着摩托车回来。董群灵告诉高炎龙,货少了400条,骑车带着高炎龙到了自己家。
进门后,董群灵带着高炎龙沿楼梯上了平房的房顶,这里堆放着数千条编织袋,“我一看,货堆得乱七八糟,也没法点”。
两人下楼梯后进了屋,高炎龙在挨着房门的沙发上坐下,他提议,“我给你拉了7500条,你说是7100条,现在少袋子了,你拉回来这么多天了,也说不清楚,先按7300条付货款,等结根昌来了再处理”。董群灵表示同意。
董群灵随即付给高炎龙260元钱。之后,董群灵将那把从高炎龙家拿的刀子还给了高炎龙,并递给他一包洛牌香烟。
高炎龙回忆,董群灵当时还问他有没有吃饭,要给他做饭吃。高炎龙说自己吃过了,走的时候大约是上午10点30分,董群灵还把他送到门外。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两人均表示整个过程双方都在商量着来,并没有发生争吵等不愉快情节。
高炎龙称,他离开董家后,步行回到董父在县城的门市部取行李。他本想把编织袋数目的事情再跟董父说下,但董父不在店内,只有一名妇女和一名小孩在看摊子。等了一会儿后,高炎龙在11点10分左右离开,搭乘公共汽车去灵宝火车站。
“我在宏农宾馆门前买了10块钱的苹果,到车站派出所门前的书摊买了一本书,然后到车站买了张12点10分开往西安的火车票,准备经西安转车去成都。”
高炎龙说,自己买到票后去车站东边的厕所解了手,之后站在进站口等着进站。但火车晚点了,直到12点10分才开始检票。下午到西安后,他又转车去宝鸡,在宝鸡买了去成都的票,到成都时已是1月12日晚上7点左右。
高炎龙当时不知道,他离开董家后的几个小时内,董群灵的母亲被杀了。
董群灵称,他把高炎龙送出门后就回轴承厂上班了,中午收到母亲遇害的消息,“我的一个侄子去我家取饭,看见我妈已经被害了”。
董群灵坚信是高炎龙杀了母亲王桂兰,“应该是他离开家之后,又返回来找我要剩下的钱,看我不在家,就找我妈要钱。我妈脾气本来就不好,可能两人吵起来了,他就拿刀行凶了”。
他说,自己1992年1月12日晚到成都后,在金牛区站东三组贺定贵家吃了晚饭,好几个生意上的朋友都在贺定贵家,他们吃完饭后一起玩了麻将。13日,高炎龙和贺定贵一起去广汉市看货,当天回到成都。次日继续找客户、看货。
对于河南刑警来成都调查高炎龙的事,结根昌比高炎龙知道得早。作为同村人,结根昌比高炎龙年长十多岁,同在成都做编织袋生意。
结根昌印象中,1992年1月14日下午,他在市场上听当地老板说,有河南刑警拿着高炎龙的照片,在市场上找高炎龙,“他们问我高炎龙怎么了,我说我不知道”。
当晚,结根昌在当地做编织袋生意的老板胡明洋家吃饭时,又说到此事,他决定去找高炎龙谈谈。
此时高炎龙正在另一位生意朋友租的房子里吃饭,结根昌把高炎龙叫出来问:“你在河南犯啥事了?我听说河南公安找你呢。”
“河南公安找我干啥,我又没犯啥事,你听谁说的?”
“不信你去问胡明洋。”
两人来到胡明洋住处,胡明洋给了高炎龙确定的消息:“不错,他们带着你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找你,你要是在家强奸了,或者偷人家、抢人家了,该跑就跑吧,我们也不管”。
高炎龙说,“我又没犯啥法,为什么要跑”。
高炎龙决定给警方打电话,问问他们为什么要找自己。
找到警方留的联系方式后,高炎龙和生意伙伴汪广德、胡明洋一起,到租房子的门卫处,给警方打了电话。
高炎龙不会说当地话,而汪广德是本地人,就由汪广德给警方打电话,“电话接通后他们问我在哪里,让我们等着,说一会儿就到”。
挂断电话,他们就回到汪广德租的房子处等待。没过几分钟,三四名便衣找了过来。
便衣进门后问谁是高炎龙,“我说我是。核实完我的身份后,两名警察抽掉我的腰带、鞋带,给我戴上手铐就要把我带走。我问他们我犯什么事了,他们说找我有点事,需要我配合调查”,高炎龙说。
高炎龙被警车载着去了当地派出所,警方把他关在一个有铁门的房间。“一晚上没人理我,我戴着手铐坐在里面”,高炎龙说,他一晚上都非常纳闷,不知道警方找他干啥。
第二天早上,3名便衣找高炎龙做笔录,“他们亮了工作证,说是河南灵宝公安,找我有点事情,让我说我在灵宝做了什么,我就把我在灵宝做生意、要账的经过说了。他们反复问我有没有干什么违法的事情,我说没有,就让我在笔录上签字”。
高炎龙说,自己当天被带到成都的九都宾馆,被反铐在椅子上呆了一夜,次日坐火车被带回灵宝县公安局刑警队。
在灵宝县公安局刑警队,高炎龙继续被提审。他说,“还是问我在灵宝干了什么违法的事情,我说没有。他们不相信,说‘董群灵家发生事情了你知道吗’,我说我不知道,一直说没做犯法的事。他们就恼火了,说我不老实,对我刑讯逼供”。
高炎龙向记者展示了其双手手腕上的伤疤。
“他们把我铐在椅子上,把铐子铐得很紧,手肿疼得不行,还用脚踩我,手脚并用地打我,用取暖的火钳子打、捅,还用电警棒,反反复复地折磨我,把我打得大小便失禁、连续昏迷,用冷茶叶水浇我的脸和头。我跪地求饶说没干也没用,当时是生不如死。”
高炎龙说,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他按警方提供的线索说报复了董群灵的家人。
“讯问时他们说董群灵的家人被伤了,说没啥事,还说他们是重证据不重口供,我也根本没想到是人命关天的事情,单纯地认为董群灵的母亲会证明不是我伤害她的。”
高炎龙称,警方反复讯问,在无法忍受拷打折磨之下,自己按警方提示的线索,说用刀子划伤了董的母亲,人躺在哪个地方、哪个地方有血迹,“按照他们提示的说,做笔录,直到对方不再打、不再问”。
“如果我杀人了,刀子、衣服上肯定有血迹,他们可以去鉴定,只要鉴定不出来肯定能证明不是我做的。此外我坐的12点10分的火车,案发的时候我根本不在现场,我实在是冤枉啊。”高炎龙说。
1992年1月29日,高炎龙被关进看守所。再被提审时,高炎龙被告知王桂兰被杀死了,“我才意识到,这是人命关天的事”。
在看守所期间,高炎龙多次给三门峡市检察院、市中院、市政法委,河南省高检、省政法委等部门写上访信,但始终没有结果。
据高炎龙去年聘请的律师阅卷后提供的信息,1992年6月15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以高炎龙犯抢劫罪为由向三门峡市中院提起公诉。但此后4年内,三门峡市中院先后4次将案件退回三门峡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1996年11月11日,三门峡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当月27日作出判决。
判决书载明,检方起诉书指控,1992年1月11日12时许,高炎龙窜到王桂兰家,持匕首划割王手、面部,并用匕首柄猛砸王头部致其重度脑挫裂伤死亡,后抢走现金200余元;高炎龙否认自己作案,辩护人认为此案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判决书称,法院经审理查明,高炎龙在与董群灵结算买卖编织袋货款时发生矛盾,高认为董少付200余元而心怀不满。
当日11时30分左右,高炎龙身带猎刀窜到董家,见董母王桂兰一人在家,即掏出猎刀问钱放在哪,并要进里间寻找,王上前阻拦,高炎龙便用刀子照王桂兰手、面部划几刀,见王仍阻拦不放,又用刀把照其头部猛砸几下,王倒地后高炎龙即到里间找钱,尔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王桂兰因重度脑挫裂伤当日死亡。
三门峡市中院认为,“高炎龙目无国法,光天化日之下持刀闯入他人住宅,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且犯罪情节严重,论罪当杀,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可依法酌情从轻判处”。
三门峡中院以高炎龙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高炎龙上诉。1998年1月2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高炎龙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市中院重审。
取保17年后未结案
然而,此案并未重新开庭审理。
高炎龙的哥哥称,1998年8月15日,灵宝县公安局联系他,“说这个案子没法了结,要办理取保候审,我就去签了字”。当天,高炎龙走出看守所。
取保候审后,高炎龙再未获悉此案的任何进展。当年年底,他经人介绍找了对象并结婚。他妻子知道他的这些经历,“我媳妇说,‘你这是冤枉了,肯定很痛苦的,我也不嫌弃你,等以后经济条件允许了,咱们要打官司讨公道’”。
后来,高炎龙在矿上做过看护工,下过煤矿,也搞过建筑,再后来借钱买了辆三轮车,给别人拉鸡粪、拉砖,也卖过菜、收过粮食,至今没有固定职业。“除了会开车,我也没有什么技术”。
高炎龙一直觉得自己委屈。2000年9月份,他到国务院信访办递了上访信,回去后又给河南省信访办寄过上访信,但一直没有消息。
2014年,高炎龙委托了郑州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王冷律师和李红光律师。根据律师查阅三门峡市中院、三门峡市检察院卷宗后提供的信息,三门峡市中院在收到省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又将此案退回三门峡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后者又于1998年7月14日将此案退给灵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他们查阅的卷宗显示,高炎龙没有作案时间,其供述的作案时所穿衣服上未鉴定出死者血迹。他们曾多次找灵宝警方查阅卷宗、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10月26日,高炎龙又去了北京,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递了材料。从北京回来后,他又去了河南省公安厅、省高检、省高院,但始终没进展。
11月初,高炎龙接到灵宝市公安局办公室打来的电话,问他是否上访了,并称灵宝市公安局已受理此案,已转给灵宝市公安局刑警队。可高炎龙多次拨打刑警队电话,一直联系不上。
他又找到负责此案的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邵中革,打第一次电话时对方说在外地出差,后来再打电话,对方均回复短信说在开会,始终没有结果。
11月20日下午,高炎龙再次给三门峡市中院、市检察院,以及灵宝市公安局寄出情况反映材料。
11月19日,北京的刘晓原律师接到了高炎龙寄来的反映材料,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刘晓原表示,按照当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修正)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但直至今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仍未向三门峡市中院提请恢复审理,也未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199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人民检察院撤诉结案”,但三门峡市中院至今未对此结案。
不论是按照当年的刑诉法还是现行的刑诉法,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就应予以解除,但17年过去了,高炎龙仍是“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
刘晓原认为,此案案发已23年,高炎龙取保候审已17年,不能再无限期拖延下去,公检法应当给高炎龙一个答复,灵宝市公安局在没有新的充分证据证明是高炎龙作案的情况下,应撤销“高炎龙抢劫杀人案”。
11月23日上午,京华时报记者来到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希望就诸多问题进行采访,包括1998年三门峡市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后,灵宝市公安局有没有继续补充侦查、有无进展、是否已将进展报给检察院,为何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期间有没有继续侦查此案,为何取保候审长达17年没有结果,但对方称不知道此事由哪个部门负责,并要求记者联系三门峡市政法委。
后者让记者联系灵宝市委宣传部登记,记者登记后,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负责人仍表示自己很忙,且不知道此案在哪个部门。记者来到灵宝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表明来意后被直接推出门外,让记者继续找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
记者多次致电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邵中革,均被对方挂断,发送的采访短信至发稿时仍未获得回复。
11月24日上午,高炎龙再次来到三门峡市中院信访大厅,接待人员称,此案经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中院已退回给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不在中院。该接待人员同时表示,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中院恢复法庭审理,中院确实应当以检察院撤诉结案。
之所以没有结案,该接待人员表示,“以我个人考虑,那种情况下,你(检察院)没有来(起诉),我估计(中院的)案件承办人可能是这种想法,‘没有来就算了吧’。”该接待人员让高炎龙继续找检察院问情况。
近一年以来,高炎龙及其聘请的律师曾多次找到三门峡市检察院反映情况,今年9月份再次将反映材料递交到控申处。11月24日下午,三门峡市检察院控申处一名负责人表示,经领导批示后,已经将此案转交给公诉处处理。
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为了排解无聊,高炎龙坚持写日记,记录自己每天的经历、每天看书的读后感、在监室内的琐事,更多的是表达对亲人的思念之情,以及对自己遭遇的愤恨。
1997年3月21日深夜,他写了一首诗,叫《春寒》:异乡灵地遭不幸,五春有余心堪惊。思亲三更还难眠,游子忧心身疲影。
高炎龙多次对记者表示,自己做的这些努力,就是要为自己争口气。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取保候审17年后他仍是杀人嫌疑人
法院办取保了怎么判
根据所犯罪行和相关 证据 进行 刑罚 的判处,和 取保候审 没有关系。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 犯罪嫌疑人 提供 担保人 或交纳 保证金 并出具 保证书 ,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 诉讼 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帮信罪取保以后一般怎么判
帮信罪取保以后一般的判决如下:
1、如果存在违法事实的,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如果不存在违法事实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以行政处罚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如下:
1、提出保证人担保,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候审不误;
2、提供保证金,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综上所述,帮信罪取保,也需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处罚,取保候审也要满足条件,如果不符合要求,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罪数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