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具有哪些
怠于行使追偿权的情形
追偿权是指当债权人的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在法律上,债权人有义务行使追偿权,因为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追偿权,会有哪些情形呢?
1. 追偿权消灭: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未行使追偿权,那么追偿权将会消灭。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追偿权,逾期将消灭。
2. 被动承担损失: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追偿权,就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而被动承担损失。例如,如果债务人因为违约而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但债权人未行使追偿权,那么债权人就需要自己承担这些损失。
3. 法律责任: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追偿权,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债权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债权人因为怠于行使追偿权而导致第三方转移财产,那么债权人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人怠于行使追偿权可能会导致追偿权消灭、被动承担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不利后果。因此,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追偿权,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分析: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怠于行使权利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到期,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可能引起权利消灭或者发生权利变动的不利后果,或者可能不当减少债务人的财产而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不存在阻碍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若债务人因为客观障碍不能行使权利,则不得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况有哪些
债权人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包括: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使过程中争议的产生,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故此应该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怠于行使权利什么意思
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之后,作为债务人需要积极的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一旦债务人故意不还钱或者有意逃避债务,则属于怠于行使权利,那么,怠于行使权利什么意思?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怠于行使权利什么意思
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债务人的债权到期,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可能引起权利消灭或者发生权利变动的不利后果,或者可能不当减少债务人的财产而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不存在阻碍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若债务人因为客观障碍不能行使权利,则不得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待。
债务人已经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但其行使权利的方法有所不当或者其结果并非有利,不属于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的范畴。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表现在债务人方面主要为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至于债务人是否有行使权利的意图,以及债权人是否已催告过债务人行使权利、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是否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则非所问。
二、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标准
主观意图上,怠于行使权利应表现为主观上的消极状态。因为主观上的意图较难以客观的标准判断,所以学界通说观点认为,在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上主观上的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笔者认为,任何主观上的意图均可通过外在的行使予以印证。主观上的消极状态也可以通过外在的行为进行判断,即债务人在无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下,不作为或者迟延作为。如果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履行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债务人的债权根本无法实现,则债务人的不作为并不能视为消极。但如果无客观条件限制,能够实现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不作为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表现为未及时作为。债务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即未及时作为。合理的期限应结合合同法中对履行期限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进行判断。在举证责任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因其客观上无法证明债务人存在不作为的状态,故应当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其已经作为,即积极的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应由债务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客观因素制约,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则应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例如,债务人虽然对次债务人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能仅仅因债务人已经起诉就认为其未怠于行使权利;而应从和解撤诉后,次债务人是否已经将债务履行完毕的结果因素来考察;再比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但债务人在判决生效之后不向法院申请执行等行为,都应从债权无客观障碍能够实现,但未能实现的结果状态来考察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应将主观因素、外在表现与客观结果三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以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不能仅仅因为立法者将“债务人是否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这一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形式规定为认定标准,便一叶障目的认为凡是债务人提起了诉讼便不能认定债务人有怠于行使权利的状况,甚至得出债权人不能主张代位权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以上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怠于行使权利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合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有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