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的票据权利有哪些(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无地点和时间限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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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②追索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四种票据的权利时效

四种票据的权利时效为: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综上所述,如果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票据权利主要有哪些?

企业常见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票据权利又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种类

①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关于付款请求权,我们一定要知道其构成要件:

第一,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

第二,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第三,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②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票据的种类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可以转让吗

法律主观:

我国《 票据法 》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 债务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权利取得: 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持有票据,就不能行使权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以背书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 (3)付对价。 权利丧失: (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 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 债权人 更强的地位。

法律客观:

一般债权只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本身体现着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种经济功能,这些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票据的流通。票据法设计了一整套比民法债权更方便、更快捷的权利产生制度和转让制度。一、票据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要件。出票人只要依据票据法要求的形式要件签发了票据,原则上票据权利便产生了。票据法理论因此将出票据行为称之为“基本票据行为”。而民法债权的产生,则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缔约过失等等。从产生方式上看,民法债权比较复杂而且注重实质关系;票据权利比较简单且注重的形式要件。二、票据权利的转让以交付票据为要件。根据一般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包括背书和简单交付。前者是指转让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受让人;后者是指转让人无需在票据上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付受让人。民法债权的转让通常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比较而言,票据权利的转让更方便。票据权利的转让效果主要包括:(1)权利人无需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2)新权利人不承受原权利人在票据权利上的瑕疵。正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明知他们之间存在抗辩情形。(3)即使出票行为因出票人欠缺行为能力或者被他人伪造而无效,其他票据行为人依然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除了支付现金和银行转账,票据也是主要的付款方式之一,持票人取得了票据,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两种权利要怎么行使呢?有什么限制条件吗?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的种类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请求付款,并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而付款请求权,我们要知道关于它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持票人要注意其有效期,像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的有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的有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超过了期限,持票人会丧失票据权利。

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要持票据原件,如果不能持票据原件的请求付款的,无法行驶付款请求权,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三、持票人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收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2)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这是在第一次请求得不到付款之后行使的,所以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个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对象。由于他们是票据中的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是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进行追索的,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应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法律分析: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支票持票人是指收到支票并持有权利的人,而出票人是指发出支票并承担支付责任的人。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收款: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索取票面金额的支付。当支票到期时,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按照支票上的金额支付款项。2.权利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支票权利转让给他人,即将支票的权益转让给其他受让人。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背书或通过其他方式将支票权益转让给他人。3.权利要求追索: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支票被拒付或不予支付,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款项,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4.权利背书:持票人可以在支票背面签署背书,将支票的权益转让给他人。背书是一种合法的转让方式,使得新的持票人可以行使与支票相关的权益。

票据持有人享有的票据权利

法律主观:

持票人行使的票据权利包括有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以及辅助票据权利等。其中主票据权利即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

法律客观: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包括哪些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2、从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3、辅助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持票据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据上固有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持票人票据权利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票据权利以及票据权利的分类,还有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包括哪些等相关知识。

简述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及保全。

【答案】: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持票人合法取得票据上全部权利的行为。持票人可行使的票据权利有两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其中原始取得又可分为创设取得和善意取得。所谓创设取得,是指受款人依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且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权利。构成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所谓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自有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程序受让票据而取得票据权利。

(2)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按票据上所规定(若票据上未规定则按法定)的行使地点和时间以及程序进行,否则,其行为不发生效力。

(3)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作出的诸如申请中断时效或作成拒绝证书等,以保全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的行为。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拓展资料: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付款请求权,我们一定要知道其构成要件:第一,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

第二,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第三,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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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张权利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如果债权人要提起诉讼,需要注意起诉的法定条件为,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 ...
2023-11-30 15:22

房屋租赁的最长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好了,上文给大家说的是租房子签了一年合同的问题和房屋租赁最长期限是多久的内容,相信大家对租房子的合同也有一定的了解,其实租房子并不是大家所说的那么简单,其实有很多问题,也有一些小细节,如果大家不是很清楚的话,那么租房子就会遇到很多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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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之后,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都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3-12-11 16:58

强制执行有时间限制吗,法院强制执行有时间限制吗

但是,如果遇到了需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维护权益的情况,那么我们不用过分担心时间限制的问题,因为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设置执行期限,问题解决方式:如果你需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你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操作: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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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包括

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具体包括: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可以转让,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可以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 ...
2024-01-03 15:37

经济诉讼时效多长时间(经济诉讼时效多长时间以什么为标准)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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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具有哪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4、债务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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