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吗
保险合同性质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保险合同的性质是怎么样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具有下列六大特征: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这是相对于而言的
答: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这是由保险的射幸性决定的。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
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如前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同理,保险合同也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的危险补偿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这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合同效力取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另一方面,保险标的一般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的任何非善意的行为将可能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者促成保险危险的发生,所以,法律对于保险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对一般人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具体运用很广泛。譬如,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道德危险不保的规定,等等,均是诚实信用义务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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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 )
【答案】:B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 , 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即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合同是不是射幸合同
法律分析:是。因为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射幸合同的当事人能够获得仅仅只是一个机会,当事人可能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也有可能什么都没有获得。所以说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当然保险合同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等方面的特征。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为什么说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法律主观:
保险合同 是射幸合同,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 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 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射幸合同
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中的典型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射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也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