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法律主观:
1、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2、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区别有五点:1)作用条件不同。2)法律后果不同3)主体不同4)可转移性不同5)目的不同。
法律客观:
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3、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4、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5、目的不同。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二、举证责任分类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4、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5、自诉人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4、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5、自诉人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4、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5、自诉人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4、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5、自诉人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民法典举证责任的法条
法律主观:
民法典侵权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律另有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原告对被告具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无过错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是如何的
一、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民事侵权的特点使其从根本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成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环境民事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具有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等特点。为了适应环境民事侵权特点的需要,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
环境民事侵权的不平等性,是指在环境民事侵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侵权人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而受害者往往是在经济和技术各方面都处于弱势的普通民众,这使得在环境民事侵权和相关的诉讼活动中,传统民法的平等性和公平正义等原则缺乏实质意义。
环境民事侵权的不确定性,是指其侵权行为在侵害事实、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上都存在不确定性,在短时间内或者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很难有效地确定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有时只能得出一定的可能性,而非确定的事实。
环境民事侵权的潜伏性,是指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经常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受害者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事后又难以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很难获得赔偿。
环境民事侵权的复杂性,是由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决定的,包括污染源的复杂性、污染侵害形态的复杂性、污染致害过程的复杂性等方面,这进一步加大了受害者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的难度。
环境民事侵权的上述特点要求一种更有利于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成为了取代过错责任原则的必定选择。
环境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29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本条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
在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根据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污染者就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对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1、关于环境污染者的法定证明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的,污染者应当同时承担下列法定证明义务:
(1)证明一:污染行为系“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有所规定,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责任。《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不能对此加以证明的,就不能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2)证明二: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鉴于环境污染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污染者才不承担责任。本条将否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强加于污染者,就是说,只要污染者无证据否定二者间的因果关系,或者其所举证据不足以否定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的,那么,法律即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即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3)须由污染者同时承担上述两项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而非由其选择适用。
(4)污染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污染者如不能证明污染行为系“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时通过举证足以否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就应当推定由污染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反过来讲,污染者只有在证明了其污染行为系“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时,又通过举证足以否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相应减轻其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我对“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问题进行的解答,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相对侵权人与受害人来说的,受害人适用无过错原则,债权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都是遵循着谁提出,谁负责的规定,在一般的案件中,当事人若是提出自己相应的主张,那当事人是有责任去给提供相应的民事证据的。
由举证人或侵权人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表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理的灵活性,同时也保障了民事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的公平,谁主张谁举证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是存在着特殊情形的存在,比如法院的调查收集证明的责任。了解谁主张是举证的证据规则有利于保障原被告的权利不受损害。
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责任为无过错原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判断标准,只要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受害方便可依据我国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一、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责任是什么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实行无过错归责的法律依据。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由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又称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国外如英美法中则称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受害人的权益容易得到保护,行为人则处于不利地位。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此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侵权责任以及免责条件。在个案中,被告必须证明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才能免责。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具体案件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几种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适用无过错归责一般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案件有:缺陷产品侵权诉讼、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引起的侵权诉讼、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同时,应该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区别开来。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是指只要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无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对此存在过错,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有哪些
举证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举证责任;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是什么:
1、平衡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医疗机构则具备知识和技术手段,控制有关证据材料,掌握诊疗情况,具备较强的举证能力,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平衡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
2、实现诉讼公平。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患者一方的利益,体现对相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3、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通过确定医疗机构承担倒置的举证责任,促使医疗机构能够规范管理,能够积极强化服务,提高医疗专业技术水平,尽量避免诉讼风险的存在;
4、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促使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医疗机构积极举证,从而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对审判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降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举证责任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一、适用的范围不同。举证责任转移适用的范围比较大,可以说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适用举证责任的转移。因为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随着诉讼进行中问题的提出,当事人为了论证自己的请求或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必须不断地提出证据,因此,举证的责任也随着主张的不断提出进行转移,直到问题被证明为止。而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小,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案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建筑物可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等几种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外,其他案件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二、举证的内容不同。举证责任转移,当事人举证的内容是证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正确或自己新提供的事实存在。而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举证的内容仅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证明过错的责任在原告一方。如果在举证责任倒置中被告又提出了新的主张,并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是承担正常的举证责任,而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侵权之诉谁举证责任
法律主观:
生活中,由于购买、使用缺陷产品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况不胜枚举,为此,消费者将生产者、销售者告上法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呢?接下来,就为你作分析解答。一、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二、怎么打产品责任纠纷官司1、先确定去哪个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受害的消费者在致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时,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诉讼金额大小及案情繁简,应向不同级别的法院提出诉讼。一般讲,诉讼金额及案情简单的,向区、县法院起诉;纠纷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以及涉及外商、外资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起诉的具体方法向法院提出诉讼,应提交诉状,诉状要根据被告单位数(被告是个人的按人数)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无正职时,可由副职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院许可的其他人为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盖章。3、对法院判决不服的解决办法法院受理消费者纠纷案件后,一般要对案件进行调解。如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将进行审判。对法院所作判决不服,诉讼当事人有上诉权。诉讼当事人可在收到审判书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要制作上诉状,写明上诉理由,上一级法院受理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和裁定后,即为该案件的终审判决,并立即生效。如再不服,可继续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对判决的执行。生活中,若是您购买了不合格的产品,导致了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想要依法获得赔偿,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这也是处理相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但此时需要知道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若当事人不能进行举证的话,则最后的判决结果就有可能对其不利。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