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出庭怎么办(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出庭怎么办理)
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一直不出庭怎么办
法律主观:
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诉讼离婚对方不出庭的办法:
1、缺席判决。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2、原告存在上述情况,一般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才可以缺席判决;
3、诉讼离婚对方不出庭的其他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起诉离婚对方不到场怎么办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对方不去的,法院会做缺席判决。被告可以不去法院应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会做出缺席判决,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如果被告当事人一方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可以委托律师出席,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因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如果一方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的处理方法如下:
1、联系法院:可以联系法院,了解对方是否已经收到传票,并确定庭审时间;
2、委托代理人:如果对方确实不出庭,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进行辩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3、提前准备:在庭审前,需要准备充分,例如梳理证据材料、查看相关法律法规、预判可能的辩论内容和对策等;
4、申请缺席判决:如果对方确实不出庭,可以考虑申请缺席判决,即法院在缺席方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材料作出判决;
5、执行判决:如果法院作出离婚判决,需要执行判决,例如办理离婚证书、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相关事宜。
起诉离婚需要的资料如下:
1、《起诉状》:起诉状是起诉的必要文件,需要在起诉前填写好并加盖公章。
2、证据材料:需要提供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存折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3、身份证件:需要提供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如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子女抚养协议书等。
5、其他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等。
综上所述,如果确实需要起诉离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起诉离婚另外一方不肯出庭怎么办
法律分析:1.另一半是属于原告的,不出庭参加诉讼程序,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另一半是原告,不出庭参加诉讼,同时被告有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另一半是被告的,在查明案件后,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其中另一半是被告的情形的,如果被告不出庭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是可以拘传到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