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与完善论文)
家务补偿补偿标准
家务补偿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起看似家务补偿较高,实际包含房产等其他共有财产。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在权利主体方面,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一方在家务方面为另一方作出了一定的牺牲,多付出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补偿。 一起系被补偿方长年抚养多个子女,一起系补偿方常年不负担家庭责任,还有一起系家庭条件较好,补偿方自愿支付该数额款项。 各地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数额基本不超过10万元。主要是因为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
(一)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首先,做家务是家庭夫妻双方的义务,必须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 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 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民法典1088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 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 ,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 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
(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_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目的是为了补偿为婚姻生活中一方为了双方组建的家庭,付出更多自我发展的机会所造成的自我发展机会损失,这样的损失往往是在离婚后,脱离了这个她付出了很多的家庭后才体现出的损失和弱势,在婚姻中提出补偿意义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家务补偿金的赔付标准
主持人:
来自中国妇女报全媒体的报道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引发社会热议。全职太太王某因婚姻期间承担大部分家务,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据了解,王某已经提起上诉。
请汕头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惠玉律师谈一谈“民法典新规定”中家务补偿是怎么一回事吧
詹律师: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历史沿革——被激活的“沉睡的条款”
2001年婚姻法第40条即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二是夫妻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三是须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
因为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通常家庭是不常见,所以适用的场景就少见,所以被称之为“沉睡的条款”“束之高阁的美”,相关案例比较少见。
二、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88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进一步予以认可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条解析
(一)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首先,做家务是家庭夫妻双方的义务,必须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 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 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
世界范围内,家务劳动价值也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瑞士民 法典》规定,在协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验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 出显著超出其为抚养家庭作出的贡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的 补偿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离异的婚姻一方因照料或教育共同 的子女而不可能期待其就业的情形以及在此种情形持续期间,该方可 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民法典1088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 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 ,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 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
(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_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目的是为了补偿为婚姻生活中一方为了双方组建的家庭,付出更多自我发展的机会所造成的自我发展机会损失,这样的损失往往是在离婚后,脱离了这个她付出了很多的家庭后才体现出的损失和弱势,在婚姻中提出补偿意义不大。
主持人:5万元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是否合理
詹律师解析:
首先结合调查数据来分析这个问题:
对于负担的家庭义务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的问题。不同研究数据分别显示,保守估计家务劳动潜在价值约占GDP的30%(廖宇航:《家务劳动价值的估算》,载《统计与决策》2018年第8期)若把家务劳动转化为固定工资支付,每年为420亿元人民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 1995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也有研究以杭州一市为样本,得_结论认为,杭州市家务劳动经济价值平均约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 12.23%,相当于杭州人均消费支出的46.47%,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 值的23.11%,如果将无酬家务劳动与市场上的有酬劳动相比,家务劳动的价值相当于杭州市就业人员全年工资总额的43.23%。
可以看出,家务劳动这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 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创造的经济价值实则不容忽视,对社会再 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直至今日,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
主持人:家务劳动补偿的是什么?需要考虑那些方面
詹律师:
补偿的是为婚姻家庭内部的工作的大量付出,失去在社会上发展、选择的机会和失去社会上获得收入的能力这样的一种损失。这个机会当然是无价之宝,难以世俗地进行明码标价。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裁判标准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除了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需要特别指出但是,还要考量到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就是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
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 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主持人:
前面数据也说了“保守估计家务劳动潜在价值约占GDP的30%,如果将无酬家务劳动与市场上的有酬劳动相比,家务劳 动的价值相当于杭州市就业人员全年工资总额的43.23%”,那么北京市法院判决的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很难看出这个匹配度啊。
詹律师:
家务劳动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民法典第1088条,第1090条、第1091条分别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
具体到北京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子现在还在上诉中,但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由法院来判决家务劳动补偿的历年的案件,大概也是1-5万元这样的幅度,我个人认为,法院应当是综合了该个案中夫妻双方所查明的离婚时的实际经济情况,以及共同财产分割情况等具体情况去确定补偿金额。
主持人:请詹律师做最后的总结和观点分享
第一点,【是补偿不是赔偿】并不是用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金额来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数据显示家务劳动的价值的几年前的统计足足占了gdp的至少30%以上。所以说5万元是补偿不是赔偿,如果以5万元来定价16年家务劳动价值,应该说是一种故意扭曲和不怀好意的对家务劳动价值贬损。
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是为了展现司法对家务劳动存在价值的一种尊重的姿态。
第二点,【意思自治原则更合理化补偿金额】民法典1088法,关于补偿的支付首先是“双方协商”,也即私人事务领域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得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民事法律,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永远的最高亮点,在法律和司法案例倡导之下,男女双方其实完全可以在婚前、婚姻中、离婚时订立“家务劳动补偿协议”。已有的案例中,有同行统计出的案例,法院支持的家务补偿款53个案例从最低5000元到最高40万元,差距不可谓不悬殊。53个案例中判决补偿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3个案例都是因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里就约定了这么高金额的补偿款,法院认定协议真实、有效、合法,因而判决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家务补偿款。
由司法来确定于家务补偿款或者任何补偿款的支付标准都会感觉比较低,有其原因所在,司法是一种倡导性的行为,全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但不能通过司法去认定北上广深的家务劳动补偿就该是几十万,而大山里面、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家务劳动就该是几千元,这样去定价家务劳动的补偿额,说是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非常不妥当,会传递出一种价值的误导和地域的歧视。
再比如实务中,司法裁判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我们汕头本地也是在5000-5万元之间衡量,最高赔偿金额也只有5万元,但并不是将一个人的生命定价为这个数字。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精神损害赔偿额就是50万、100万元也不会嫌高。
所以,我个人在家事领域不管是办案还是写文章,都是竭力倡导既然属于私法领域,就可以充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己去做合理的约定,并且实际去履行。要学习主动地去保护自己,主动地争取自己合法的权益。您若说双方达不成一致呢?那么,我的建议是,当您决定做全职太太或者全职丈夫,或者夫妻双方做出这个决定之前,可以先拟定一份双方能够接受的合理的“家务劳动补偿协议”。
民法典离婚家务补偿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家务补偿的算法为首先应当由双方协商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具体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家庭主妇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家庭主妇离婚有什么补偿
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家庭主妇全职照顾家庭、不外出工作,对于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为了保证妇女的权益,法律规定,在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制的情形下,离婚时,家庭主妇本身就可以得到一半的财产,其对家庭的付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对价。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在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制情形下的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对方在婚姻中有过错
对方在婚姻中有过错的,还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离婚时受害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
家务劳动补偿金 标准该咋定?
近日,“丈夫起诉离婚,全职妻子获3万家务补偿”的新闻冲上热搜,这起涉及家务补偿的离婚案引发热议。案件中,女方要求男方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法院最终判决男方付给女方经济补偿款3万元。有网友认为,直观来看,家务补偿款太低,“找个保姆都不止这点钱”。
2021年元旦民法典实施以来,对家务劳动补偿作了相应规定,离婚案中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判处支持家务补偿款的情形有哪些?家务补偿款该如何认定?家务补偿金额是否应该制定相关标准?记者梳理发现,2021年以来,公开可见的有27起离婚案支持家务补偿金,一半以上的案子补偿金额不到5万元。而家务补偿金额较多的案例,则存在补偿方自愿、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抚养子女人数较多等特点。
补偿金额大多偏低,27起案例有15起补偿少于5万元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起涉及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苏州的谭先生和王女士于2015年结婚,王女士生子后辞工全职照顾孩子。近期,谭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女士要求谭先生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谭先生付给王女士3万元经济补偿款。
自民法典新规适用于司法实践以来,家务劳动补偿一度引起广泛热议。截至记者发稿前,微博平台“家务补偿”有关的话题有数十条,有多个话题阅读量过亿。比如话题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有2.7万讨论5.3万阅读,话题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有2.7万讨论6.1亿阅读。
家务补偿的数额时常成为讨论的焦点,在微博热评区,常有一些评论提到,法院支持的家务补偿金额太低,“找个保姆都不止这点钱”。
根据媒体报道和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记者梳理了2021年以来媒体或法院公布的27起离婚案支持家务补偿金。这27起离婚案中,有3起案件未公布具体补偿金额。公布了具体金额的案件中,共有4起案件家务补偿在10万元以上,20起案件支持的家务补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下的20起案件中,有15起案件家务补偿金额小于5万元。这也意味着,支持家务补偿的案例中,有一半以上的案子补偿金额不到5万元。
补偿金较高的仅4起,超10万元案例或不到总量的两成
27起案件中,支持家务补偿金超10万元的案子有4起,支持金额分别为93万元、55万元、20万元、12万元,或不到案件总量的两成。
记者发现,这4起案子中,一起看似家务补偿较高,实际包含房产等其他共有财产。一起系被补偿方长年抚养多个子女。一起系补偿方常年不负担家庭责任。还有一起系家庭条件较好,补偿方自愿支付该数额款项。
补偿金额为93万元的离婚案,源于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号2021年4月发布的一篇文章。案件中,男女双方2009年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妻子刘某婚后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孩子。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述称丈夫朱某经常家暴,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
法院的判决支持他们离婚,两人各抚养一个孩子。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轿车、存款等归朱某所有,朱某应支付刘某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北京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律师信金国对此分析,“所谓的93万‘家务补偿’,其实大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补偿款,真正属于‘家务补偿’的范畴恐怕不多。”
补偿金额为55万元的离婚案中,男女双方结婚20多年,是男方自愿支付,将55万元作为女方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经济补偿。
“家庭煮夫”也能获补偿
记者还发现,27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系女方赔付男方家务补偿。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该市一“家庭煮夫”离婚获1.5万元经济补偿。北京密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中,男方获得了1万余元的家务补偿。这类案件均系女方较少照看孩子,孩子主要由男方照顾。
法律解析
1 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为何普遍偏低?
从审判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数额基本不超过10万元。主要是因为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信金国提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前,《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非常低。因为《婚姻法》规定,只有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但这样规定存在一个弊端,即绝大多数家庭不会采取约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1088条删去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置条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则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信金国律师分析。
关于离婚诉讼案件提出家务补偿需要什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负担家庭较多义务的,可以请求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如果结婚成为了家庭主妇,显然是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补偿。法律并没有规定仅限于家庭主妇获得该赔偿。同理,全职爸爸当然也可以得到补偿。
关于家务赔偿金额的相关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无可厚非。但真正能够获得的家务补偿款实为有限。在司法实践中,纯粹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款大多集中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而像二、三十万的离婚经济补偿款大多出自夫妻双方的协议约定,经法院认定后得以判决。”
从审判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数额基本不超过10万元。主要是因为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也就是说,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即使一方年薪百万,对方是全职太太,这100万元也是共同的,需要共同分割。但是,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特别是全职在家,丧失了就业或晋升机会,甚至丧失了经济独立的能力,离婚后会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财产是平均分割了,但无疑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民法典》出台了这项制度。
2 法院确定补偿数额要考虑哪些因素?
婚姻家庭领域专业律师 信金国
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一般会综合四个因素进行考量。一是家务劳动的时间,二是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三是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此外,家务劳动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
关于家务补偿金额是否有相关标准的问题,目前,家务补偿制度还没有统一标准,相信将来会出台。“我认为应全面综合考量,尽量使付出较多家庭劳务的一方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与其所付出的劳务价值相符。可以参考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以夫妻双方较高收入一方的月薪乘以结婚的年限来作为基础参考,然后考量其他因素酌定。”
民法典中的家务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经济补偿请求需在离婚时提出。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一般会综合以下四个因素进行考量:
第一个因素是家务劳动的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第二个因素是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等,不仅需要体力支撑,还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第三个因素是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女性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甘愿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放弃自己事业上发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业能力已明显下降,发展空间严重受阻,而此时丈夫的事业却蒸蒸日上。那么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各种性质的财产利益,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此外,家务劳动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家务补偿金是怎么确立的
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在离婚时,如果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与补偿,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务补偿如何举证:
(一)在抚育子女方面很多妈妈都是因为生育了宝宝后,才会开始全职太太之路,所以对于抚育子女方面的证据相对而言比较容易掌握。例如平常跟孩子在一起的照片、视频;孩子身体不适妈妈陪同去医院看病的病例、诊断报告;孩子上幼儿园、小学时接送来回的记录;平常记录孩子生活、学习的照片、视频、QQ空间、朋友圈等;邻居和老师们的证人证言等。
(二)在照料老年人方面很多家庭结婚后会跟男方的父母共同生活,那全职妈妈必然少不了要照顾家中的老人。对于照料老年人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就是给老人们购买的衣物、营养品;老人家不舒服去医院看病的诊断报告或者相关病例、陪床信息等。
(三)在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全职太太的工作主要是主内,而丈夫则主外。很多丈夫在外工作回到家就能享用到热腾腾的饭菜,出门时又有熨烫好的衣物和准备好的营养早餐,这些细小的行为都是在协助对方的工作。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就是平常双方的聊天记录、女方为男方购置的生活用品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离婚女方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夫妻双方如果因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协议的方式离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离婚是由一方过错造成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赔偿,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女方能否要求家务补偿?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夫妻双方离婚女方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可以要求家务补偿。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家务劳动打理好家庭的一切,照顾孩子和老人,减轻了另一方的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实际上也等于是间接创造了家庭的经济价值。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
我国法律规定,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夫妻双方离婚女方能不能要求家务补偿”问题进行的解答,婚姻法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家务补偿的具体标准
法律分析:婚姻家务补偿制度,主要是指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一方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承担较多诸如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家庭义务的,另一方应给予物质补偿的制度。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级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口再生产、扶老携幼等社会职能,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夫妻双方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庭劳务。家庭劳务是社会劳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占社会劳动相当大的比重,理应得到和社会职业劳动同样的认可和评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法律分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