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评定残疾伤残标准(残联评定残疾标准表)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划分标准是: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残疾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6、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
民政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民政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
2、听力残疾: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办残疾证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1、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领人2寸免冠近照3张;
3、个人医院病历。无原始病历,且残疾状况不明的,由申领人先行到区级以上医院检查,并根据不同残疾类别提供检查报告;
4、《残疾证》遗失补办的,提供《遗失声明》,声明刊登后满一个月方可补办。
综上所述,国务院残疾人鉴定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鉴定部门:县级以上残联康复部门(仅对残疾类别、等级十分明显的作评定)、县级以上医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人的残疾级数是如何评定的?有什么依据?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负伤人员的残废情况,将负伤人员残废情况区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隔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残废区分依据为:a.平常生活根本无法自理;b.意识消退;c.各类行动均受限制而卧床不起;d.人际交往完全丢失。
2、Ⅱ级残废区分依据为:a.平常生活必须要随时随地有人协助;b.仅限床上或椅上的行动;c.无法工作;d.人际交往极其艰难。
3、Ⅲ级残废区分依据为:a.无法完全独立生活,需常常有人陪护;b.仅限房间内的行动;c.明显岗位受到限制;d.人际交往艰难。
4、Ⅳ级残废区分依据为:a.平常生活水平明显受到限制,间或必须要协助;b.仅限定居区域内的行动;c.职业种类受到限制;d.人际交往明显受到限制。
5、Ⅴ级残废区分依据为:a.平常生活水平一部分受到限制,必须要引导;b.仅限附近的行动;c.需要明显缓解工作;d.人际交往匮乏。
6、Ⅵ级残废区分依据为:a.平常生活水平一部分受到限制,但能一部分偿还,一部分平常生活必须要协助;b.各类行动减少;c.无法担任原工作;d.人际交往狭小。
7、Ⅶ级残废区分依据为:a.平常生活相关的行动水平明显受到限制;b.短暂性行动不受到限制,长期行动受到限制;c.无法从业繁杂工作;d.人际交往水平减少。
8、Ⅷ级残废区分依据为:a.平常生活相关的行动水平一部分受到限制;b.长距离行动受到限制;c.能从业繁杂工作,但工作效率显著降低;d.人际交往受约束。
9、Ⅸ级残废区分依据为:a.平时行动能力大多数受到限制;b.工作和自学能力降低;c.人际交往能力一部分受到限制;
10、Ⅹ级残废区分依据为:a.平时行动水平轻微受到限制;b.工作和自学能力有一定的降低;c.人际交往水平轻微受到限制。
残疾人的标准是什么?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一条宗旨:释义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我国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是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87年定为五类、95年暂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和肢体等六类残疾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