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举证困难(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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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请求从遗产中清偿自己的债权财产,则提起诉讼的被告是遗产执行人、遗产实际占有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受益人,在遗嘱继承或遗赠关系纠纷中,被告主要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按遗嘱可得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受益人,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3、确定起诉法院遗产诉讼,一般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将自己的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内人的,就是遗嘱继承关系,其遗下的财产也属于遗产。

遗产继承纠纷要怎么起诉

法律主观:

遗产继承纠纷怎么起诉

1、起诉前的准备

收集遗产继承纠纷的证据材料,比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的证据等。

2、确定诉请、被告

(1)在决定起诉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诉求。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有法律规定的。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将自己的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内人的,就是遗嘱继承关系,其遗下的财产也属于遗产。

诉讼请求可确定为按遗嘱指定获得遗产或者认为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这种关系是遗赠继承关系。立遗嘱人留下的财产属于遗赠财产。按遗嘱取得这种财产的人或组织是遗嘱受益人,其提起诉讼的请求就是获得遗赠财产或认为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2)确定诉求以后,就应注意确定被告。在法定继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如法定继承人占有的份额比较恰当,或其占有的是依法应得的一部分,则可不将其列为被告。在遗嘱继承或遗赠关系纠纷中,被告主要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按遗嘱可得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受益人。如果请求从遗产中清偿自己的债权财产,则提起诉讼的被告是遗产执行人、遗产实际占有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受益人。

根据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确定起诉法院

遗产诉讼,一般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争执的遗产是不动产,原告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是动产,如金银首饰、家具杂物,可向动产地法院起诉。动产不在一地法院管辖的,选价值大的动产地法院管辖。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可向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怎样诉讼继承遗产

诉讼继承遗产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当与遗产继承有利害关系的发生;

2、有明确的被告。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纠纷中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没有的不予受理;

4、符合法院受理的范围并且法院有权管辖。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一个继承人起诉另一个继承人,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打遗产继承官司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观:

(一)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二)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三)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四)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二)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三)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提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办理公正手续。,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一)证明法定继承人关系成立的证据: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赡养父母及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当提交具体死亡事件、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二)证明遗嘱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正遗嘱的,应当提交公正机的公正书;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交遗嘱书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书。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供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有关部门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一)证明有房产的,应当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二)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发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三)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四)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的,除应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诉讼请求金额的详细计算清单及计算依据。,一般规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比如:如果对方对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提出此主张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提供立遗嘱人患有相应疾病的医学证明。,在遗产继承有争议的时候,一般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的判决,需要提交起诉书,然后等待法院的审理。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 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 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继承纠纷举证困难

法律主观:

一、 遗产继承纠纷 起诉的手续是怎样的 (1)打 遗产继承官司 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状要有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合理的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些都是决定打官司胜败的重要因素。所以,写诉状要有好的构思和设计,否则,不仅会影响打高技术的结果,有时还会造成律师费用的损失。 (2)当事人写好起诉状之后,就可以把起诉状提交到法院进行立案,立案时首先要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递交诉状和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就行了。 二、遗产继承纠纷起诉应该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 继承人死亡 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亲属关系证明 ;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 非婚生子女 、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 放弃继承权 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纠纷诉讼

就起诉方(原告)来说,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明确起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的条件是:(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当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写好起诉状(起诉书)。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文书,俗称"状纸"。原告起诉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以书面形式为原则。现在我国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都有专门的诉讼用纸,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规范要求去写即可。但在写起诉书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写明诉讼请求(参见告什么);二是根据诉讼请求阐明诉讼事实和理由,事实要客观、真实,理由要充分。就本案来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未写清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又未达到充分,这就给自己以后的诉讼过程带来"后患"。

就被告方来说,对原告的起诉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不能置之不理。现实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无理告诉,或知道自己无理就不进行答辩了。不答辩虽然可以,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次辩解的机会,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样,将直接影响自己的诉讼效果。

其次,要正确对待。先要看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有无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而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

再次,就是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驳斥对方,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的诉讼文书。答辩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列举事实是否真实、主张有无证据、请求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力求做到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证据充分、论述有力。

本案中,被告在得到起诉状后,和律师一起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着重从以下两大问题进行了阐述:

一是坚持协议有效。

首先,原告和被告的协议程序上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原告和被告先在原告家中签定协议并经原告双方签字后,又在被告家中签定了新协议,此"新"协议和原来协议相比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形式上不同,并且已经部分履行了。既然原告张某承认了第一份协议,又对第二份协议的部分履行予以接受,就是对第二份协议的认可和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因而,张某虽然未在第二份协议上签字而由王某代签,但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协议程序违法的问题。

其次,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就继承案件而言,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仅从继承遗产的数额的多少来判断,因为继承是非常特殊的法律问题。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即继承人之间系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又有一定的亲情和感情关系的人。被告虽然只给原告10万元的遗产,但同时在被告自己已对原告没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承诺每年给原告每人2500元"赡养费",属于法外尽义务;另外,被告给付原告的财产体现在协议上是有限的,而原告与被告之间以及原告与其外甥之间的亲情和感情是无限的.这份亲情和感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仅仅从继承遗产的多少来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是偏颇的。

再次,床位大小与实际上是否继承没有关系。由于原告考虑多方面的原因,放弃了继承权,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放弃继承本身就是原告行使继承权的一种方式。再者,床位的继承权仅仅指床位本身的财产权,和床位的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告以床位还有几十年的使用权,并把未来的收益作为继承的财产来看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是即使双方不按照已经达成的继承遗产的协议履行,原告请求继承遗产的数额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之女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但首先必须依法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多少。而要正确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必须先把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首先,必须把被继承人之子的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去。当然,其具体数额可以按照其创造的价值确定。

其次,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创造者的被告,其财产也必须依法予以分割。就是说,家庭共有财产的近一半财产是被告的。

再次,必须把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去。这些财产包括:(1)位于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的摊床系被告的五位亲属共同出资于1997年5月16日购买的,当时,考虑为了方便办理各种手续,就用了被告的名义。对此,有当时投资的当事人的原始凭证及历年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细目为证。如果原告能实事求是出发,就不会否认上述事实,即摊床的真正所有权人是被告的五位亲属,而不是被告胡某。(2)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是被告及被告大哥和被告的父母等人共同出资为其父母购买的。当时只是因为被告的父母不是凌海户口,无法办理房照,所以,才以被告名义办理的房照。(3)新购买的一处楼房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为被告之子买的,且有房屋产权证为凭。虽然房屋产权证是在诉讼期间办理的,但仅仅是对原来事实的确认,而且这一确认是房屋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本案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对财产有异议,只能重新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被继承人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尚欠债务4万多元,应该用共同财产偿还后再继承遗产。

【怎么打】

打官司关键在"打"。而如何"打"得好,"打"得赢,却很有讲究。尤其在今天比较复杂的现实环境中,就更有艺术了。那么,怎样才能打得好呢?

首先,得请一名好律师。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自己又能说的清楚,说的在理,就没有必要请律师了。但往往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当事人自己又缺乏法律知识,无诉讼技巧和经验,请律师就非常必要了。律师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与其他人相比,具有法律知识全面、诉讼经验丰富的显著优势,因而,请律师就成为人们打官司的首选。但是,必须请"好"律师。现在,律师队伍里虽然都是律师的称谓,但也不乏"东郭先生"之辈。一名好律师能帮助你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从而保证该打赢的官司能打得赢。

其次,把好证据关。现在社会上流传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顺口溜,固然有对社会现实客观反映的一面,但并不完全是司法情况的客观的、真实的写照。从法律上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的支持,即使有关系,也只能赢一时,而不能赢到底。因此,当事人能否把好证据关,对官司的成败至关重要。而要全面地收集好证据,运用好证据,仅靠当事人自己,往往是不行的。这时,律师的作用不能低估,本案就是最好的例证。本案中律师在答辩阶段就十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案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因此,除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当事人每提出一个主张,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所以,律师应从案件事实出发,让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或指导当事人去收集相应证据。如本案中当事人说有一处房子,是其和其哥为其父母购买的,当时因其父母不是城市户口,无法办理房照,才以其名义办理的过户手续。于是,律师就让当事人找当时办理房照的部门证实这一事实情况。收集和运用证据固然重要,但保存证据更重要。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证据往往很难收集,因此,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很多人往往认为事情既然已经办完了,保存不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无所谓,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本案中被告提出的为其父母购买的房屋和沈阳某批发市场的摊床系他的亲属共有,都有当事人的出资和历年分红的原始记录。这为主张的提出,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怎么赢】

一是"打"法、"斗"法。打官司其实就像军事上打仗一样,要赢得战争的胜利,就必须依靠现代化的武器装备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同时,也必须有相应的战略战术。打官司就是"打"法律,"斗"法律,也得有战略战术。要打得赢,就得用足、用好和用活法律。把好法律关,为官司的最终胜利奠定基础。

法律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就实体法而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由于继承案件种类很多,不同案件法律依据是不一样的,因而,打官司的过程就是"寻找"法律的过程,当事人必须针对具体案件"找"相应的法律依据。就本案来说,首先要确定"遗产"有哪些,这就必须把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剩余的部分才是"遗产";然后,再确定--谁有权继承遗产?本案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儿子;最后,依法分割遗产。

就程序法而言,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只列胡某为被告,而未将被继承人之子列为被告。而从法律规定来看,被继承人之子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因此,当事人应该主动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依法追加被继承人之子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被继承人之子以原告身份主动参与到诉讼中来。舍此,别无他法。此外,被告提出: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摊床系被告的五位亲属共同出资于1997年5月16日购买的;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是被告及被告大哥和被告之父母本人等人共同出资为其父母购买的。对于这两点,因为有案外人主张权利,作为人民法院要么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先析产然后再继承;要么将与本案有争议关系的财产另案处理。当事人应该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二是掌握庭审技巧。此案由于原被告最先有一份协议,在签订第二份协议时,被告就把第一份原始协议当场撕掉,但被告有此协议的复印件。而原告张某在第一份协议上签字画押,第二份协议由其夫代签,现在又以此为理由,提出程序不合法。所以,此节事实的确认非常关键。由于原告有意回避这一事实,因而,不能指望其拿出这份原始协议;只能利用庭审,让原告先承认这一事实,然后被告再把手里的复印件拿出,这样,就不会因原告否认这一事实而陷入被动的境地。当然,庭审技巧不仅仅这一点,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的艺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了《继承遗产协议书》,但该协议未明确王某的遗产数额,原告人对此存在误解,因此,可寻求司法救济。且继承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不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尽管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分割遗产,但协商不成时,并不因此丧失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因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按法定继承作出了判决:被告胡某再给付二原告152637.50元。对于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的摊床和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说】

笔者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继承来变更原来已经达成并实际部分履行的继承遗产协议是错误的。

首先,原告和被告的协议程序上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原告和被告先在原告家中签订协议并经原告双方签字后,又在被告家中签订了新协议,此"新"协议和原来协议相比就其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形式上存在不同(一分为二),并且已经部分履行了。既然原告张某承认了第一份协议,又对第二份协议的部分履行予以接受,就是对第二份协议的认可和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因而,张某虽然未在第二份协议上签字而由王某代签,但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协议程序违法的问题。

其次,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就继承案件而言,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仅从继承遗产的数额的多少来判断。因为继承是非常特殊的法律闯题,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即继承人之间系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又有一定的亲情和感情关系的人。被告虽然只给原告10万元的遗产,但同时在被告自己已对原告夫妻二人没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承诺每年给原告每人2500元"赡养费",属于法外尽义务。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就是说,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虽然他们之间没有血亲关系,但这种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值得弘扬的,因此,从法律上肯定了这一做法,并赋予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被告给付原告的财产体现在协议上是有限的,而原告与被告之间以及原告与其外甥之间的亲情和感情是无限的,这份亲情和感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仅仅从继承遗产的多少来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是偏颇的。再次,也不存在误解的问题,即使是误解也不是重大误解。一审法院以"《遗产继承协议》没有明确遗产的数额,原告人对此存在误解,因此可寻求司法救济"为由就否认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存在着重大误解,才能予以变更或撤销。而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而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当事人既不存在误解,更不存在重大误解。从协议约定来看是给付遗产10万元,但被告每年给付原告每人2500元,直至死亡时为止,而二原告人何时死亡,是不确定的,所以,被告所支付的"赡养费"最后是多少,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很难说法院判决给付原告二人每人近10万元就是合理的。更何况当事人已经达成了继承遗产协议,并实际履行了部分协议,根本不存在判决中所认定的"协议不成"的情况,这种司法救济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如此"法不容情"的司法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最后,床位使用时间长短与实际上是否继承没有关系。因为继承权是公民依法取得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利用共同财产所具有的经营权创造的以及将来可能创造的利益和继承没有任何关系。床位的继承权仅仅指床位本身的财产权,和床位的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告以床位还有几十年的使用权,并把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作为继承的财产来看待,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原告考虑到多方面原因,其中包括"情"的因素,放弃继承权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放弃继承其他财产本身就是原告行使继承权的一种方式,法院有什么必要去干预他人已经行使了的权利呢?这对维护已经稳定的社会生活关系有什么意义呢?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完善的今天,如何处理好法院的司法权与当事人"自治权"的关系,仍是值得我们司法机关认真思考的问题。

【律师提醒】

由于继承官司的特殊性,即涉及"情"与"法"的关系问题,不仅在诉前要思考好官司该不该打,而且在启动诉讼程序时,就必须把"遗产"的范围搞清楚,不能仅仅靠自己的了解,甚至是猜测来判断遗产的数量。否则,将赢了官司赔了钱,又打丢了情,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遗产继承证据清单

遗产继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处理许多法律和财务问题。其中,遗产继承证据清单是关键的一环,它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等各方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证据清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身份证明:证明继承人身份和资格的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死亡证明:证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文件,如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证明等。

财产证明:证明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的文件,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账户信息等。

继承资格证明:证明继承人具备继承资格的文件,如遗嘱、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

关系证明: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文件,如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此外,如果存在遗嘱、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也需要一并提交。这些文件能够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和继承资格,以及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和分配意愿。

综上所述:

遗产继承证据清单是遗产继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确保了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在准备证据清单时,各方当事人需要认真核对每一项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其真实可靠。同时,当事人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确保遗产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是遗产继承程序中的重要证据之一。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和遗嘱的有效要件等重要内容。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如果存在争议或纠纷,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也与遗产继承密切相关。

遗产继承需要什么证据

遗产继承需要的证据材料如下: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包括如下: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继承的方式具体如下: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综上所述,遗产继承证据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证明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证明属于合法继承人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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