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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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固定资产贷款与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别有哪些 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用途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满足企业中、短期的资金需求期限1-5年的中期贷款或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或1-3年期的中期贷款审核方式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申请逐笔审核或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搐随借、随用、随还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还款来源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的现金或企业自有资金主要为企业经营收入风险外部影响因素多,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素多,风险较大集中在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的风险收益长期、稳定收益短中期收益问题三:什么叫流动资金贷款 谁跟你说的流动资金问题四:流动资金贷款与项目贷款有哪些区别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为满足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临时性、季节性或扩大规模等原因所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流动性资金贷款管理

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

问题一: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流动资金抚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说白了,就是经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问题二:固定资产贷款与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别有哪些 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用途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满足企业中、短期的资金需求期限1-5年的中期贷款或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或1-3年期的中期贷款审核方式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申请逐笔审核或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搐随借、随用、随还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还款来源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的现金或企业自有资金主要为企业经营收入风险外部影响因素多,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素多,风险较大集中在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的风险收益长期、稳定收益短中期收益

问题三:什么叫流动资金贷款 谁跟你说的流动资金

问题四:流动资金贷款与项目贷款有哪些区别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为满足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临时性、季节性或扩大规模等原因所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特点: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可根据客户具体需要灵活安排,分为临时、短期、中期三种类型,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期限较短,审批时间短,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项目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项目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专项用于经营性或公益性投资项目的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问题五:什么是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期限灵活的特点,能够满足企业临时性、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需求,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三类哦~

问题六:信贷,生产性贷款,流动性贷款的定义各是什么 信贷是经济上的一种借贷行为。它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让渡。银行信贷是属于信贷的一个经济范畴,它是指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所进行的借贷活动。银行在社会范围内,以多种形式聚集资金,并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分配,支持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需要。

生产性贷款顾名思义就是用于生产需要而对企业发放的贷款。

流动性贷款就是为了解决借款人短期内流动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确切的定义还真找不到)

问题七:什么是“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贷款资金用途的不同,可将贷款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银行为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贷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人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

问题八: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哪些用途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有哪些用途

为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贷款机构推出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那么,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它可用于哪些用途,有无限制?

所谓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机构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贷款。

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贷款机构发放此项贷款时,应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据悉,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另外,此项贷款不得挪用,贷款机构须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希财贷款网我介绍,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产品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本贷款。

按期限分为一年期(含)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共两类;按是否提供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类贷款;按使用方式,客户可以逐笔申请单笔贷款,也可申请额度贷款,即在贷款额度内企业可以随时提出支用申请,只要符合事先的约定条件,就可以支用贷款,而无需另行提出借款申请。

问题九:我国将流动资金贷款分为? 你看按什么分了:

按贷款期限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长期流动资金贷款

或者:短期和中长期

也有这么分的:

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抚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要。

那要是按照五级分类,那就是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了。不过我觉得一般不会按照五级分类分吧?没有这样的啊。

问题十:流贷与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别?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为解决生产经营企业的营运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凡是符互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物资供销、旅游以及联营、中外合资等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_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_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_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贷款。_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_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_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_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_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_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_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_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_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_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__第二章受理与调查_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_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_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_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_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_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_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_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_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_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_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_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_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_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_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_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_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_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_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_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_

监管部门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是怎么规定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_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_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_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_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_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放贷主管部门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_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_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_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_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_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

(一)受国家利率、汇率政策及银行费率政策变动造成融资成本上升的风险,

(二)未按照约定提前或逾期归还授信将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关于流动性资金贷款管理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贷款人应当根据什么原则,建立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

一、贷款人应当根据什么原则,建立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

任务占坑

二、哪些项目需要通过财政评审?

财务评价是从企业角度出发,使用的是市场价格,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现行价格体系,分析计算项目直接发生的财务效益和费用,编制财务报表,计算财务评价指标,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和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借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拓展资料:一、财评的内容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在进行财务评价时,首先要编制财务报表,这是进行财务评价的主要依据。基本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金来源和经营表、资产负债表和外汇资产负债表;辅助报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流动资产估算表、投资计划和筹资表、主要产出和投入价格基础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估算表、无形和递延资产摊销估算表、折旧费用估算固定资产表、总费用估算表、产品销售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费估算表、贷款还本付息计算表、金融外汇流量表等。这些财务报表有共同的格式和要求。

(2)财务评价指标

项目盈利指标:这是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的主要评价指标。还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计算财务净现值、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资本利润率等指标。

财务内部收益率(IRR)是整个计算期间每年净现金流量的累计现值为零时的折现率。它反映了项目占用资金的利润率,是考察项目盈利能力的主要动态评价指标。IRR可以根据财务现金流量表中的净现金流量,通过试错法得到。值越大越好。当获得的内部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基准收益率或设定的折现率时,认为其盈利能力已达到最低要求,在财务评价中可以接受。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五章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次数其中:营运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四、贷款人应当根据什么原则,建立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

贷款程序:

1、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向当地银行提出借款申款外,申请其他种类的贷款须提供有关资料。⑴借款人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告;⑶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⑷抵押物、质押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⑹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银行对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进行调查。

4、贷款审批。银行按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5、签订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7、贷后检查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8、贷款归还。贷款到期,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要展期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展期由银行决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测算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从事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业法人(企业)或国家规定可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控机制,实行贷款全过程管理,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性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岗位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和具体贷款额度,不得发放超出借款人实际需求的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地区、行业、贷款类型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行业发展规律、借款人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恶性竞争或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检查和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依法成立;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要求借款人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团队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资信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业务、生产经营、业务规划和贷款期间的重大投资计划等。

(3)借款人的行业状况;

(4)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5)借款人的总营运资金需求和现有融资负债;

(6)借款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7)贷款的具体用途和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检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评级体系,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授信方法,评估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业务特点、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周期等因素(计算方法见附件),计算其流动资金需求,并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和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不得超越权限。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要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及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20条前条所称付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委托金额的标准;

(二)支付方式的变更及触发变更的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和禁止;

(4)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的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承担以下事项: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外商投资,实物

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 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 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相关问答:

什么叫流动资金贷款

一、什么叫流动资金贷款

一、业务综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金融产品。二、申请条件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借款的用途应具有经济效益,能按时还本付息;3.符合中国银行其他有关贷款规定要求。三、提供资料1.借款申请书;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5.贷款卡;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可以有哪些?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修等公司发展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扩展资料: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

三、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包括哪些

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一般只限定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日常经营周转的费用包括:工人工资、水电费、原材料费用、租赁费等等。工人工资一般是指员工的劳动报酬费用,可以是工人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费等等,但是不能用于股东的分红。水电费一般是指生产经营中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原材料一般是指为了生产公司的产品而需要购买的各种原材料,相对于公司来说,支付材料费就是支付上游公司的货款。租赁费一般是指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费、机械设备的租赁费。一些公司没有资金的土地和厂房,依靠租赁场地来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租赁费可以用流动资金贷款来支付;设备租赁费也是如此,一些设备过于昂贵,或者只需要一段时间内使用,从而租设备来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用于这方面费用的支付。企业如果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可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因为企业贷款的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在税前抵扣,这样就减小了税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这笔款项不会成为企业主的个人负债,所以可顺利申请房贷。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后,企业主可以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还,这就大大增加了资金的灵活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降低小公司财务成本。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好处是,如果采用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可相应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因为公司贷款的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在税前抵扣,这样就能够减小税基。并且,流动资金贷款的年限选择范围也较大,可以是1年期也可以选择5年期。还有,还款方式也相对较灵活,如果是1年期也可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便于。

四、银行如何发展对公存款?

基层网点对公业务的做强做大,关键在客户及存款资源的拓展,同时根据客户需求适时开展营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笔者认为,应把握如下三大关键环节:

一、锁定营销目标,确立主攻方向首先,基层行必须加大营业网点所处区域的市场调研力度,系统收集客户及资金信息,对地方经济和同业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业务发展自身优劣势,根据当地实际锁定发展方向和营销目标,制订切实可行营销方案,争取竞争主动权,着力打造领先同业的竞争优势。其次,基层行要锁定业务发展主攻方向,可确定“抓存量、拓新增”的双轨式发展策略,加大存量账户维护力度和存量客户的内部挖潜,拓宽与客户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加强对重要政企的走访,收集、发掘和掌握源头信息,掌握当地政企新建项目、专项拨款、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确保营销工作永有源头活水;此外,在营销对公客户时要坚持“抓大不放小”,既要拾得芝麻和西瓜,又要让其开花和结果。

二、细化营销对象,实施差别服务基层行要将客户信息进行整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可根据客户资金量的大小及客户发展前景,将客户划分为一般客户、中端客户和高端客户,对不同层级的客户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并根据客户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如对一般客户,可由营业柜台、大堂人员进行维护,侧重于服务营销;对中端客户,因其自身具有一定的价值,会引起同业者的竞争,且企业已初具规模,有发展壮大的趋势,故应由专门人员进行维护,在做好服务的基础上增加情感投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上门走访方式,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动态,适时开展攻关;而对高端客户,因其含金量大,地位重要,且绝大多数客户关系复杂,管理层多,与各家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是同业竞争中最为激烈,因此,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有耐心及勤而不懈的营销队伍,做好关系营销、服务营销和个性化营销,同时适当进行高层营销。三、全方位出击,多管齐下抢市场一是做稳做大做强财税大户。财税系统客户历来资金庞大,影响力大,因此,基层行负责人应把此类机构类客户营销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舍得跑,经得磨,保持与当地财政部门高层人员经常接触,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落实责任营销团队,明确营销对象,做好各方面信息沟通。二是向存量无贷户要资源。存量无贷客户是一块可通过耕耘而获得收益的宝地,基层行负责人应在日常维护的同时,重视信息捕捉。如对一次存款证明的开立、一次增资业务的办理、一次增加提现额度的申请、一次企业因对账须要打印资金流水账的需求、一次与企业财务人员闲谈获得的信息、企业每笔资金的流向等,均应与客户的经营发展联系起来,抓住细微且易被忽视的营销机会。三是抢抓重点核心客户群体。基层行若能与重点核心客户进行业务合作,将对相关业务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基层行应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依靠团队协作精神,上下联动,携手攻关,密切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关系,积极拼抢当地龙头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业务在当地区域内的市场占比。四是以贷引存开展延伸营销。以贷引存是扩大客户资源的最佳手段之一。因此,基层行应树立“以资产业务发展带动负债业务发展”理念,积极营销优质、具有龙头作用的企业申报贷款,做大该类业务。此外,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封闭管理,加强对企业销售收入归行管理,促进客户资金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

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条还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_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_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_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贷款。_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_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_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_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_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_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_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_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_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_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__第二章受理与调查_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_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_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_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_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_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_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_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_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_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_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_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_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_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_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_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_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_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_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_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_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可以发工资吗

可以。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但有些风控人员认为,如果工资都需要借款支付,企业会有风险,所以不批。但现在有些科技公司,他们的大部分支出其实是员工工资,所以作为用途也无可厚非。但如果制造业,房地产之类的用途用来发工资,还是考虑考虑吧。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贷款。”

所以只要是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支出都可作为流动资金授信的用途。一般包括如购买原材料、日常经营周转、支付工资等等。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工资属于“日常生产经营”,因此可以用于支付工资。

即便是使用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商品,实际商品的价格是含税的价格,实际也支付了税金。税金也属于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支出。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哪些用途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

1、企业如果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可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因为企业贷款的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在税前抵扣,这样就减小了税基。

2、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这笔款项不会成为企业主的个人负债,所以可顺利申请房贷。

3、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后,企业主可以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还,这就大大增加了资金的灵活使用。

流动资金贷款是不得是用于固定的资产的、股权等的投资,是不得用于是国家的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领域的和用途的。

流动资金贷款的是不得挪用的,贷款人是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是检查的、监督的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的情况。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哪些用途?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

1、企业如果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可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因为企业贷款的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在税前抵扣,这样就减小了税基。

2、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这笔款项不会成为企业主的个人负债,所以可顺利申请房贷。

3、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后,企业主可以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还,这就大大增加了资金的灵活使用。

流动资金贷款是不得是用于固定的资产的、股权等的投资,是不得用于是国家的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领域的和用途的。

流动资金贷款的是不得挪用的,贷款人是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是检查的、监督的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的情况。

深入的是解读流动资金贷款用途规定

第一、贷款人也是商业银行的等金融的机构,借款人的是即企业的法定的代表人或是其他的组织的负责人。借款人是在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时,银行是必须的是与其约定银行贷款的用途。

第二、一般的来说,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是为借款人的日常的生产经营的周转的。是不可以是用于固定的资产、股权等的投资的,也是不可以的是用于国家的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领域的和用途的。如果是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的是使用的,需要的是承担违约的责任,严重的银行是会追回贷款的。

第三、借款人的也是不能的是随意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银行的是具有监督借款人的是按约定的用途是使用贷款资金的责任,如果是银行的是没有尽到责任的,中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就是银监会是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进行处罚。

扩展资料: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具有的优势:

一、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降低小公司财务成本

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好处是,如果采用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可相应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因为公司贷款的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在税前抵扣,这样就能够减小税基。

并且,流动资金贷款的年限选择范围也较大,可以是1年期也可以选择5年期。还有,还款方式也相对较灵活,如果是1年期也可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便于。

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影响老板个人买房

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比较方便的贷款,虽然抵押人为公司老板个人,但抵押人个人与银行不存在借贷关系,该笔贷款也不属于抵押人的个人负债。如果公司老板想再次购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上述贷款将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灵活

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要比以老板个人名义申请创业贷款有许多优点:如果企业老板以自己名下全产权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创业贷款,那么他的月还款额就相对较高。

银行对老板个人收入的审核也将比较严格,并且也无法采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必须按月还款。对于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用途而言,财务压力相对较大。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则不同,企业在借款期内连续运用使营运资金保持相连续性财务管理融资管理相简化助于企业灵掌握营运效率间接促进效益增。

而且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评估价的65%,不受当时购买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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