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信罪的区别)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两罪虽然在行为表现形式上均涉及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或是协助转移资金,但两罪还是存在以下区别: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在客观方面,两罪在行为对象和行为发生的时点亦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从行为上来看,帮信罪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简单些,通常就是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从参与犯罪阶段上来说,帮信罪的嫌疑人参与的更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参与较迟,他们参与的时候受害人已经失去对财产的控制。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区别
法律主观: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罪”中“ 妨害司法罪 ”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 犯罪所得收益罪 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什么区别
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区别主要有六个方面,具体如下:
1、行为对象不同。帮信罪提供帮助的对象是概括的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2、行为时间不同。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帮信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分子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
3、行为性质不同。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犯,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上游犯罪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4、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对上游犯罪限定于概括的明知,即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什么网络犯罪在所不问,如果明知实施何种犯罪,当以共犯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既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只要不存在与上游犯罪通谋就不构成共犯;
5、侵害的法益不同。帮信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下面,目的是维护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下面,目的是维护司法秩序,打击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6、入罪条件及刑罚不同。帮信罪的成立条件须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情节严重的限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3000元即可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情节: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帮助行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有促进作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在犯罪行为既遂的情况下,隐瞒赃物赃款,对犯罪没有促进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帮信和掩饰隐瞒二罪并罚
法律主观:
要根据具体作案情节和具体数额来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十四)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 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罪并罚
法律主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标准如下: 1、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2、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法律客观:
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对“明知”的理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侦查阶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定罪量刑时,为了逃避刑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来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矢口否认,极力否认自己是“明知”的,给认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明知”采取推定的办法。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适用推定。推定必须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认,但有其他证据证实“明知”,则不必采用推定的方法。比如卖赃者(不少于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赃物来源,或者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亲眼目睹了盗窃或抢劫赃物的过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但是其上游犯罪的卖赃者(只有1人)称已告知赃物的不法来源,也就是在证明“明知”的问题上,证据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其他客观事实加以佐证。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掩隐罪与帮信罪
掩隐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的行为。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掩隐罪最高刑有期徒刑7年,帮信罪最高3年,可见掩隐罪远重于帮信罪。而且,两罪是完全不同的,在犯罪构成上并不存在竞合关系,否则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指帮信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所有的帮信罪都应当依照掩隐罪定罪处罚,帮信罪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实践中,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支付结算,这是两罪都有的常见行为方式,本文也结合这种行为方式进行相关的分析。
二、如何区分掩隐罪和帮信罪
(一)区分两罪的关键点
1、客观方面:行为及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帮信”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被帮助的网络犯罪行为(帮助实施、完成网络犯罪),“掩隐”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逃避司法追查)。
2、主观方面:“明知”内容、行为目的不同
“帮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帮助其实施犯罪,其行为目的是帮助实施、完成被帮助的犯罪。(这种“明知”只是概括性、比较模糊地知道被帮助人可能在实施犯罪,但不知道具体什么犯罪,否则便会构成被帮助的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
而“掩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目的是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逃避司法追查。
“帮信”和“掩隐”,虽然两者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在意识上的认知内容以及实施行为的目的是明显不同的。
3、侵害的法益不同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信息网络秩序”。而“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司法秩序”。后者远重于前者。
4、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
(1)时间节点——他人犯罪完成之前或之后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信”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完成犯罪。因此,“帮信”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处于预备或发生过程中,而不可能是在完成(既遂)之后。如果他人的犯罪已经完成(既遂)了,就不存在“帮信”的现实可能性。(当然有一种特殊情况——假想的犯罪,即误以为他人已经完成的的犯罪行为尚未完成,而实施帮助行为,这也应当按帮信罪定罪。)
“掩隐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的行为,其指向的对象是“犯罪所得”。而只有在上游犯罪已经完成(既遂),上游犯罪人已经取得和控制犯罪款项,该款项才是“犯罪所得”。因此,“掩隐罪”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已经完成(既遂)之后。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在上游犯罪尚未完成、案涉款项尚未变成“犯罪所得”之前,行为人就已经为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实施掩隐行为做准备,这种情况下,也会构成掩隐罪。
因此,“掩隐”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而“帮信”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被帮助的犯罪完成之前(即处于预备或实施过程中)。
(2)如何判断行为发生在他人犯罪完成之前还是之后?
首先,应当明确何为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人取得和控制犯罪款项。
如果款项流入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人自己的账户或者自己控制的他人账户,或者他的共同犯罪人的账户,这一款项就可被认定为“取得和控制犯罪款项”而成为“犯罪所得”。
而掩隐(帮信)行为人并非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人的共同犯罪人,款项在流入掩隐(帮信)行为人账户而尚未转入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人自己的账户或者自己控制的他人账户,或者他的共同犯罪人的账户的,此时该款项尚不能被认定为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人“取得和控制犯罪款项”,也就不能被认为是“犯罪所得”。
其次,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人取得和控制犯罪款项的过程,可能只通过掩隐(帮信)行为人一手,也可能经过很多手。因此,就掩隐(帮信)行为人来说,他可能是第一手,也可能不是第一手而是中间环节。但这种情况下,不管是第一手还是中间第几手,甚至是最后一手,都应当认定为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人尚未取得和控制犯罪款项,该款项尚未变成“犯罪所得”。
再次,如果款项已经流入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人自己的账户或者自己控制的他人账户,或者他的共同犯罪人的账户,该款项即为“犯罪所得”。此后,掩隐(帮信)行为人才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人或他的后手收入该款项的,此时应当认定为是“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完成之后”,该款项性质上是“犯罪所得”没有问题。
以上几种情况,应当明确区分,以对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否为犯罪所得这些问题作出准确界定。
最后,实践中,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判断标准是“向行为人打款的人”是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人还是被害人。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人提前将行为人的账户提供给被害人,由被害人直接向该账户转账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提供账户、帮助收款的行为就属发生在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实施过程中、尚未完成之前,帮助收款的行为促进了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的实施、完成。
5、行为人是否“操作账户”不是两罪的区别所在
“帮信罪”中的“帮助支付结算”,本质上是帮助收、付款的转移支付行为,其本身包含了“仅提供账户给上游犯罪人使用而不自行操作账户”和“提供账户并自行操作账户收付款”两种情形。行为人是否“操作账户”并不是两罪的区别所在,“提供账户”并“操作转账”,本身也属于帮信罪“帮助支付结算”的含义之内。并非“操作转账”就构成掩隐罪,“仅提供账户”才构成帮信罪。
司法实践中,也有些司法机关会简单地认为,自己操作账户的就定掩隐罪,仅提供账户而自己不操作的就定帮信罪。这样的理解太过于简单。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异同
近年来,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呈多发状态。由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利用网络信息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帮信罪的交织,司法实务中不仅办案单位对同样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而且辩护人认识也不一。为此,笔者就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作如下梳理,与同仁研讨。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是:(1)都与上游犯罪有关。没有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就不会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没有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非法所得(赃款赃物)的行为人,就不会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2)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而言,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犯罪不能既遂;对于实施侵犯财产权犯罪行为人而言,没有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行为,其非法所得(赃款赃物)就不能维持、继续。(3)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主观明知都存在概括性,不要求知晓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何种犯罪。对于帮信罪而言,行为人不必知道被帮助的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开设赌场、或者销售伪劣商品等具体犯罪,只要知道被帮助的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言,不必知道被掩饰、隐瞒的赃款赃物是通过什么犯罪手段,诸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取得的,只要知道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即可。(4)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之规定,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通常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也有的行为人是出于某种感情因素对上游犯罪给与帮助。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是:(1)行为对象不同。帮信罪提供帮助的对象是概括的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2)行为时间不同。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帮信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分子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3)行为性质不同。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犯,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上游犯罪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4)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对上游犯罪限定于概括的明知,即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什么网络犯罪在所不问,如果明知实施何种犯罪,当以共犯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既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只要不存在与上游犯罪通谋就不构成共犯。(5)侵害的法益不同。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目的是维护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目的是维护司法秩序,打击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6)入罪条件及刑罚不同。帮信罪的成立条件须“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情节严重的限制,依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3000元即可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实务中如何区别,除注意上述异同之外,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作判断。以出借银行卡为例,实践中,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会收集众多银行卡,出现部分银行卡用于收取赃款;部分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对于用于收取赃款的银行卡所有人而言,客观上是实施了帮信行为;对于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卡的所有者而言,客观上是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是,如果被用于转移赃款银行卡的所有人不知道掌控其银行卡的人是转移赃款,其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依然是帮信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转移赃款。这样的认定,不仅注意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构成要件,而且注意到了利用信息网络转移犯罪所得本身也是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再如,如果一个人出借的数张银行卡,有的接收赃款,有的转移赃款;或者一张银行卡既接受赃款又转移赃款,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如果出借银行卡的人只是概括地明知自己的银行卡系用于网络犯罪,则不论其银行卡是接受赃款还是转移赃款,均以帮信论处。如果出借银行卡的人对于掌控其银行卡的人用部分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是明知的,这种情况下应以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罚。又如,被他人使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既有具体受害人的被骗款,也有疑似受害人的被骗款,还有可能是被转移的赃款,如何认定出借银行卡行为人的性质?还有被他人使用的银行卡之间转账的情形,各银行卡有流水显示,但银行卡的所有人是同一的。这种情况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经常是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没有归案,那些掌控他人银行卡的人乃至接收他人银行卡转出资金的人极有可能是电信诈骗的同伙。而这些人由于使用了他人银行卡,不易查获。即使是接收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有明确的信息,公安机关也没有深入查办。可是,由于出借银行卡的信息是真实的、公开的,这些出借银行卡的人成为率先被打击的对象。这无疑是网络时代的一个悲哀。鉴于此,笔者认为,无论一个被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存在什么交易,只要出借银行卡的人不明知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一概以帮信论。如此,方显法律之尊严及社会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