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理的措施是如何的(风险债权清理措施)
债权清理的保障措施
法律分析:债权清理的保障措施包括: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履行相关手续。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清理债权债务措施有哪方面
法律分析:清理债权债务措施的方面如下: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账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债务清理办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3、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4、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5、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清理有哪些方法?
债权清理有下列措施:请求债务人全面履行其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在通知债务人后,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等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企业债权债务该如何清理
法律主观:
企业债权债务该按照下列方式清理:
1、明确分工。
2、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3、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4、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
5、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理债权债务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清理债权债务措施为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债权清理有哪些措施
法律主观:
一、债权清理的措施有哪些
债权清理有下列措施:请求债务人全面履行其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在通知债务人后,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等措施。
二、债权清理的内容及用途
对村级清理核实的内容:村在生产经营过程和日常事务管理中形成的各项债务、债权、资产、所有者权益、各项收入及支出。重点是 债权债务 的清理。
(一)债务清理包括会计帐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及应付款。债务来源包括
1、从银行、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
2、从单位借(欠)款本金及利息;
3、从个人借(欠)款本金及利息;
4、从合金会借款本金及利息含村收村兑遗留问题;
5、应付款等。
债务用途包括
(一)经营支出及兴办企业投资;
(二)日常管理支出含村社干部工资、福利;
(三)维修学校支出;
(四) 计划生育 、卫生支出;
(五)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支出;
(六)道路交通建设:
(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八)电力设施建设、维修;
(九)村容村貌整治、绿化;
(十)垫交税费支出;
(十一)突发事件支出含抗洪抗旱抢险支出、动植物疫病防治支出。
三、债权债务清理的奖励政策
(一)债权清理奖励政策
1、风险类债权,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清回资金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 10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2.呆死类债权,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 增量部分按2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物资, 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5%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二)债务清理奖励政策
对已确认的债务,按债务核减额10%的提取费用,用于债务核减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费用。综上,债权清理重点是内部成员往来、税费尾欠、各种应收帐款等。
法律客观:
债权清理措施有哪些: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债权清理有哪些措施?
债权清理有下列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进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债权债务清理措施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清理措施: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债务是债权的对称,它是指在债务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某种或不确定的行为所承担的义务。从会计角度看,债务是指本单位承担的、预计能使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过去交易和事项形成的现时债务,包括各种贷款、应付账款和垫款。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