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审查工程款主体吗
房屋建筑工程需要审查吗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图纸需要施工图审查。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134号令)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的16个关键点
1
注意审查合同招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要进行招投标。
(2)《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包括:
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02
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需做到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
03
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时,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时,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04
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05
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1)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2)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06
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例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07
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1)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是指: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08
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09
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
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该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XXX元以内不予计取,XXX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在项目实践中,这种方式采用不多。
10
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
11
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包括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上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
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XXX元以内不予计取,XXX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
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该阶段的程序设置为: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下述内容,即: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13
在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协议中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14
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15
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诉讼和仲裁的选择;工程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承包方或发包方所在地、第三方。
16
其他注意点
质量约定:合格、市优、省优、国优。
材料:甲供、乙供;与约定品牌不符合的认定与罚则。
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
关于公章使用和款项支付。
(1)项目部公章:设定权限;
(2)款项:转账、一个帐户。
工程合同怎么审查?
法律分析:一、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承包方是否取得建设施工企业相应的资质等级。
二、注意合同承包,承包范围的审查,明确承包施工的工程包括哪些项目、哪些工程。
三、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明确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五、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六、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约定工期顺延的事由。
七、注意审查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八、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采取固定包干方式或者采用可调价格,还是其他方式。九、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十、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争议解决途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汇总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审查合同非常重要,如何能在审查时把握重点细节,发现合同的风险点,减少施工期间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施工合同履约率,降低施工企业的风险呢?保标招标网发现这些要点需要掌握:
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重的问题,是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1、审查身份:审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存在。
2、审查履约能力:
(1)审查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正的经营情况。
(2)审查施工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取得了建筑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所要求的施工企业法人资质等级。
审查时主要看其是否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企业应该拒绝,以免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
(3)审查施工当事人的设备、技术水平、经营范围、信誉等情况,加以调查核实。
3、代理人要有代理权:
(1)在与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如项目部)签合同时,必须得到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可以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与其签订合同。
(2)分公司一般有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在总公司经营范围之内,但无总公司相关资质,需要总公司授权书方能签订合同。
(3)职能部门(如项目部),有授权书也能签合同,甲方名称可以写上职能部门的名称。
二、审查工程期限的约定
1、工程期限包括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等的确认程序和时间限制是否明确。
2、工程有无阶段工期的要求;是否有工期顺延的情况,如何提出、确认;工期延误、延期竣工造成的责任承担。
3、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分期形象进度和总履行期限都要写清楚,这涉及到工程形象进度款支付及工程款最终结算时间,从而影响到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价值(利息)及工期索赔,最终影响到工程造价。
4、有无各种合同工期的定义、确认程序和时限,包括工程完工工期、总承包工程开工至整体竣工验收的工期、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
三、工程量条款的审查
1、审查工程量的确定、确认方法,工程量调整依据是否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有关工程量的报告材料如何编写、提交、确认等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2、碰到超出设计范围、变更施工范围、返工等情况如何计算工程量是否有约定,工程量的核定期限是否细致、明确。
四、工程质量约定的审查
1、审查工程质量的确定、确认方法程序。
2、审查工程质量有无明晰的标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或做出其他约定。
3、验收范围,如验收依据、设计任务书、设计施工图、技术说明、验收规范等,有无书面的双方签字确认的质量标准细则。
4、验收的主体是否合适,验收的期限、程序设计是否合理,如何提出质量异议、如何磋商、处理等。
5、质量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金的规定等。
五、审查造价条款,防止造价结算争议
1、审查是否明确合同价款的性质是暂定价、可调价、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
2、审查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价款调整的依据;固定总价时的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系数;固定单价时的工程量调整依据、计量方法及适用单价;垫资合同垫资款回收的安全性。
3、审查工程造价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有无明显偏高或不合法之处。
4、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审批、确认做出明确规定。
六、工程款支付条款审查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流程是否约定,是否明确价款的计算方法(如按什么定额计算)、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分段结算、一次性结算)中相关依据是否科学、可行,具有操作性。
2、工程价款计量如何进行,程序如何安排,拖延支付惩罚措施是否明确。
3、工程价款支付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有批准、前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弹性条款存在。
4、审查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如结算的条件、依据、结算的期限、程序、审核,逾期审核的责任等。
5、审查施工企业保证金等是否符合法定数额,工程预付款数目是否合理,施工进度款支付数额、日期是否合理,维修保证金是否合规。
6、如果工程项目存在大量增加合同外工作量的可能,有无相关支付约定。合同外增加的价款,应约定当月签证,纳入当月支付。
七、工程施工条件条款审查
1、工程预备工作如何开展。
2、设备材料如何安排、设备材料如何采购检验。
3、现场工作如何组织、安全施工由谁保障、场地通行通水通电如何保证。
4、一般约定施工条件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八、关于工程变更约定的审查
1、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方案变更、材料更换、其他临时修改的双方交换意见的程序、费用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合理。
2、工程签证的条件、形式、确认程序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是否明确。
九、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约定的审查
1、审查是否明确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
2、审查是否明确已完成工程的保护、竣工验收的性质和程序,竣工资料的内容、份数、提交时限和逾期提交的责任,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
3、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工程交付和竣工结算先后顺序约定,是否明确未及时支付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的涉税性条款审查
1、合同的价款须约定价税分离,列清合同总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以使合同印花税税基明确。
2、合同中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发票类别(专票/普票)、税率、结算方式、付款的条件等,付款时间、开票时间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合同中约定如有预收款,是否开具发票,开具何种发票(不征税/正常税率),正常情况是不产生纳税义务,开“不征税”发票,如果开具正常税率发票则须提前缴税。
4、合同中约定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发票不可用,由责任方负责,与对方无关。
5、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新政出台,按调整后的政策、新出台政策对合同具体条款协商调整。
十一、各阶段应提供的书面报告、材料准备条款审查
1、施工前、施工过程中、竣工结算时需要哪些材料,如何编排目录,如何提交、确认,如何联系、通知等,如验收材料、竣工材料、结算材料等。
2、是否需要阶段性工程技术资料,如何整理收集、提供和确认。
十二、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十三、关于合同签字的审查
1、合同的成立可以以签字为准,也可以以盖章为准,签字优先。合同确认的最好方式就是签字,或者签字加盖章。
2、能签字的人:法人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
3、合同大于2页的,要盖骑缝章。
4、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法人代表,要求对方出具法人个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职能部门人员,则需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证书和职能部门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独亲笔签字,不盖章合同也生效;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的,不盖公章,只签字也生效。
建议做法: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十四、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条件、确认和后续处理程序的审查
1、合同终止、解除情况下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工程质量如何审查确认。
2、审查是否约定已购买材料设备的处理,工程资料的编制与移交的时限和程序。
3、审查已完成工程与未完成工程的技术衔接和处理;合同终止、解除或者符合约定交付工程时的撤场时限、确认程序。
十五、保修及退还保修金条款的审查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十六、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1、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义务要相对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幅度或限额。
2、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3、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4、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可与延期同比例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十七、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1、民诉法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而排除了协议管辖。
2、审查施工合同解决争议的条款时要注意:尽量选择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申请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时必须写明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诉讼虽然不能协议管辖,但是仲裁的管辖约定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