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法院怎么处理(故意转移财产法院怎么处理)
瀛东律音|遗产继承之前,被继承人的财产被转移如何处理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或者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实际继承发生之前,被继承人的财产被恶意转移应如何处理呢?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亦或是无法处理,谁占有则谁拥?
最近笔者接触了多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到上述问题——有的在母亲去世之前,兄弟姐妹把母亲的存款转移至其自己名下;有的在父亲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部分子女将父亲每月工资收入取现拿走;有的在父亲去世后将登记于母亲名下的房产(实则为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过户至自己名下••••••上述行为是否可取?是否合法?自己的亲属做出上述行为是否侵害自己的利益,自己如何维权?笔者将在本文中通过几个上海法院的判决,向大家梳理解释上述问题。
1
被继承人出现思维紊乱、言语含糊欠清等情况后进行的转账,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处理
案号:(2016)沪0117民初16778号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于2016年5月去世,有一儿一女。在2016年3月,被继承人转账30万元至女儿的账户中,女儿在法庭中陈述上述款项系母亲赠与自己的,应归属于自己所有。但是我方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子,知道母亲生前身体状况已不是很好,甚至已出现不认识家人的情况。我方去母亲生前就诊的医院调取了母亲的就医记录,母亲在2016年2月即去医院就诊,就诊记录载明:突发不能写字,不认识家人半月。所以对于上述30万元的转账,我方认为并不是母亲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款项应作为母亲的遗产进行分割。
【法院意见】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遗产,应当为其死亡时,实际尚合法存在且为其遗产的部分,如在被继承人生前实际处分或并不存在的财产,不宜再进行分割。
根据被继承人在2016年2月的就诊记录和入院记载中的内容,其在2016年2月之前则出现思维紊乱,不认识家人,书写困难,言语含糊欠清等情况,故原告关于2016年2月的30万元是被继承人转入原告账户,并将该款项赠与原告的辩解意见,难以采信,本院认定该款项系原告转移的财产,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2
存款开支若未超出医疗、护理及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范围,则不作为遗产进行处理
案号:(2018)沪0105民初2451号
【案件情况】
母亲于2014年10月去世,父亲于2016年7月去世,父亲生前早在2014年1月就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母亲为监护人。在母亲去世后,2016年4月时,由其中两名子女担任父亲的监护人。父亲每月工资约2万元左右,从母亲去世到父亲去世的两年时间内,父亲每月的工资都被其中的两名子女取现,该两名子女在庭审中陈述,母亲去世之前已经将父亲的银行卡交由其二人保管,并按照母亲的意愿将卡内存款在为父亲支付医疗、护理及日常开支后,余款由其二人均分。但是另一继承人表示,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常年瘫痪在床,因为其是老干部身份,医疗费用全部可以由医保进行处理。所以每月两万元的收入基本不会花费,且父亲未留下遗嘱,所以该期间的收入在去掉正常开销后应予按照遗产进行分配。
【法院意见】
根据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在父亲去世之前每月所得的工资收入系其生前取得,不属于遗产处理范围。且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父亲在此期间的医疗、护理及日常生活所需之费用,并未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所以要求分割父亲去世之前每月收入的存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3
父母共同房产虽登记在父或母一人名下,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将该房屋过户给第三方,应属无效
案号:(2017)沪02民终7792号
【案件情况】
钱某与妻子杨某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即钱甲、钱乙、钱丙,钱A系钱丙之子,1999年杨某报死亡。钱某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2014年11月,钱某 (甲方,卖售人)与钱A(乙方,买受人)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钱A被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产权人。审理中,钱甲、钱乙称,系争房屋虽然登记在钱甲名下,但该房屋有杨某的份额,钱甲和钱乙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钱A、钱某在未告知其二人的情况下处分系争房屋,侵害了他们的继承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钱某与妻子杨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系争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钱某一人名下,但应属钱某和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于1999年过世,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分割,钱某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自行将系争房屋转让给钱A,客观上构成侵权,钱甲、钱乙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要求恢复系争房屋产权人为钱某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去世后,其在系争房屋内的份额由各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钱某在未征得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系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
结 语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合法财产。但是在其生前可能经过长期的医疗等情况,其可能无法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或者处分了以为是属于自己一人的财产。所以在继承案件中,确定遗产的范围往往是第一步的,这一步中又需要考虑很多因素。
同时,追回被恶意转移走的财产,比照遗产处理,有利于被继承人晚年生活的安定,不容易引起继承人之间的争执,造成谁占有则归属于谁的现象,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和谐。
但是这样的处理需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干预被继承人生前的自愿处分,需有证据可以证明财产是被非法转移的,这样则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追回,再比照遗产一并处理。
法院强制执行书下达之后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处理
在发生纠纷之后,特别是在关于经济纠纷下,对于原告方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往往会进行相关的法律诉讼来解决。但是,败诉方却在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后转移财产。那么,法院强制执行书下达之后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处理?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强制执行书下达之后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处理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此外还要清楚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对于自己申请强制执行有一定的帮助。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咨询。
法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对于界定 恶意转移财产 ,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 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被告人转移财产怎么办法院会怎么判
法律主观:
立案之后被告人转移财产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转移财产法院怎么处理
一、
欠钱转移财产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借款人转移财产的,出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出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人的行为;(二)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三)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欠钱转移财产
二、
转移财产法院会去查吗
一般来说是不会的,但是如果在离婚诉讼阶段以及关系到经济刑事案件时会进行审查。由于银行存取款、股票、证券、基金、股权等,都属于商业秘密或为当事人、代理人无法通过自身获得的材料,房屋产权证、汽车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等也为国家相关部门所保存,因此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有在此类方面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三、
如何收集转移财产的证据
法律规定明确了发现一方转移财产该怎么办,但法律要求是以证据说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转移财产一方要举出证据证明对方隐匿了财产,隐匿了多少,如果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地位偏低的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常处于证据收集的劣势。且目前家庭资产状况又日趋复杂,除了住房,还有股权、经营权等,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受害方对新型的理财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干了些什么,每天见到的就是明处的这些东西,对于暗处的一无所知,那么,就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任务;当客观事实不能被完全证明时,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实,也只能看着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属他人。那么如何收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呢?
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对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应当积极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东出资证据;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存折的开户行、账号;炒股账号;房屋所有权证;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票,等。对现金、贵重物品注意保护。在必要时,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他人应如何处
诉讼期间,被告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他人的,法律并不禁止。只有在涉嫌恶意转移时,原告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其转移行为。事实上,为了保证胜诉后能得到及时的执行,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样就能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了。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