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什么时候到期(未约定利息的借款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借条无还款期限的担保人期限
法律主观:
一、借条中无还款期限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有效期为20年。一般保证或没有约定时间的保证,担保时限为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即20.5年内为担保有效期。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借条中没有写还款的期限,那么这份借条同样有法律的效力,那么对于担保人来说同样也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只要债务人没有按规定的时间这内还款,那么就需要由担保人承担还款的义务,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二、无还款期限的借条担保人有效期是多久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限是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条中没有担保人可以受法律保护吗
借条中没有担保人可以受法律保护。借条只要是借款人自愿书写,符合各项要件如载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等即为有效。担保人只是为保证债权实现而增加的第三方担保责任,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所以,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有效期为20年。一般保证或没有约定时间的保证,担保时限为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即20.5年内为担保有效期。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借款合同没写还款日期怎么算还款期限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在保证期间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因此,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六个月后,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约定还款日期的时效
法律分析:无约定还款日期的时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