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出钱给我买房子(离婚后前夫出钱给我买房子,钱他还能要回嘛)
离婚后前夫出钱给女方买的房子可以要回吗?
您好,离婚后前夫出钱给女方买的房子,如果当时买房的时候已经登记在女方名下的,那就是说那是前夫赠与给女方的房产,如果不符合法定撤销和任意撤销的相关条件的话,他没有权利要回。
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
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如果说前夫已经把房子登记在您的名下了,那他就不能要回。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离婚后前夫出资购买的房子+是否可以要回
法律主观:
此种情况下,最是麻烦,也最易产生普通公众认为的不公。 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只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前夫出资买的房归谁
1、如果在婚前进行了财产证明,离婚时房子应该归女方所有。
2、如果没有进行过婚前财产公证,且男方可以拿出自己购房付款的证明,那么就属于出资的男方。婚后购买的房子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的房子只有一种情况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用自己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且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其他情况一律认定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离婚后,前夫出钱用我的名字买的房子,房产证是我个人所有?
首先,无论您两位离婚是真实离婚还是为了买房的所谓“假离婚”,离婚后,您双方之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当然表示房屋归一方个人所有,还需考察双方之间的实际情况。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常见的包括“借名买房”、赠与、借贷、或者因离婚后仍同居而产生的共有关系等问题。
第一种,借名买房关系,如果您双方签订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协议,或者对方能够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而该法律关系也被法院所认定,那么该房产归对方所有。
何谓签订真实有效的“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买房”协议是合同的一种,签订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受法律规定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有效。
第二种,是否存在赠与关系,如您主张双方存在赠与关系,房屋是前夫赠与给您的,则需提交相应证据,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举证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尤其是在你们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赠与是否存在合理性。
第三种,是否是借贷关系,这种情形,排除了借名买房、赠与等情形,重点考察的出资性质问题,法院会审查你们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如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双方系借贷关系,则房屋是您个人财产,但购房款应当作为债务进行偿还。
第四种,因同居而产生的共有关系,虽然双方离婚,但是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虽然是前夫出资,但是该出资系来源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这种情况下,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是共同财产。
前夫离婚后给买了一套房+现在以购房资金渠道不合法往后要房子可以吗?
您好,如果不涉及欺诈、胁迫等情形,前夫将房产赠与您并登记在你名下,他一般无权要回。
但是请您注意:
如果前夫购房资金涉嫌刑事犯罪所得,法院会追缴赃款赃物及其收益。该房子如果被认定为属于涉案财物的,如果您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收,又或者您其实是无偿取得了,法院一般会追缴该房子。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帮助,也建议您了解清楚购房资金来源,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离婚以后买的房子,但是前夫有出钱,那么房子怎么能和他划清界限?
离婚后,男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