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和欠款的诉讼时效(借款和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借款和欠款哪个更有法律效力
最近我们小姐客服部接到了很多讨债的咨询。很多当事人认为债务和借条是一回事,因为不知道两者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已经用自己的钱浪费了。
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差距还是很大的。如何才能准确把握两者的区别?
我们首先要知道的是,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提供借款人的书面证明,但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并无经济往来。
债务是写给债权人的书面文件,因为债务人和债务人已经偿还,债务人不能偿还或者清偿后不能偿还的债务。
借方凭证证明是借贷关系,而债务凭证证明是债务关系。贷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贷款。
两者的区别
1.不同的诉讼时效
103010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保护公民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时效期间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并自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权利受损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时间。
(1)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债务人发债时,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债权人应当自债务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据,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还款期限,时效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没有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诉讼时效期间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举证责任不同。
在诉讼中,由于借条证明的是借贷关系,借条持有人只需要向法官出示借款事实,法官就可以根据裁定做出裁决。
比如赌博负债形成的债务,依法不能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证明。看了很多,你一定知道两者的区别。
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请他人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贷款期限、贷款用途、逾期利息、纠纷解决方式等。
在借条的最后,签名一定要印在指纹上,最好是带logo的,这样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保护。
相关问答:损益类科目借贷方损益类科目的损类的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益类的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损益类会计科目分以下2种1、收入收益类科目:这类科目通常有“收入”、“收益”字眼,如“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2、成本费用类科目:这类科目通常有“费用”、“支出”字眼,如:“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扩展资料:损益类科目,会计科目的一种,这类科目是为核算“本年利润”服务的,具体包括收入类科目、费用类科目;在期末(月末、季末、年末)这类科目累计余额需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这些账户的余额应为零。损益类科目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他收益等。借贷方是一个金融术语,将财产存入银行为“借方”,向银行贷款叫做“贷方”。区分借贷方:1、借贷方向通常是要根据会计科目分类情况定性为“借”或“贷”。(1)当会计科目属于资金占有方,这个时候会计科目:资产/费用 表示资产增加、负债减少,则+记“借”、-记“贷“(2)当会计科目属于资金来源方,这个时候会计科目: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表示负债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收入,则+记“贷”、-记“借”。2、把“资金占有科目”设想成“自己”;把“资金来源科目”设想成别人3、借方和贷方只是记账符号,借方在左边,贷方在右边(1)通常情况下 借方是资金流出,贷方是资金流入(2)根据公式公式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公式②所有者权益=利润+资本 资产=负债+利润+资本公式③利润=收入-费用 资产+费用=负债+收入+资本(3)对于公式①、②和③,左边的项目(资产和费用账户)被加到借方,而右边的项目(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资本和收入)被加到贷方。相反,具有左性质的项目减记为贷方,具有右性质的项目减记为借方。(4) 记帐就是记录一个事物的两面,所以一定要有借款,借款一定要相等,即余额。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几年
一、借款合同的有效诉讼期是多久?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借款合同纠纷在社会生活当中属于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了,现在存在着的问题就是钱好借,但是债权人在要钱的过程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时候债权人因为借出去的钱也不多,所以,也不愿意通过打官司要债,但对方真的不还钱的话还是要尽早起诉的。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个人借贷合同两年的诉讼时效具体起止日期是什么?
个人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借款到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