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颁布时间(行政诉讼法最早颁布时间)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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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行政诉讼法是哪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三章 管辖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第五章 证据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八章 执行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第十一章 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 ...。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法律主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 诉讼 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 申诉 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客观: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诉讼法典。这就是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分11章75条,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执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另一种是散见在许多具体的、单一的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类似这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所作的某些解释和规定,也可以认为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行政诉讼法在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支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行政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及相关的诉讼法和处罚法

目前我国综合性的行政法律主要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强制法尚在审议中,行政程序法的出台还遥遥无期。另外,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发布的规章,都是行政法律。

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颁布,1990年10月1日实施。其作用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三大诉讼法颁布时间

1、《刑事诉讼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2018年10月26日通过并颁布。

2、《民事诉讼法》是2012年修正后颁布的。

3、《行政诉讼法》最早是在1989年颁布的,其颁布日期是1989年4月4日,正式实施的日期是1990年10月1日.

行政诉讼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该诉讼法颁布时间是1989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在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大意义。

最新的行政诉讼法是哪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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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14:35

案件诉讼期是多长时间(案件诉讼期是多长时间买)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至法定期间届满,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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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后,多长时间才可以再领结婚证

法院判决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再领结婚证是的时间是离婚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后,只要对方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法律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
2023-10-25 12:00

欠钱多长时间失去诉讼时效(欠条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20年内债权都能得到法律保护,期间出借人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与此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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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有效时间是多少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有效时间是永久,只要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协议在经过双方签订并注明签订日期后就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
2023-10-26 15:33

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最高院)

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法律主观:开发商延期交房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日期到来时,开发商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追究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该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开发商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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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 2、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时。 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为签订确认书时。 4、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 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为收件 ...
2023-10-27 15:09

父母死后遗产继承多长时间失效

父母死后遗产继承无论多长时间都不会失效,继承人可以随时办理继承,但若是因为继承发生了纠纷的,则此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 ...
2023-11-08 16:06

股权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股权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内)

例如,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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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人的有效时间是多久

合同担保人的有效时间根据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限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合同担保人的有效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
2023-12-08 15:36

职务侵占罪追诉时效(职务侵占罪追诉时效起算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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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对象转预备要多长时间

法律对于发展对象转预备党员的时间没有规定,因为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还需要进行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等工作。之后,经基层党委预审确认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 ...
2023-11-20 16:25

欠款追诉期一般几年(欠款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信用卡欠款追诉期是多长信用卡欠款追诉期是多长法律分析:信用卡欠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这个期间,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再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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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抵消有时间规定吗

债权债务抵销没有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 ...
2023-11-29 15:37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

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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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呢

借条的有效期是永久的,但是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 ...
2023-11-07 15:54

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因为财产纠纷诉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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