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团伙盗窃怎么量刑(满14岁不满16岁盗窃如何处理)
未满十八周岁团伙盗窃怎么判
不满18周岁盗窃也需要按盗窃的数额来进行判刑,但是可以按规定从轻处罚未满十八周岁同样也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构成此罪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数额较在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不满18周岁盗窃怎么判刑?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一般标准,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盗窃罪量刑标准是: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二、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综合上面所说的,盗窃的行为只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数额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只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就需要为此承担该有的《刑法》,但如果在犯了错之后而选择及时的认错,那么就可以从轻处罚,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理。
未成年人团伙盗窃手机店《四人、两个在逃》被抓的两个人会被判刑吗?会判多久
根据《刑法》超过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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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偷东西派出所怎么处理
未成年偷东西的,派出所需要按照盗窃金额等情况以及未成年人具体的年龄确定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未成年偷东西的金额未到当地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且无其他情形的,不构成犯罪,但会按照法律对盗窃行为的规定进行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偷东西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未成年偷东西的金额达到当地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的,构成盗窃罪,按照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1)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构成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因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构成盗窃罪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所述,未成年偷东西,派出所一般责令家长或是监护人加以管教,然后领回家。但是也要具体情况要与未成年的年龄与智力水平,与偷取物品价值息息相关。比如已满十六周岁且偷取金额较大的,构成盗窃,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未成年盗窃判几年
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法律规定,教唆犯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1、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2、未成年实施了盗窃行为后,不一定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具体来说,如果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还没有满十六周岁,那么盗窃罪的罪名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犯罪的时候是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封存犯罪记录。但是犯罪记录封存不是消灭,而是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话,还是可以查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成年偷家里的钱派出所怎么处理
我国未成年盗窃派出所的处理方式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段不同而不同:已满十六周岁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未满十六周岁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我国未成年盗窃派出所怎么处理?
不满16周岁的人,不再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刑法规定将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已满16周岁,故在这之前的盗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大均不应定罪。如果未成年人在满16周岁前后,均实施盗窃行为,也仅应对其年满16周岁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应把年满16周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一并作为犯罪追究。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多次盗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其16周岁以前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应计入“多次”。
在对未成年人具体量刑时,要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改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
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的,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盗窃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处理未成年人盗窃罪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处理未成年人盗窃应贯彻两个特殊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原则。尽管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从手法、动机、结果看与成年人并无太大差别,但是,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的规律出发,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成年犯明知是触犯法律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与未成年犯明知是违法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不同,根本的一点在于两者认识和控制能力的问题。成年人已经具备了认知和控制能力,应当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未成年人则处于认知力不足,自知力较差的时期,因而对未成年犯矫治重于处罚。二是个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盗窃犯中,一类是初犯、偶犯、浅尝犯罪禁果、罪责感易于激发,是容易矫治的对象。另一类是惯窃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惯犯),自幼偷盗成性,由量变到质变,罪责感削弱,是较难矫治的对象。所以,要综观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个未成年犯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处置,而不能一概而论,或设定若干模式依样照搬。
2、未成年人盗窃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认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应当注意有关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必要的时候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盗窃数额达五万法院会怎么判得赔多少钱
看你们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盗窃罪的认定了,按北京的标准,属于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2千元以上的,量刑起点为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赔偿肯定是全额赔偿,并处500元以上的罚金。
刑法第六十一条七名未成年人盗窃两万元内不是主谋会判刑吗,判多久?
你好!
如果年满16周岁以上,触犯刑法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团伙掉盗窃2万元的,正常的刑罚是在2到3年之间!
看了你的情况,如果不是主谋,且未成年,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判处管制,拘役等,一般都是缓期执行,就是缓刑!
未成年人偷东西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
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
、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
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
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
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
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
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
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
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
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
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
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
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
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
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
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
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
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
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
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
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
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
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
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
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
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
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
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
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
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
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
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
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
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
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
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
、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
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
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
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
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
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
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
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
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
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
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
,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
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
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
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
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
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
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
、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
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
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
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
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
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
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
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
。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
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
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
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
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
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
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
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
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
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
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
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
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
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
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
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
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
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
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
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
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
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
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
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
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
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
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
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
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
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
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
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
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
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
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
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
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
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
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
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
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
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
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
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
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