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有哪些(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
网络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网络侵权承担责任主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方面:
1.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3.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网络版权的侵权情形有哪些
网络版权的侵权情形有如下:
1、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为,即复制、表演、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2、非著作权人侵犯网络作品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即署名权。
3、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因为技术上的便利而十分常见,成为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行为的主要部分。
4、非著作权人擅自对网络作品进行下载、转载。在网站上发表的署真名实姓的政论、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劳动创造,其发表、转载的权利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实际情况是一旦作品发表,一些网站、媒体就会不顾原发作品网站的公告、告诫,无视作者的作品拥有的著作权随意转载,造成侵权。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的网络虚拟财产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有效的制度保护。尽管从内容角度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第127条已经切实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与时俱进,展现了立法在权利保护理念上的进步。
二、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由此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规定中,明确提出这些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便是虚拟财产不能直接在生活中消费,但是也属于公民的财产,其他人不能非法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冯亦然与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冯亦然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民事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其因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本案冯亦然请求交付比特币现金系基于何种权利,是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比特币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比特币持有人须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公共记账簿”(数据库)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但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冯亦然无法按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如孳息)而要求乐酷达公司交付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应当看到,比特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亦然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
现代社会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是什么,明确提出这些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便是虚拟财产不能直接在生活中消费,但是也属于公民的财产,其他人不能非法侵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有哪些?
虚拟财产是指数字化的财产,如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贵族等。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其刑法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侵占罪: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由其持有人拥有的,如果他人将其占有或转让给他人,就构成了侵占罪。
盗窃罪:如果他人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他人虚拟财产账号并窃取其财产,就构成了盗窃罪。
诈骗罪:如果他人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虚拟财产,就构成了诈骗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他人通过非法手段攻击、破坏他人虚拟财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网络赌博罪:如果他人在虚拟财产的基础上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就构成了网络赌博罪。
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如虚拟财产的定性、价值评估等问题。因此,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入研究。
虚拟财产侵权行为侵害现状是怎样的
一、虚拟财产 侵权行为 侵害现状是怎样的? (一) 盗窃 现象十分普遍 在所有涉及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中,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在数量上占有最大的比例,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现象十分普遍,有61%的玩家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过,33%的用户ID被盗过。 (二)侵权方式多种多样 从技术角度说,各种木马程序是网络用户的主要威胁,有93%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是受到了木马程序的攻击。除此以外,还出现了诈骗、 抢劫 、外挂、复制行为等典型的方式,也有的是网络用户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 (三)侵权范围越来越广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范围从最初的主要集中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金币及角色等,发展为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ID、邮箱及QQ号码等。 (四) 诉讼 范围不断扩大 实践中,当事人一般都通过恢复网络虚拟财产、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财产责任。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范围也扩充到 精神损害 、名誉权、 著作权 等层面。如, 上海 一玩家对游戏提供商删除其武器装备的诉讼中,即提出了“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五)侵权用户难以确认 网络用户在注册时基本上都是使用自己的虚拟名字,在发生侵权时往往因为侵权用户的身份不明确,网络运营商通常会成为替罪羊而被告上法庭。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权难度 (一)保护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只是在其他法律的类似条款下寻找依据,并没有明确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和条例,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这一问题的解决。受害者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司法机关接到这类案件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从下手。 (二)取证困难 导致侵权行为人“逍遥法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取证困难。因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的答复很明确“你必须提供证明你对被盗的装备具有所有权才能 立案 ”。但大部分合法权益受损的玩家拿不出直接有力的 证据 证明其所有权,或者是相关证据由运营商持有,运营商经常以涉及其他玩家隐私权、没有司法部门出面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导致司法机关虽然接到报案却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立案和及时处理。 (三)价值难以认定 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价格的确定主要有三类标准:一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制定的官方价格,因主要考虑的是销售量,利益倾向性太强;二是玩家私下进行的离线交易价格,因易受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三是按玩家的投入成本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因不同的玩家有不同的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见,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存在弊端,难以形成统一标准。 (四)缺乏法律维权的意识 现实中,玩家在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后,运用法律手段追责成功的并不多见。因为数额小不值得报案,即使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追究,大多数则选择了沉默,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而愈来愈嚣张,进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犯罪愈演愈烈,主要原因是玩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维权意识。 因为现在网络电竞游戏已经成为了社会生活当中的一大热门,很多人甚至都是以此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的,因此人们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度已经越来越关注。基于虚拟财产被侵权的这种行为非常的普遍,所以想要维护网络虚拟财产,而是要构建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在网络安全预防的这一方面我国还有很大的空间需要改进的。
网络侵权责任怎么认定
一、网络侵权责任怎么认定
1、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
1、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2、侵害财产利益
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3、侵害知识产权
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利用网络上传播不实消息、假冒伪劣产品、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形都是比较常见的,这些行为都会给某特定的个人或者是单位的权益造成侵害,若是侵权行为严重,还有可能会构成犯罪,故此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虚拟财产被毁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类型主要是财产占有以及财产损坏。财产占有就是以违法的方式将受害人的账号虚拟财产转移到侵权人账号里面。而财产损坏就是讲虚拟财产卖掉或者销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
法律主观: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转让人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虚拟财产;受让人为善意;已经完成了公示。 受让人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