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辩论赛)
婚前财产公证有用吗?
个人可以接受婚前财产公正!但是感情上接受不了!但是这个东西有利有弊,是把双刃剑!
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婚姻当中只有爱、唯有爱才可得到维系,除此之外,都意味着婚姻的“不洁”。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好像一下子把两个人的距离拉远了,夫妻之间似乎只有金钱关系。在财产问题上“较真”,算明细帐,会伤害双方的感情,这如同为婚姻挖掘坟墓,是不吉利的做法。
二、人们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自己经济地位乃至社会权利、地位的平等。他们都是出于对婚姻的牢固性信心不足,对婚姻的另一方有所怀疑或怕对方拿走自己的东西,才走进公证处的,这本身就意味着其婚姻的先天不足。现在世风日下,人们出于无奈才用外部力量对婚姻关系加以约束,这意味着社会的倒退,真的令人悲哀。
三、事实上,仅仅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多的。婚姻或多或少都带有某种功利色彩。正如传统说法中有所谓“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贫*夫妻百事哀”,“夫妻好比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等等,都说明了作为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契约关系,婚姻中的功利性是客观存在的。
既然如此,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也就无可非议,因为它不过是婚姻当事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罢了。婚姻是人们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自己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
同时,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为经济问题闹矛盾、法庭上离婚双方为争财产不依不饶的事情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缠,选择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可能也是一些人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过去夫妻间不管感情是否破裂都得凑合过一辈子,大多是由于经济条件、社会压力等客观因素而表现出的一种无奈。如今人们更加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夫妻感情不合就可能提出分手,还能通过公证为自己的财产上一道保险。可以说,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表明了人们越来越理智地对待婚姻,这无疑是新时代婚姻观念的一种文明与进步。笔者认为,一段婚姻要白头偕老,需要夫妻双方忠诚履行义务,互相包容,体谅。婚姻的维系主要取决于双方对爱的需要,取决于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一旦双方这种爱的需要不再存在,若双方都试图摆脱这种约束,那么婚姻也就走到了尽头。这与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并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婚姻法》有这样的规定,显然现在人们已是非常理性地对待婚姻。爱,也许是一刹那的感觉,在某一时刻某一地点突然会有心动的感觉,过后或许不再有
婚前财产公证是好是坏?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有些热恋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往往对婚前财产公证不理解,认为是多此一举。其实,要结婚了,对双方各自财产进行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今后就一定会有诉讼产生,也并不是只针对其中某一方。双方的财产都进行公证,以后真的发生纠纷,用不着请律师,由法官裁决就是。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在短期内会避免夫妻之间的财产纷争之扰。因为事先有了婚前公证,所以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烦,从而也会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
3、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隐含在婚前公证行为中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证是对婚姻和财产归属的肯定。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并且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处理起来十分容易。这一制度的建立,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证也是无效的。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类现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还有一些债务,为了躲避债务,他便将婚前财产公证为未婚妻所有,在双方结婚后,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因为自己原有的财产已经属于妻子,便不能被强制执行,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将房屋等财产公证为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后,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
3、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财产,也可以界定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这些都是有形的产权。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已经越来越重要。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
谁可以说一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和坏处呢?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是指财产公证对男女双方的利弊。 好处是可以在婚前合理划分和明确对方的财产状况。 缺点是这种方法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首先,当现在的年轻人开始选择财产公证的时候,会发现这种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弊端的。 我们不能否认,财产公证确实可以让双方更好地了解婚前的财产状况,但也无形中制造了不公。 那么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优缺点呢? 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次,效益分析。 之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财产公证,是因为这份公证声明可以使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每一个想要结婚的男人和女人,都有对爱情的向往,对未来的向往,都不愿意在未来面临离婚或者财产纠纷。 但是财产公证可以给每个人一定的约束力,让他们在结婚后可以知道对方的个人财产是什么。 万一发生不幸的事情,法律也会根据两人之前做过的财产公证的结果来做出判断。 此外,很多人离婚后往往涉及很多财产分割。 如果婚前没有进行财产公证,就意味着他们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尤其是在一些短期婚姻中,为了避免麻烦和不必要的纠纷,男女双方都会选择进行财产公证。
再次,不好的分析。 财产公证的结果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这往往让很多人得不到保障。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男方购买的房子在双方结婚前的公证时就列为个人财产。 多年以后,如果男方出轨,准备选择抛弃妻儿,那么女方的一方往往是很被动的。 即使女方起诉,公证结果往往会裁定男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因此,夫妻之间必须有一个人来承担冤屈。 另外,如果是无形财产,在公证的时候是没有办法衡量的,所以这会导致无形财产产生的收入仍然属于个人。
最后,从以上两点来看,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已经很明显了,但是从长远和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婚前公证是非常明智的选择。
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何在?
婚前财产公证说简单一点就是在两人结婚之前,将产权不明确,不易分配的东西,例如金银首饰,存款等,划分所有权。
它有它的好处。首先它使双方的个人财产独立出来,保障了婚姻双方的平等性,避免了那些出于功利心的婚姻,也维护了家庭的稳定性。其次,它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了两个人感情破解需要离婚时,因利益纠纷而造成的麻烦,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分清双方各自的财产与共同财产,便于做出分配。
当然,它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很多人会觉得婚前财产的公证,会让人觉得彼此之间根本没有信任,又何谈建立起一个家庭呢?在结婚前就想着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无疑是对两人爱情的亵渎。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
如果财产公证是受父母的影响,不是因为两个人的原因去进行公证的,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因为两个人不信任对方而去财产公证,这样的感情就没必要进入婚姻,所以很多时候还是要看一下实际情况而定。只有好的感情才可以去接受婚姻。也不能因为财产的公正而影响了两个人的感情,进入婚姻的状态并不是为了去公证财产才能结婚,重要的是两个人心里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一种无私的感情才可以进入婚姻。婚姻才能更长久。
办婚前财产公证好吗
在结婚之前进行婚前财产的公证,就说明不信任对方,这样的感情有欠考虑,如果进行财产的公证,就表示两个人的感情也不是很稳定,心里有其他的杂念,所以代表感情也不是很融洽,才会有这样的想法不太能接受
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2,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
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
从法律方面来说,婚前财产公证是以减少财产纠纷为目的,起到了一个正确保护的作用;从社会角度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则是新婚夫妇的理性选择,对社会更存在有利的一面,是应该积极推崇的。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由于经济速度发展加快,人们面临外界更多的选择和诱惑,同时社会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挑战,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经得起这些挑战和诱惑的,许多要结婚的人没有充分认识到外界的诱惑和挑战给婚姻带来的危害,他们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多此一举。其实,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从物质上约束着夫妻双方对婚姻负责,对降低离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有明显的效果。
2、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从恋爱走到结婚对每对情侣来说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为在结婚前办理了一个财产公证而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这会大大伤害夫妻间的感情。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容易使双方失去培养了许久的爱情,所以,至今仍有许多人坚决抵触它。
3、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结婚和离婚都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如果当他们婚姻出现危机迫不得已要离婚的时候财产问题处理起来就十分容易。法官可以通过对婚前财产公证书的仲裁来自由裁量财产的归属,这样做减少了政府和社会各界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4、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产权。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越来越重要,能创造出比自身更大的价值。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积累,双方努力创造出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互相帮助,该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有哪些?
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在结婚以前明确区分各自财产的行为。有人说婚前财产公证捍卫了爱情,也有人说婚前财产公证损害了爱情…具体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种现象,存在老一代不认可和不接受、年轻人接受程度更高,以及不同的人对其看法两极分化这三种情况。
1,老一代人不认可婚前财产公证,认为这样做伤害了爱情。
作为老一辈人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是不认可的…他们认为,两个人既然结婚,就应该互相信任、不分彼此,两个人的财产也应该共有,这才是真爱的体现…如果还没有结婚就把各自的财产进行公证,那就等于离心离德,这样的婚姻注定无法长久。
2,年轻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接受程度更高,觉得这样做确保了自己的独立性。
与老一辈的看法相比,年轻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接受程度要更高…年轻人非常注重独立性,即使是对于婚姻和爱情,也要在具体情况当中体现出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才会有婚前财产公证这种现象的产生…至于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婚姻和爱情的影响,还需要通过更长时间的观察才能得出结论。
3,不同的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看法两极分化。
总体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呈现两极分化的状态…支持者认为这体现了公正性和独立性,反对者认为这样做让夫妻之间产生了隔膜…至于我的看法,我认为夫妻之间明算账是有必要的,但是不必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实现…双方做好约定即可。
结婚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吗
你好,婚前办理财产公证有利也有弊。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
1、可以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形式,将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从而地位相对平等。
2、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对婚姻双方的各自财产确定为个人所有,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了相应的保护。
3、可以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也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更好地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公证办理流程)
婚前财产公证的“弊”
1、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2、如果夫妻在结婚前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将房屋等财产归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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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3、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3、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