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原《婚姻法》第46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2023-09-06 11:46 0人收看 大律云律师团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此“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注:原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现参照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我也要问> 上一篇: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 ...下一篇:夫妻婚内债务离婚后怎么承担?